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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市场特殊性的认识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29:0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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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任何事物都有其特殊的一面,犯罪市场也不例外。运用经济学知识认识、分析犯罪市场的特殊性,有助于我们从新的角度认识犯罪行为,对制定合理、有效的防治犯罪对策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 犯罪市场;特殊性
市场这个名词大家都很熟悉,经济学从宏观层面描述了市场的全貌,将市场表述为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体现供给与需求之间矛盾的统一体。犯罪学借鉴经济学理论及其分析方法认识、分析犯罪行为,拓展了犯罪学的研究空间。犯罪经济学引入市场概念,以理性人、偏好稳定、资源稀缺为基本假设,以成本-效益原则、效用最大化原则为分析手段.虽然犯罪市场也有市场主体、交换物、交换规则等要素,但犯罪经济学中的犯罪市场不同于我们平常所指的商品市场,犯罪市场不以规范的商品市场存在为存在前提,犯罪市场虽受经济体制的影响但不由其决定,经济学中的个别市场规律也并不完全适用于犯罪市场。 因此,明确犯罪市场的概念对探索犯罪市场特性,指导犯罪预防及控制都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犯罪市场含有“市”与“场”两大要素,“场”是犯罪原因实现为犯罪行为的特定领域,是犯罪市场的存在时空要件。 “市”是交换关系的集中体现,有“市”必有交换,没有不交换而存在的“市”,“市”以“场”的存在为前提,“市”是犯罪市场的独特要件,是用经济观念认识犯罪行为的切入点。笔者把犯罪市场概括为:特定时空条件下从经济学视角所观察到的,用以实现犯罪供求的交换关系总和。
一 犯罪市场中的客体——商品
商品是任何市场都必备的要素,交易行为以商品为媒介实现交换。人类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商品的价值,获取商品的使用价值。某种商品能给社会带来益处,社会才会接纳此商品,并许可、保护此种商品的等价交换关系。犯罪市场中的商品是为实现犯罪需求而用于交换的物 ,犯罪人通过犯罪行为取得的是被社会保护的各种法益和社会关系 ,被侵犯的法益和社会关系外在表现为各种犯罪行为具体指向的对象或对象的承载物 。犯罪市场中的商品与经济学中的商品不同,经济学中有形的或无形的商品能够作为体现法益和社会关系的载体,而犯罪市场中的商品却并不都外在表现为某一具体的商品。也就是说犯罪市场中的商品——法益和社会关系,其价值是不能用货币价格来衡量的,甚至有些具体意义上的商品的价值也不全能用货币价格来表现。如果说犯罪市场中的商品有价值也只是仅仅对特定犯罪人表现为有用的效用,对社会只是负效用,因而价值规律在犯罪市场失效。
就商品的效用而言,犯罪市场中的商品对供应者的效用是负,对需求者的效用是正。社会及其成员不愿遭受的损失正是犯罪人刻意追求的,供求双方得到的交换结果截然相反。例如,某人为泄愤放火焚烧一家超市,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此人通过放火行为取得商品,他泄愤的需求得以实现。具体意义上的商品是遭受损失的公私财产和受到侵害的个人的生命和健康,抽象意义上的商品是被社会承认、保护的公共安全,既公私财产安全和人的健康、生命安全。
此外,犯罪市场中的商品是社会保护的对象,社会不认可犯罪市场中的商品能用于正常地交换,侵犯此类商品的行为都会遭到社会强烈的排斥和反对。此类商品也不会被主动提供以满足犯罪人需求,这与社会积极提供正常商品形成鲜明对比。
二 犯罪市场中的主体
市场里的一切活动都由人来实施完成,没有人参与的市场并不存在。商品市场里的供求双方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依各自的意志自由决定是否达成交换。同商品市场一样,犯罪市场的主体也是供求双方,差别是犯罪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平等。犯罪市场中需求方把自己的需求强加给供应方,供应什么、何时供应、怎样供应都取决于犯罪人实现其犯罪需求的偏好,供给方没有选择的自由,一直处于被动供应地位。形成了主动需求被动供给的格局,导致犯罪市场始终是需求型市场。
正常经济活动中,供求双方都有偏好,市场通过价值规律使他们的偏好趋向一致以实现供求均衡,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在商品市场里偏好是市场存在的心理前提,所以只要存在偏好,犯罪市场就有存在的可能性。偏好在犯罪市场里呈现单向性,犯罪市场中只有需求方有偏好,供给方原本就不愿主动提供任何东西满足犯罪者需求,更不要谈有什么偏好;供求双方对交换结果持有迥异的心理预期也体现出偏好单向性,在交换前需求方就期待利于自己的结果发生,进而将期待心理转化为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行为,供给方在交换以前根本就无法预料将有何种结果发生在自己身上,更谈不上对结果会有什么预期。
犯罪市场的供给方不仅包括特定的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还包括具有抽象性的社会自身。以保险诈骗为例:骗保人是有限个特定的人或组织,骗保人没有获取钱财的偏好就不会实施骗取保险金行为,显然被骗取保险金的是特定机构,可是骗保人侵犯财产所有权的同时还侵犯了国家有关保险的管理制度,保险机构和国家都是骗保人实现犯罪需求的供应者。作为需求方的犯罪人则是特定的个人或组织。有些犯罪如买卖毒品、军火、人口等违禁物犯罪,从个案看存在类似商品市场的交换行为,有供有求,但从宏观层面看,此类犯罪的买主卖主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他们都应是犯罪市场的主体之一—需求方。
三 犯罪市场中的交换
交换是市场存在的行为基础,是市场主体客体发生联系的唯一途径,离开交换市场便不复存在。商品市场交换以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为基础进行交换,交换非经双方合作并积极寻求合理的交换条件不能实现,具有双向互利的特征。犯罪市场中的交换是单向交换,商品市场中的交换是买卖行为,犯罪市场中的交换则是犯罪行为,这种交换背离了商品市场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需求方凭借实施犯罪行为强迫或欺骗供给方给付交换物。供求双方对交换条件的态度截然相反,供给方对交换条件持拒绝态度,需求方在需求偏好的支配下积极追求达成交换条件,双方根本无法取得一致的交换合意。
交换是市场实现资源配置的手段之一,犯罪市场也能通过交换对实现资源的配置。鉴于资源的稀缺性,效率是评判资源配置手段优劣标准,如果配置给社会带来的收益大于因配置而支付的成本,配置手段就是有效的,在有效的基础上再追求最大的收益。对犯罪者而言,他从犯罪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受益,配置结果对他是有效的,犯罪者也会在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原则指导下选择行为方式。对被害者而言,犯罪市场资源配置的结果是被害人合法利益被侵犯,亦既被害人支付成本后得不到收益,违背了经济学追求不损及他人利益而使资源获得方增加利益的帕累托最优原则 。所以,犯罪市场中的交换结果是单方收益,从社会整体效用看,犯罪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效率为负。犯罪市场中的交换行为的外部性 是外部不经济 ,用中国的一个成语概括叫“损人利己”。外部不经济还体现在社会除遭受犯罪侵害外还不得不将部分资源用于预防犯罪,没有犯罪这些资源将会被用于增加社会成员的福利或促进生产,犯罪还增加了社会的机会成本,造成资源的浪费,这也有力证明了犯罪功能有害论。
四 犯罪市场中的供求
犯罪市场中的供求关系有别于商品市场的供求关系,在犯罪市场中需求创造了供给,供给限制需求,既在供求关系形成过程中需求居主导地位。没有需求的支配犯罪人就不会实施犯罪行为,也就谈不上危害社会,交换也不会出现,犯罪市场更是无从谈起。在需求存在并被表达出来之前,被侵害的法益和社会关系早已客观存在,至于是什么并不重要,只是伴随需求的出现,供给才与需求相对应出现并体现于交换关系中。供给在供求关系中的被动地位是相对的,供给范围受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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