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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世界趋势与中国的选择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6:00   点击数:[]    

;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标准、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为了有效监管本国商业银行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银行在本国的金融业务,进一步加强跨国间的监管合作已经变得越来越迫切和越来越重要。

 五、银监会:一种较长期的制度安排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通过重组而成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正式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并已于2003年4月28日正式挂牌。很显然,成立银监会不是一种临时的、短期的、带有过渡性质的行为,而是一种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所作出的较长期的制度安排。为了让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更有效,当务之急是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银监会的分设要避免出现简单的人员与业务的划拨

  众所周知,自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以来,央行的机构就处在不断的调整变化中,大的比如证券监管机构(1992年)、保险监管机构(1998年)的分出,小的如与外汇管理局关系的梳理、内部分支机构的设置及权限的划分、内设机构的调整等等。从近期来看,1998年央行实行大区分行的改革,取消了省级分行的管理,而设立九大区行外加21个地方监管办。总行也按境内外、表内外、本外币、现场非现场监控融为一体的思路重新进行了调整。时隔不久,2001年中央银行又依据“管监分离”的思路,在原监管一司及二司之外,成立了新的银行管理司,负责银行的市场准入、退出及监管政策研究等业务。在银行监管一司增设4个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处,各大区行也相应增加了机构,地方的监管办改属一司,负责对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的日常和现场监管;银行监管二司专门负责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监管。试图以此让银行管理司独立负责宏观的银行监管政策的研究与制定,而监管一司和二司负责微观的日常和现场监管。从这两次改革的实践来看,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为了适应金融监管所需要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变化,我国央行也主动地进行了监管机构的调整。但值得注意的是,监管机构的设置虽然有所调整,但还是明显缺乏整体性的监管政策框架,也没有对监管机构职能和监管权限进行清晰界定,各机构之间难以进行监管的有效协调。这样,除了增加监管层次和干部配备外,监管机构的变动对解决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发挥更大的作用。

  应该说,中央银行这两次改革实践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这也是成立银监会——对银行监管动一次“大手术”、进行一次更彻底的监管机构的调整和改革的根本原因。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吸取前两次的教训,成立银监会一定要避免人员与业务的简单划拨。道理很简单,成立银监会,形式上做到了银行监管机构的专业化,但这并不等于银行监管职能的专业化。我国当前的银行监管迫切需要的是银行监管理念、政策及职能的专业化。离开了这个重心,单纯的机构专业化 (新设立一个机构)并不能提高银行监管的效能。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如果银行监管的不力主要是由于外部环境的制约和有效监管手段的不足引起的,那么,此时任何监管机构的变动都将是无效的。因此,在设立新的专业的银行监管机构的同时,必须有监管机构相应的理念、职能、政策、手段等的专业化。

  2.努力提高银监会的监管水平

  我国近几年在金融监管组织机构方面的变革的实践还表明,在监管人员的素质没有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的前提下,单纯的监管机构的变更也是难以取得预想的效果的。可以说,无论机构怎样变革,最关键的因素仍在于制度和人。只有制度与人能充分发挥作用,才能保证金融监管框架的完整和金融监管稳定的连续性。

  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金融监管工作的水平,监管者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高超的协调能力是进行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条件。当前,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对外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和金融形势的变化,对监管人员的思想品德、业务素质、知识结构、分析能力及政策水平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监管理念保守、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管手段有限和监管人手不足的情况严重制约了我国金融监管作用的发挥,甚至一些地方的监管还仅仅停留在检查银行报表的层次上,对银行业务的监管显得“十分苍白”。

  基于此,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措施,银监会可在现有监管部门和金融工委成员的基础上,将人民银行县支行的一线监管人员上收,并吸收部分优秀的商业银行人员,以充实自身的监管队伍。在此基础上,从长计议,还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人员资格认定制度、系统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激励性的工资和人事制度,从多方面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素质。当然,为了防止责任不对等和激励不对称的发生,还必须逐步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与此密切相关的还涉及到一个对监管者的“再监管”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监管者的再监管还没有一套严格的指标体系来衡量其监管业绩,从而无法评价监管者的监管成效。而且,新成立的国资委不负责管理金融机构的国有资产,银监会可能既作为国有银行和部分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同时又要负责监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这样,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就显得更加必要和重要。因此,必须建立起对银行监管的问责制度和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银监会应定期对银行监管的重大战略、举措和效果做出负责任的报告和说明。另外,由于监管者最易成为被监管者“捕获”的对象,为了摆脱现有地方高级监管人员与地方过于紧密的联系,可以考虑高级监管人员之间的跨地区任命和流动。

  3.建立银监会与相关方面的有效的协调机制

  成立银监会的理由之一便是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和实施银行监管时的双重角色冲突,但是,成立银监会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的冲突得到彻底的消除,而只是将这种冲突外部化了。事实上,在发展中国家,银行监管和货币政策在具体执行和操作层面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银监会分立后的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协调就显得十分重要,必须在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之间做出明确的制度安排,以保证两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能信息共享和有效协调。

  银监会成立后,中央银行将享有充分的货币政策信息和不完备的银行监管信息。从信息沟通的渠道上看,微观的银行监管方面的信息有助于中央银行更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情况,从而凭此更好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而分立后部分有用的微观银行监管信息的无可避免的流失,将会影响货币政策宏观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而且,我国当前货币政策工具的效果对银行监管职能有相当的依赖性。在这一背景下,央行若不直接负责银行监管,只靠银行监管者提供相关的信息,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力将下降。从另一面来看,分立后的银监会将享有充分的银行监管信息和不完备的货币政策信息。这也使得银行监管缺乏以往所拥有的央行宏观面的金融信息——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和支付系统方面的信息和经验等作为监管决策参考,而且,单纯的银行监管机构没有能力提供流动性职能,在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时,仍需要中央银行以最后贷款人的身份向陷人流动性困境的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甚至在有的时候,银监会的存在,会使央行明显感觉到救助行为是由责任转移而引发的,从而过严、过迟发放再贷款;或者引发不再审慎考虑流动性危机的道德风险,过滥发放再贷款。这些都将削弱央行最后贷款人作用的发挥,对防范金融危机或治理通货膨胀不利。为此,加强货币当局与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是十分必要的。要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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