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岗人员学习,以提高业务水平 (3) 交流制度和工作人员奖惩制度 为了提高监管水平,防止职务腐败,要实行监管岗位定期交流制度,实行跨地区同级岗位交流,对一些重要岗位,规定同一岗位的最长任职年限,其它岗位也要数年一换。同时,加强工作人员奖惩,对忠于职守、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给予应有的奖励,而对严重失职人员,坚决清出监管队伍并永久取消监管资格。 四、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内外部环境的建设 要想使金融监管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建设我国金融的内、外部环境,为金融监管提供坚强有力的后盾和保障。 1、 转变政府职能,引入社会监督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机制,并培植其他监管主体,引入社会监督。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业正逐步向自由化迈进。当前,面临国企改革和金融改革,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放松对金融业过多的行政直接管制和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改变金融业对政府的依附地位,保证信贷资金的优化配置和效率的提高,减少人为的风险损失。 深化企业制度改革,牢固经济制度的基础,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合理安排企业的治理结构,健全企业的委托—代理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从根本上扭转国有企业效益亏损面不断扩大的局面,也削弱了银行风险产生的制度基础。1994年,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了向现代商业银行的转变,商业银行管理体制的改革,使其摆脱了对政府的依附地位,为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扫除障碍,从而解决了银行企业化与企业政府化的矛盾,有利于多种监管措施的高效运行。 2、 适应国际金融自由化浪潮,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中国已经加入WTO,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即将全面实行,各国都纷纷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国际金融自由化、一体化程度日益加深。在这种新形势下,要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尤其是要提高本国的金融监管效果和效率,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使用与交流是大势所趋,也是金融监管当局的应有之举,从目前看,我国加强金融监管水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应做到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 与其它国家的监管当局建立交流合作制度 首先要与建立合作关系的外国金融监管当局定期开展金融监管工作情况的交流与研讨,共同制定防范有关金融风险的对策措施,同时相互交流战功的经验,促进两国共同提高金融监管水平。最后要加强监管政策与监管行动的协作和配合,尤其是在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防止第三国金融危机波及本国方面,要加强合作以确保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金融稳定。 (2) 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国际交流 首先,为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可以聘请外国金融专家和金融监管方面的专家来帮助我国,具体指导监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监管体制的改善以及帮助我国解决某些金融监管方面的技术性难题。还可以经常邀请外国金融监管专家给我国的监管人员讲课,或定期向某咨询。然后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的定期派出金融监管人员到国外的监管机构进行工作访问学习,还可以派员参加国际金融组织或其它国家金融监管当局举办的金融监管培训等等。 (3) 要与世界上金融往来关系较密切的国家建立共同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的合作关系 通过这方面的协作关系,彼此间在协助缉拿在逃金融犯罪,跨国调查金融违法违规案件和实施跨国机构监管与涉外金融机构破产中的债权债务清理等方面提供帮助与支持。另外,尤其值得提出的是:伴随着国际金融自由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大量的外资银行通入我国。到2001年底,我国共批准各类外资银行近150家,其中外国银行136家,中外合资银行7家,外商独资银行5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1家,外商银行存款余额39.9亿美元,贷款余额203.8亿美元,资产总额329.6亿美元。目前我国已有23个城市和海南省允许外资银行设立营业性机构,允许其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已有9家外资银行获准试办或开办人民币业务。同时,我国为了适应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以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地区分支机构为主的外资银行监管体系也初步建立并运转。然而,不难看出,我国在对外资银行监管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外资银行的开业资格审批和经营监管,而对其整个经营过程缺乏有效监控,只重视合规监管,忽视风险监管。其次,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所谓“超国民待遇”问题,如:税收上的优惠待遇、业务经营范围上的灵活性、政策性负担上的差别以及争夺战略资源的有利条件。我国在实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手段上偏向于东道国的原则,与当前国际上通行的以母国监管为主体的做法不相适应,对我国金融业的国际化进程产生了不利影响。 针对以上外资银行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一些有效的改进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巴塞尔协议》为主要依据,扩充外资银行风险管理,建立有效地风险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建立合理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对外资银行的整个经营过程进行持续监管,将风险管理扩展到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加强银行的內控体系,便利国际金融合作;二是根据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和WTO开放金融市场的“时间表”,采取分阶段、分地区、分行业的开放政策,结合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我国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和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能力,实施真正意义上的国民待遇,及时纠正和逐步消除“超国民待遇”给我国金融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三是加深与外资银行母国的合作。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时应考虑与母国监管当局分享信息和监管沟通合作关系等因素,对外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财务、管理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价,通过国际监管合作,更大范围的进行详细、全面的征询与调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五、结论 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市场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摆在我国人民银行面前的金融监管任务将更多、更重。立足实践,按照国际惯例和WTO金融开放规则,认真履行《巴塞尔协议》,结合我国国情,分阶段、分领域、分步骤逐步开放金融市场,坚持改革的发展方向,科学的务实做法,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必将日趋完善,相信国际金融监管将有一个现代化的明天。
参考资料: 1、 国生彦著,恒方译《国际金融法读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编《金融法苑》1998第5期,法律出版社 3、 非利普.伍德著<国际金融的法律与实务>1993年版,香港商务印书馆 4、 F.A.MANN著<货币的法律层面>1992年第5版,法律出版社 5、 郭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法律出版社,1998 6、 FIDELIS ODITAH:THE FUTURE FOR THE GLOBAL SECURITIES MARKET,LEGAL AND A SPCCTS PP15-17 7、 郭雳<中央银行法和银行的法定职责---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 8、 罗斯.塞利格曼<证券法基础>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9、 薛荣久、刘光溪《学会面对入世》,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出版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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