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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管制:金融管制的历史变迁及其启示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1:5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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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对经济的“主动性”作用并没有产生,尤其在金本位制度下,银行本质上不是创造货币的机构,所以整个金融行业同其他商业机构一样,基本上不受管制,其对金融监管的需求程度以及监管本身的效能都不明显。 金融业从自由发展走向全面管制,其最初就是对货币发行的管制,以及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的建立。 中央银行建立初期的主要职能是作为政府银行和发行银行,虽然中央银行最初在坚持将它们的纸币可兑换成金银时,同任何其他银行的作用并没有什么区别,也没有被看成有区别,但是由于作为政府银行的中央银行在发行货币方面具有合法的特权地位,很自然地导致银行系统内部集中的一定数量的储备金为中央银行所掌握,中央银行由此成了银行的银行。这种地位的逐步建立使中央银行承担起金融监管的特殊职责,普遍地对银行系统的健全予以全面的支持和负责。可以这么说,各国中央银行的建立是金融活动由自由走向管制的第一步。 186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民货币法》,是世界上最早以法律形式确定的金融监管制度。1864年,对该法加以修订并改名为《国民银行法》,其宗旨是确立联邦政府对银行业监督和干预的权威,建立统一监管下的国民银行体系以取代分散的各州银行,从而协调货币流通,保证金融稳定。 《国民银行法》的颁行虽然实现了对全国货币的管理,但没有达到对银行业加以全面监管的目标,货币监理署也只能对国民银行加以监管。美国依然缺乏具有中央银行功能的机构,从而难以控制货币供应量,这种状况引发了周期性的金融恐慌。1873年、1884年、1890年、1893年和1907年,都发生了金融危机,这些危机导致银行倒闭和货币市场混乱,有时甚至是长期的经济衰退,危机的消极影响弥漫着整个美国经济。作为应付金融危机的步骤,国会于1913年通过《联邦储备法》。这是《国民银行法》颁布半个世纪以后,美国金融法最富革命性的进展。 德国和日本等国家也差不多经历了从分散的较为自由的银行体系走向对货币银行系统实行管制的发展历史。德国于1876年成立了帝国银行,统一了德国货币。日本于1882年成立了日本银行,并逐步垄断了货币发行。总之,对货币发行的垄断是对金融业初步管制的第一步,具体的标志是中央银行的纷纷创立,尽管当时其权力还相当有限。 20世纪既是人类社会迅速发展的时代,也是一个动荡不安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中,经历了1914-1918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1923—1933年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1939-1945年的第二次世界大战。这三个重大事件对整个人类社会带来了重大的影响,自然也影响到金融领域。30年代金本位制的普遍崩溃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确立,对各国金融法律制度带来直接的影响。 1929-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是美国金融业由自由发展走向全面管制的分水岭。美国金融业从此以其严格的监管制度而蜚声全球。虽然在此之前美国对金融业已实行初步监管,但“如依今日的标准来衡量,截至20年代后期的金融制度基本上是不受管制和自由竞争的”。当时政府进行金融管理是想通过下列办法建立一个健全的、高效率的银行制度:规定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发行全国统一货币,建立全国支票清算系统,制订银行投资证券的最低限制(以避免银行可能遭受的风险)。经州政府建立金融管理机构之后,联邦政府已成为主要的金融管理机构。但对银行业务极少限制,限制银行利率有名无实,限制新银行开业是最低限度的,总的说来,银行投资证券也未受限制:政府,特别是在联邦一级,虽已在某种程度上承担了管理金融的责任,但因政府深信市场竞争和不受管制的优越性,削弱了它的介入。 19世纪下半叶开始。资本主义世界的信用危机周期性地爆发。19世纪后期,美国的铁路、钢铁等大工业迅速繁荣,资本亦随之高度集中和流动,这使得金融业,尤其是证券业保持了持续的高涨。到了1929年10月纽约股市大崩溃前夕,美国银行已达3万家。证券的投机交易达到空前的规模和水平。美国人患上了“股票市场疯狂症”。在纽约股票交易所,1921年股票交易额为1.7亿股,股票平均价格为66.24点,到了1929年9月股票交易额达到21亿股,股票价格涨至569.49点。1929年10月24日,股市狂泻,一发而不可收拾。从1929年末到1933年底,美国商业银行从23695家减少到14352家(其中歇业7 763家,合并2 322家)。纽约股票交易所的上市股票价值亦认1929年末的897亿美元暴跌到156亿美元。其中美国钢铁公司的股票价格由262美元降到21美元,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的股票价格由310美元降到70美元,通用汽车公司股票价格由92美元降到7美元,而一些本来声誉较差的股票则从价格牌上掉了下来,变成一张废纸。 危机重创了整个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虽然其产生有着复杂的经济原因和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但就金融方面而言,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融合,使得许多短期资金盲目地运用到证券这种长期的风险投资上,从而使银行的经营风险不断增大,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1933年3月,富兰克林·罗斯福受命于危难之际,正式出任美国总统。就职后,以实施“新政”为契机,颁布了一系列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如《国民复兴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3年《银行法》,《联邦住房放款银行法》,((19年国民放款法》等。其中,1933年银行法的第16、20、21和32条款组成《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该法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严格分离,在两者之间建立了一道格拉斯一斯蒂格尔金融防火墙。 这部虽经多次修改的法律在1999年11月7日前一直是美国银行法律的基础,在美国银行法历史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1933年银行法是美国对银行业实行全面管制的标志。它要求美国的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完全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随后,美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详尽的法律来对银行业与证券业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实施完全的金融监管,市场盲目竞争或者说完全自由竞争的局面已经结束,市场的各个方面无不处于法律的管束之下。 继30年代中期的立法之后,美国的金融监管直到70年代一直依循全面管制的方向发展。政府倾向于直接的管制,银行业自由化的思想已被完全抛弃,相反,对新银行开业加以限制,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是,新银行开业要符合社会的需要,新银行与老银行都能获得足够的收益,两者不可偏废。因此,银行业已成为受保护的行业。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以下简称二战后)非银行金融机构处于重要地位,因此限制开业的规定也适用于这些金融机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联邦储备系统权力的集中与加强。联邦储备系统由原来权力分散的体制变成为中央集权的体制,原来的联邦储备委员会改组成更为独立的联邦储备理事会,这样联储可以更有力地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同时行使货币政策的手段也进一步扩大,联储对股票贷款、存款利率(Q条例)、票据贴现、存款准备等作出规定,公开市场业务的权力也进一步加强。这段时期重要的银行立法还有1956年银行持股公司法,1960年银行合并法、1966年利率管制法,对银行持股公司、银行合并活动和存款利率进行管制,反映了政府对银行予以全面管制的立法思想。 如果说从30年代至70年代,美国金融监管呈现出非常典型的从自由走向全面管制的话,英国的金融监管则表现出 自然渐进型的特征。英格兰银行传统上习惯运用非正式的监督方式,而整个金融监管制度倾向于行业自我监管,应当指出的是,这种行业自律在这段时期也表现出政府管制的特点,或者说,英国是采用行业自律的办法达到了政府全面管制的效果,这种特点不仅表现在银行业,还表现在证券、保险业,而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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