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冠海:《社会学》,台湾三民书局,1985 年版,第162 页。 [8] 袁亚愚、詹一之主编:《社会学历史、理论、方法》,四川大学出版社,1986 年版,第87 页。 [9] 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1987 年版,第253 页。 [10] 陈颐,《简论以制度为学科对象的社会学》,载于《社会科学研究》〔成都〕1988 年第3 期,第66 页。 [11] 陈观胜、李培荣译,《社会学是什么》,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北京,1981 年版,第99 页。 [12] Samuel P.Huntinton,《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北京,1989 年7 月版,第12 页。 [13] 横山宁夫,《社会学概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 年版,第187 页。 [14] 参:吉登斯(Giddens, 1984),《社会的构成》(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80页。 [15] 相比而言,在我们所收集的制度定义中,凡勃伦所定义的“制度”和我在本章第三节介绍的弗里格斯特的“将制度视为行为规范和共享意义”的定义最为接近。这一定义特征如同汪丁丁所强调的,制度往往表现为一种“意义的均衡”,而制度变迁则表现为人们在认知上对共识意义的偏离或“漂移”。 [16]《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 页。 [17] 参: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译本),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18] 参: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1 年版,第3 页和第226 页。 [19] 中译文见《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1 年第6 期。 [20] 韦森认为,肖特的这一定义基本上只适用那种经由哈耶克所见的自发社会秩序演进路径而生成的制度,并不能完全涵盖那种由主权者(the sovereign)强制设计和制定出来的制度,也难能涵盖像布坎南和塔洛克(Buchanan & Tullock, 1962)在他们的经典著作《同意的计算》中所展示的通过参与人多边谈判而合作地创生出来的制度,更不适用于在任何社会里均大量存在的非合理(非帕雷托效率甚至非纳什效率)的制度。换句话说,肖特教授的这种制度定义有点像新古典理论中的“完全竞争”一样指向一种“理想型制度”(an ideal institutions)。当然,与新古典理论范式中的完全竞争概念不同的是,这种理想型的制度也是现实中的制度,或精确地说,在社会现实中存有的大量制度正是这种制度,但这当然不是全部。 [21] 参:韦森,《经济学与哲学:制度分析的哲学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9页。 [22] 参:韦森,《经济学与哲学:制度分析的哲学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65页。 [23] 同上,第59-62页。 [24] 转引自:汪丁丁,《制度分析基础讲义I:自然与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6-87页。 [25] 同上,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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