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 |
|||
|
|||
按字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
按声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W | X | Y | Z | 数字 | 符号 |
|
![]() |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 → 论文中心 → 经济论文 → 金融研究 |
|
|||||
金融监管应有新理念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5:34 点击数:[] ![]() |
|||||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中国金融业发展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因此,要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金融监管必须有新的理念。我国经过了50多年的努力,20多年的改革,作为国民经济先导产业和现代经济核心的金融业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中国金融业发展滞后的问题严重存在。 中国金融业发展滞后,分析其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金融监管的滞后,即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 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我认为首要的问题是:金融监管应有新理念。 从单纯合规性监管向注重风险性监管转变 所谓合规性监管,就是把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上。不可否认,合规性监管对维护金融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但它仍停留在独立性严重不足条件下的行政式监管阶段,所以它毕竟是一种一般性、浅层次、现场的、静态的金融监管方式。而风险性监管则具有深层次、超前性、动态的特征,它具体表现在:(1)从风险为本的理念出发,注重建立一整套结合我国银行业具体特点的非现场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如建立银行业清偿能力监察制度、呆账准备金制度、并表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银行信用评级制度等,能真实、充分地反映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防止形成监管“真空”和“漏洞”。(2)注重构建金融业的安全网,如早期预警体系、存款保险制度、有效的“进入———退出”机制等,变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管。(3)风险性监管既要立足于微观金融风险,也要顾及宏观金融风险;既要分析制度性风险,也要致力于研讨道德风险。这样做,有利于宏观货币政策风险和微观金融经营风险的结合;有利于金融体制改革和建立相应的诚信机制相结合。(4)努力拓展金融监管所涉及的领域和深化金融监管的内容,如传统观点认为,中间业务无风险是最保险的,事实上,中间业务经营中也存在有各种不确定因素,也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如违约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处理不当,与贷款风险一样,会使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存有偏差而蒙受损失。 建立风险为本的理念,有利于将监管模式与建立风险系统架构相结合,有利于围绕风险确定监管重点、统一监管的标准、有效配置监管资源和真实评价监管的效果,也有利于建立风险性监管和合规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制度。 从维护金融安全监管提升到既要维护安全又能提高金融业核心竞争力方面转变 金融监管的本质目的,是为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营造有利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从这一意义上说,为监管而监管,不讲效率的监管,实际上隐含着最大的风险。过去我国在实施合规性监管过程中,往往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追求所谓的安全,如产生“惜贷”,大量保存“超额准备”等现象,这显然是监管的变形和异化。 金融监管要兼顾安全和效率,也就是要处理好金融发展和规范的关系。对此,理论界颇有争议,有人坚持“发展中规范”,认为没有发展就谈不上规范;也有人坚持“规范中发展”,认为金融业道德风险高、违规收益高、监管必须先行,规范是发展的基石,规范永远是主旋律。其实,发展和规范是不能分离的,最多也就是在监管过程中视不同情况其重点有所侧重。处理好两者关系的总基调应该是:“在发展中重规范,在规范中求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金融监管兼顾安全和效率,注重在监管中不断提出解决问题的切实措施,将监管与强化法人治理结构、增减业务种类、建立监管人员准入退出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等有机结合起来。总之,金融监管应在维护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金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从注重单一监管方式向全过程、多元化、有重点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采取直接行政性管理方式,这是一种单向被动、直接管理、带有计划经济痕迹、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监管方式,显然不适应金融体系市场化、国际化的要求。 所谓全过程的金融监管,即对金融业的准入、金融业的市场运作和退出均要进行监管。事实说明,金融监管是一个过程,全过程中若有一个环节缺位,不仅会影响这一监管环节的成效,而且也必然会影响监管的总体效果。当今世界,金融发展的总趋势是向综合性经营发展,为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监管各个环节之间的配合协调关系,需要构筑一个科学、高效和完整的金融监管系统,已是面临的重大问题。 所谓多元化,就是要摒弃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单一的合规性监管模式,坚持市场化趋向,坚持多元化管理。具体说,应采用内外结合型的监管模式。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自律监管和自律意识较差,且金融监管信息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性,所以偏重于外部监管,但从世界金融监管的大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内外结合型的监管模式,它有利于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双向互动,既体现了平等的地位,也加强了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经营创新之间的相互促进关系。加强社会监管,如依托社会监管体系、社会舆论监督、聘请金融监察员、建立金融界独立董事制度等。要拓宽监管领域,金融监管不仅限于内债而且还有外债;不仅限于国内,而且包括境内外以及国际金融监管的领域和渠道。 所谓有重点,就是要着重在监管防风险、监管出效率、监管有利于提高金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上多下功夫、多化气力。就我国目前而言,巨额的不良贷款和不规范的证券市场中潜伏着金融业的根本性隐患,应该是金融监管的重点所在。 从一般性行政监管向健全法制努力建立信用体系方面转变 与行政性监管存在有主观性、滞后性和非公平性的缺陷相比,法律监管手段则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可预测性和概括性的优点。改革开放以来,金融立法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证券法》、《贷款通则》等,这些基本法律,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完善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是加快金融监管的前提和保障。但是为了使金融监管更程序化、标准化、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还需要制定与此相配套的更多的专业性法规、条例,以及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 我国加入世贸5年后,对外资金融机构要实施国民待遇、取消市场准入中的非审慎性限制措施、实行透明度原则等,必须引起重视,如果不及时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在法律“漏洞”和各种新类型法律案件面前,我们必将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地位。 与此同时,在推进金融监管法制化的过程中,为切实保证依法行事,建立和健全信用体系,改进和完善社会信用机制,规范金融活动中的信用行为尤为重要。这就要一方面采取有效性措施加强全社会诚信教育,另一方面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和打击的力度,以营造一个真正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信用氛围和法制环境。 从传统金融监管的行政性、内部作业向科学化、网络化、增加透明度转变 传统金融监管的行政性特点往往会造成要么使监管者在业绩考核的驱动下盲目追求量的突破而导致监管过度;要么在监管者无独立性、面对金融企业法人治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
![]() |
5VAR论文频道 |
![]() |
5VAR论文频道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新闻 | ||
|
|
![]()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