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必须看到,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私有企业中,这个问题也同样是存在的。认为通过私有化就一定能提高效率的观点,既不符合实际,在理论上也没有根据,因为即使是私有企业、即使只有一级委托代理关系,也会出现委托失当、选错经营者的情况。至于经营权与所有权合一的情况,所有者并不都是合格的经营者,也无法证明其效率就一定是高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合一不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典型情况就说明了这一点。关键是,在当代的市场经济中,所有者、经营者的利益并不一致,二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也不一致,所有者或经营者完全有可能为了个体利益而损害企业的利益或社会的利益。 同时,还应看到,私有企业强调更多的是所有者、经营者或私有企业的利益,而很少强调职工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国有企业则不同,它强调更多的是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还有,对于那些投资规模大、投资回收期长、回报率低的社会性、公益性的项目,私有企业一般不愿投资,而这些项目从国家、社会来看又是必须的,就必须有国家来投资。这就又不是能单纯以单个企业的效率作为判断标准的问题了。 总之,以“经济人”为依据,来分析看待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效率是非常片面的,也不可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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