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物,只是一个符号、一幅图像、一组数字。人和物被平齐化地规约在物联网络中,人之自由、精神、尊严被技术性地挤压出来,成为了技术座架下的“无灵”之物。人在物联网技术世界中,彰显了他物无可企及的技术理性,同时也损伤了崇高尊贵、人之为人的品格价值。[14] 如果说拉图尔等人的行动者网络理论在理论上消解了传统的主客分殊,那么物联网技术则在技术上实现了这种消解。如果说拉图尔时代,作为非人类存在的“物”还是一个“准客体”,那么物联网时代的“物”已经升级为“准主体”了,而人的传统性主体地位却遭到了贬降。在物联网时代,面对如此情形,我们需要充分意识到物之能动性和主体性,重视其功用及存在价值,做好与物共存、同物交互的准备;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人类在尽情张扬其技术理性之时,保守尊贵人格,莫要自降品位,与物同类。 其次,物联网是复杂的“主体间性”之网。行动者网络理论视阈下,行动者的角色是在与他者关系中得以界定的,行动者之间是一种与他者共存共生的主体间性关系,而物联网时代,这种关系变得更加复杂。物联网技术将人与物置于传统的以实际地理、地域为依托的“地方空间”(space of spaces)和现代的以人、物、货币、信息等跨时空流动的“流动空间”(space of flows)之中,物-物、物-人、人-人等诸多行动者在多重行动者网络中进行多层次交互。一般而言,不同的行动者节点在同一个网络之中,其位移才能保持不变,其特质、性状、角色、身份才能得以界定,一旦进入多重网络、多个层面,行动者的空间存在便有了多种可能;[15]而物联网络不仅是一个技术之网、能动之网,还是一个转译之网、联盟之网。在此可以看到,自然与社会相融、主体与客体难辨,现实之物与虚拟之物交织,“地方空间”与“流动空间”交汇于以多元异质的行动者为节点而编织成的天衣无缝似的“网络空间”之中;其行动者之间的关系更加难以确定化、模式化。然而,要建构利益共赢的物联网络联盟,必须注重这种错综复杂的主体间性关系,处理好与他者的关系,关注他者,与之共处,在彼此关系中界定自我、成就自身;其基本实现方式为“问题商谈,利益转译”,想他者所想,为你我共用。 2.物联网技术的发展启示 首先,注重自然、社会两种力量,建构物联网络联盟。总体看来,目前物联网技术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面临诸多技术瓶颈;而普遍认为,阻碍物联网发展的最大瓶颈还是技术问题,包括技术标准化问题、相关技术的深化发展、融合问题,以及技术产品成本较高问题等。这些问题最终限制了物联网技术的规模化、产业化,而只能局限于小型的传感网。而从上文的分析中,技术问题的解决、技术创新的实现,超越技术本身,是多重行动者网络共同作用、诸多行动者共同参与的结果;技术创新主体在掌握技术自身发展规律、着力提升科研实力的同时,还要注重社会文化等因素,重视其他行动者的价值和利益实现途径,动员、招募更多的行动者加盟进来,在与他者的有效互动中成功实现问题的“转译”,进而实现共赢共生;政府在制定科技政策、管理规范之时,也要注意发挥多种行动者的能动作用,才能有效地推助科技创新[16]。 其次,保护行动者的“隐私权”,规范物联网健康发展。物联网时代,不论人和物,都可能被贴上电子标签,处于他者的监控、跟踪之下,人或物的“隐私权”都可能被侵犯。人 [align='center'] [/align] 之隐私容易理解,物之“隐私”如何把握?作为能动之物,其自身属性、状态等均可被信息化、数字化地纳入到物联网络中来;具备独立“位格”的物,其自身之“隐私”暂不论说,其背后往往关涉的是物之所属者的“私密”,大到国家机密、小至个体安危。因此,政府和技术主体在建构物联网络联盟的过程中要审慎对待、充分考量,在技术防范、伦理规约等环节做好准备,防止技术之马脱缰而难以驾驭。 总之,物联网技术带给我们诸多新的哲学命题,我们唯有对这些命题进行深度思考,才能更好地引导该技术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收稿日期:2010-09-08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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