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学校就读,城市居民子弟也可以选择农村学校就读。全面无条件实行九年制完全免费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的上学费用,贫困农民子弟可以免除或最高从半缴纳。②农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限制性规定。③农民平等享有(受)社会保障权,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④农民享有健康救济权,平等地享有(受)医疗卫生资源。任何医院都必须无条件接诊(治)农民病,任何医院和个人不得拒接、刁难、歧视农民病人,当本医院确实无力医治时,也必须提供转医(院)协助,农民医疗(药)费用应最高从半收取。⑤消除城乡户籍壁垒。城乡居民只要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就可以自由流动迁徙。对进城务工农民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只要其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另行索要或强制要求其办理其它任何证件,同时不得向进城务工农民收取任何费用。⑥促进农民平等享有(受)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此外,必须明文规定:①农民与其它自然人(如城市居民、工人)同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律的各种权利(包括分享国家和社会建设、发展成果),国家机关特别是政府部门应尽帮助实现之义务;②农民有要求政府部门给予保护的权利,政府组织应尽保护之义务;③农民有知晓各种涉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政府组织应尽告知之义务;④在政治资源、经济资源、社会资源的分配与整合上,国家应从平等原则出发最大限度地缩小城乡差别,给农民以事实上的公平,等等。 (5)违法责任 在违法责任部分,法律必须至少要涵盖以下内容: 第一,非法剥夺或限制农民政治权利的,给予相关实施行为人相应的政纪(如免职)处分,严重的应追究相关实施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损毁农民名誉的,名誉损害行为相关实施人必须公开为农民恢复名誉,并向农民赔礼道歉,同时向农民进行精神赔偿,赔偿的幅度与农民因名誉损害而遭受的损失一致。 第三,侵害农民财产(包括土地、宅基地、房屋等动产和不动产)的,应以侵害财产行为相关实施人为主全额赔偿农民财产,并处该财产价值的3倍以上罚款,罚款所得的3/4用于赔偿该财产持有人(农民)因财产受损所带来的各种损失,另1/4全部上交国家财政,专款专用,用于财政支付农民维权组织的活动经费。 第四,侵犯农民人身权的,从重给予侵权行为人相应的刑事处分,同时,侵权相关行为人应从精神上、心理上、医疗保健等方面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第五,在农民维权或诉讼过程中,干预公正司法或徇私枉法或打击报复或压制农民维权或有法不依的,给予相关行为人刑事处分;给农民带来损失的,相关行为人同时要赔偿农民5倍以上的损失。 第六,侵犯农民权益的相关政府官员在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的同时必须免职。 第七,因个人导致国家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和消极作为,给农民造成损害的,相关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处相应刑罚;因不可抗力导致国家机关损害农民利益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凡发生赔偿责任的,如果是职务行为,则由侵权行为相关实施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或完全刑事责任,如果是个人行为,则由侵权行为相关实施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和完全刑事责任。个人财产(包括收入)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个人财产(包括收入)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由其家庭财产(包括收入)承担连带责任。家庭连带赔偿责任发生后仍不足以赔偿农民损失的,如果是职务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先由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后必须向侵权行为相关实施人追缴因赔偿的发生而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同时给予侵权行为相关实施人相当的刑事处分;如果是个人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则用不足部分的数额比照刑法的相关或类似规定从重惩治侵权行为相关实施人。 第九,所为刑事处分(罚),主要是指最低监禁1天、最高监禁终生且不援引监外执行、取保候审等类似规则的刑罚,依现有刑法从严、从重处罚。 第十,赔偿责任发生后,赔偿的幅度应以实际损失为基数,成倍赔偿。倍数的确定以损害给受害人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为基准。 第十一,侵犯农民权益应该给予的其它惩罚(制裁)。 三、值得关注的其它问题 1、法律的执行问题:农民的自主性维权组织就是农民权益保护的执法主体,代为农民维权时可以自主介入,也可以受邀介入,不受任何部门特别是政府部门意志的影响和制约。维权组织的活动经费,由上一级国家财政支付,同时接受社会和有关组织捐赠。维权组织的活动和财务情况定期向农民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农民和捐赠组织的监督。 国家机关特别是政府部门不宜作为该法的执法主体,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应尽力协助农民和农民维权组织公正维权。 必须要做到“有法必依”,如果“有法不依”,那么“有法”比“无法”的危害更大。 2、农民权益保护的时效问题:只要农民有寻求权益保护的理由,就不受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限制。 3、正当防卫问题:不论有关人员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只要侵害农民利益且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农民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包括集体正当防卫)。 4、举证问题:(1)农民可以举证的情况下,可以由农民举证;(2)在农民举证不足或无法举证的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3)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和“正置”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实用性问题:为及时、完全保护农民权益,法律必须做到合身、得体、详实、具体、细化、可操作性强。空洞的、笼统的、不以农民为本的法律,“有法”比“无法”更可怕! 6、法律的适用问题:凡与本法冲突的其它法律或法律条款不再适用,以本法执行。 农民问题不仅是重要的经济问题,而且更是重要的政治问题。保护农民权益不仅是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更是为国家的政治建设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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