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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世界趋势与中国的选择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6:0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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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央银行来负责银行监管。这样一种格局说明,迄今为止,一个国家究竟是实行金融的统一监管还是分业监管,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完全是依国家的实际情况而定。 表2 OECD国家和非OECD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
由中央银行监管银行和证券 由中央银行监管银行和保险 中央银行只监管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各种类型的信贷机构) 中央银行以外单一机构统一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 其他监管模式 总计 2 6 8 0 15 15 9 60 69 8 11 19 8 15 23 29 130 159 从理论上讲,金融监管最主要的目标无非是尽可能防止或遏制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危机甚至金融市场崩溃的发生,从而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也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这一目标。也就是说,在有些国家,金融统一监管模式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效力,而在另一些国家,金融分业监管模式同样是适宜的。因此,客观地说,目前无论是统一金融监管的主张,还是反对统一金融监管的意见,都是有一定的道理、有一定的说服力的。 归根到底,一个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既尊重历史传统,又符合现实国情,同时还要考虑未来金融发展趋势;既要技术上可行,又要成本上经济(以最低成本实现最优的监管),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弹性。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特别是从我国金融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似乎已经逐渐出现了对统一金融监管的客观需要。一方面,随着我国成功加入 WTO,无论是金融产品的交易,还是金融组织、金融市场之间的合作与结合都将从广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强。从业务合作到股权重组都将使我国金融与全球金融的联系更加紧密,即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日益深远。与此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与国外金融的联系日渐紧密,对金融业的监管和控制也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困难,尤其是国内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全球混业的趋势、国外大型金融集团的合作使得监管的难度更加凸显。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体系更加灵活、更加综合、更加统一,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尽管金融混业还没有成为金融发展的主流,特别是还存在着一些金融混业法律上的障碍,但是,不同金融部门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叉、金融集团的发展等已经初露端倪。例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以及中国建设银行控股中金公司、中国银行组建中银国际等;而银证合作、银行与基金的合作等这些不同金融机构在业务方面的相互结合更是势不可挡。这既是金融机构本身发展的需要,也是金融满足经济发展需求的必然。而各种形式的“混业”必然呼唤金融监管的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我国存在金融全球化与金融混业对统一监管的客观要求,但由于全球化和混业的广度与深度不够,从而决定了目前我国实行统一监管还存在许多困难。一方面,我国金融融入全球金融的程度还不深。多年以来,我国的金融业可以说一直处于未开放的状态;最近一些年,我国金融业尽管从业务合作到股权合资逐渐开放,但很显然开放的规模和比例都还非常小,尤其是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银行业(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更是如此。并且目前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也多限于一些小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还较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还是一种主流。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混业金融提供畅通的途径。这些都决定了金融统一监管在短期内在我国还缺乏紧迫性、缺乏稳固的基础。 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金融全球化与“混业”经营还没有到非进行金融统一监管不行的地步。这意味着,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金融发展阶段,当前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关键在于群策群力、专心致志地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团结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必须明确,做好分业监管工作是实现金融统一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切忌脱离实际、好高骛远、盲目乐观,急于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 四、实现我国金融监管重心的转移 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外资银行与中资金融机构之间激烈的竞争将不可避免。面对外资银行的集团化(大型控股公司)混业经营,中资银行可能会适时引进一些战略投资者、适时进行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的创新。这样,中资金融机构的风险也将会相应地发生变化,从而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新的要求。基于此,有必要实现我国金融监管重心的转移。 一是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团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应该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向促进金融业竞争、促进金融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由限制金融机构的合并转向鼓励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合。特别是,在从金融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的金融创新,所以,金融监管当局应该早做准备,未雨绸缪。 二是转移金融监管重心。我国金融监管的重心应该由“合规”监管转向“合规与风险”并重监管。目前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管,这些因素在评定金融机构的风险度方面所占的权数也较大;而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等所进行的监管力度不大,在评定金融机构整体风险度时,这些因素所占的权数较小。这种监督管理架构显然已经不适应新的金融发展格局。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的混业经营状况已经打破了有关法律、法规的界限,而且相关的限制性法规已经被废除(最明显的标志就是《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对混业经营的限制),这也意味着金融监管的重心已经由“合规”转向了对经营风险的控制。 三是改进金融监管方式。这方面的重点是要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时刻关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包括:(1)监管机构应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事后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时点上的资产状况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范”、随时化解风险。(2)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其内部控制体系,消除经营中存在的违规、违纪现象,提高其防范风险的意识,对不该发放的贷款坚决抵制,严格控制不良贷款的增量,同时,提高员工的素质,尽快掌握现代化的监管技术和方法,提高整体风险防范能力。(3)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当局应该按照市场原则监督金融机构,在审批的基础上,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力。 四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独立性,加大对违规机构及时发现、查处的力度;另一方面,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再一方面,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 五是加强跨境金融监管的合作。根据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规定,对于跨境银行,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进行合理的监管分工和合作。通常,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等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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