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内部控制与监管流于形式,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及社会监督更是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业的检查只是偶尔才会有,并没有形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制度,没有真正的权限。政府审计受人员限制不能随时随地监督,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独立性又太差。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金融监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我国主要采用的是落后的行政手段,行政命令和干预是最直接有效的监管手段。近几年,我国虽然陆续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法》等金融监管法律,但是并不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且因规定比较原则在金融监管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监管应是依法进行,而现实中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只注重定性,缺乏量化指标,操作随意性大,操作工具滞后,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4、监管的具体方法匮乏 我国开始金融监管的尝试是1984年商业银行业务与银行监管职能分离,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其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才开始的。短短的十几年,积累起来的经验是十分有限的。从实际工作中看,缺乏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从而使监管工作缺乏准确性,随意性太强,并且使监管部门成为金融机构的公关对象,促进了腐败现象的滋生。从目前的情况看,监管方法的缺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现场监管不是重点。我国大多数是现场监管,不能在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现风险问题并予以制止,而只能在风险造成以后再去采取措施补救,不能起到监管的实际作用。而且,非现场监管的电子化、现代化基础很薄弱。无论在人员素质还是硬件建设方面都不适应金融电子化的需要。仅仅停留在收集资料,掌握情况阶段,距离非现场监管功能仍有差距,加之所报送资料中的“水份”,使非现场监管的难度加深,最终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整体效率和力度。 1. 1缺乏银行审批的具体标准。《商业银行法》规定:申请人应缴纳足额资本,出具任职人员资格证明,提交经营计划和可行性报告,由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的竞争状况决定是否批准注册。但是,任职人员应具备什么资格?如何衡量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的竞争?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答案。银行的审批遵循的往往是数量控制,而非合格性审查。银行的审批如一阵风,形势宽松时批很多,紧张时则“一刀切”,甚至出现了只要争取到了指标,不符合标准也要试营业的状况。 1. 2缺乏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具体标准。目前,依据的标准是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和《关于资本成分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但是经具体分析,这些规定在我国适用尚有不足之处,因为它是人民银行借鉴《巴塞尔协议》而进行的尝试,必定有些方面不符合我国国情。首先是忽视了对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表外业务主要担保、外汇买卖、劳务服务、贷款承诺等,除劳务外,往往都有较高风险,但由于传统报表无法显示,使得外界人士难以正确评价银行实际经营状况。目前,我国银行表外业务有日益增大的趋势。其次,现行规定只是针对银行的资产负债情况规定了一系列硬性指标,不同的银行只有达标与不达标的区别,而没有好坏程度的划分,从而无法衡量银行的经营状况。再次,以上规定只是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即它侧重于考核银行一段时间之后的经营成果,但实际上对银行经营的事前评价也很重要,这就要求监管部门还需考察银行的经营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而以上的规定都忽视了这些指标的预测,不利于监管机关建立一个监督银行经营状况发展趋势的预警系统。 5、监管过程中地方化的问题依然存在 某些地区的监管的分支机构在为所在地批机构、争信贷规模时不遗余力,但在金融监管上却降低标准,敷衍了事,甚至是违规不查,违法不究,当事件暴露出来之后,他们往往不是细严查处,而是搪塞护短。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因为中央银行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分业监管。虽然改变了一级分行按行政区域设置的旧模式,但作为分支机构虽然名义上是接受人行总行管理,实际上仍按行政区域设置。因此,分支机构虽然名义上接受人民银行总行和一级分行的直接领导,实际上他们的利益同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导致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银行监管职能。分业监管的弊病是使各监管机关自成体系,形成事权的条块分割,缺乏配合,导致监管领域出现真空,致使被监管对象有机可乘,从而出现了分业监管与跨行业违规的矛盾。银行机构与保险市场之间,保险机构与证券市场之间,也存在着类似问题。另外,银行企业化与企业政府化的矛盾也很尖锐。1994年,我国的商业银行开始向现代商业银行转变,与银行唇齿相依的企业却并没有进行同步的改革,企业政府化的倾向仍十分明显。企业仍是地方政府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地方政府为了完成税收任务,便通过种种手段来强迫银行向企业贷款,再由企业用来交税。这样一来,最终导致改革的成本绝大多数转嫁给银行,使银行企业化改革目标成为泡影。因此,银行在监管工作中,不仅降低了监管质量,增大了金融风险,而且干扰了银行业公平竞争的环境,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 6、监管目标较高,监管人员执业素质相对较低,不能保证监管的高质量。 市场化金融监管的目标,既不同于计划性金融管理的目标,也不同于货币政策目标,其核心在于稳定金融秩序,规范金融活动。人民银行法规定,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是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这个目标虽然不能反应监管的全部内涵,仍然体现当前人民银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在加入WTO后的新形势下,切实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都应作为重要的监管目标。然而,现有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准备、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的速度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任务的艰巨性相比之下,存在较大的差距,跟不上金融监管工作的步伐。 三、出路:改革激励机制、分配机制、以处理巨额不良贷款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机制、以产权明晰为基础的发展机制,构建严格高效的符合国际标准化的金融监管体系,优化金融结构,吸引国外资金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拓宽服务市场,提高监管绩效。 针对以上分析所提出的问题,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仍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要想高效的完成金融监管任务,必须调整金融监管思路,构建严格有效的监管体系,化解矛盾,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从而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建设向市场化金融监管的目标迈进。加强金融监管建设,不是对目前的监管不足之处进行小修补,是要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目前监管工作中的机构臃肿、不良资产比例高、业务单调、服务水平低等体制弊病,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面对以上这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现状不容乐观,根据目前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协调性、各自为政、条块侵害的状况,结合金融业内各行业间相互开放、相互进入的发展趋势,在现有金融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完善金融服务业的投资融资体制、汇率体制、信贷及保险服务体系,考虑逐步建立符合国际标准和我国国情的独立、统一和分级负责的金融监管机构体系。 所谓独立,即建立完全脱离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和地方政府领导的部属,国务院管理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这样一来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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