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关系得多样性、多层次和复杂性,没有看到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共同利益的存在(市场机制中的市场规则就是利益主体之间的共同利益的表现之一,缺少市场规则的市场经济是无法想象的),他们的观点是有问题的。肖国飞(1995年)认为合理的利己主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相容的,利益原则决定了人们的生产和交换的出发点是利己的,但等价交换、互惠互利又决定了人们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必须尊重和满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肖国飞的观点是一种折衷的观点,这种观点也是有缺陷的,它没有给我们说明利益原则是怎样决定利己或利他的,而且就某次的交换来说,发生交换的双方在名义上是平等的,但由于交换时具体条件的限制,双方的实际地位并不平等(这种现象很多,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出卖劳动力时的情形就是一种普遍的情形),又由于交换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很难说交换是“等价”的交换,“互惠互利”也无非是利害双方的利益的对立统一的结果(之一)。 从以上国内外关于“经济人”的争论,可以看出,就是在西方国家的经济学家中对“经济人”的批判也是很有力的,在国内,对“经济人”的批评也很多,其中的很多观点都是应当承认和肯定的。 二、人的行为的简要分析 虽然“经济人”假设在国内外都受到了有力的批评,但国内仍有不少人对“经济人”假设缺乏正确的认识,仍主张用“经济人”来分析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为了进一步认识“经济人”,有必要对人的行为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是以人的存在为前提的。人的存在也应是我们分析人的行为的起点。人的存在也就是意味着人的需要的存在。有生命的人体的生理运动,产生人体与外部进行物质、能量交换的、由人们的自然属性决定的生理的自然需要。为了满足这些自然需要,人就需要进行生产,就产生了对生产条件、生产对象和生产关系的需要(社会的需要)。需要推动人产生满足需要的行为(需要产生动机,动机产生行为),需要的满足产生新的需要,引发新的行为。人的存在、自然需要等的满足,要求人与人之间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人们也就在当时的条件下,结成了与当时条件相适应的关系,因此社会关系是人的需要的产物。道德、制度等也是人们需要的产物。由于人们需要的多样性,这些需要的满足又都需要花费时间、精力、资源。因此,这些需要的满足之间往往产生矛盾。这就要求人们对要满足的需要、满足的程度、满足的方式进行选择。但由于不同人的选择不同,人们要共存,就需要建立满足需要的行为规则(这是共同的需要),这些规则就是道德、制度、价值观等。这些行为规则形成后,一方面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另一方面又在社会发展中根据新的共同需要、在扬弃中相对独立的发展。显然,在需要产生的过程中,它受到了众多自然因素和众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的影响(社会的因素是作为前期历史的结果,而成为后期历史的影响因素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它将越来越成为影响个人行为的主要因素),是这些众多因素的产物,而这些因素又不断相对独立地变化,非常复杂,这就决定了需要的复杂性。需要的复杂性决定了人的行为动机的复杂性,决定了人的行为的复杂性。人的经济行为是人的行为的一部分,它无一例外地是由复杂的动机引起的复杂的行为。可见,我们认识人的行为,必须从自然的、社会的、历史的角度去认识。由于需要的满足是利益(利益是未满足的需要的满足),因此,需要产生行为,也就是利益产生行为。又由于需要包括个人的需要和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的需要,个人的需要对应的是个人的利益,共同的需要对应的是共同的利益。人的自利产生人的行为,人的共同利益也产生人的行为。在人的自利产生的行为中,既有自利的因素,也有共利的因素,人的共同利益产生的行为中,同样既有共利的因素,也有自利的因素。这决定了人的行为不可能都是自利的行为,“经济人”假设是片面的,是站不住脚的。 从“理性”的角度看,需要产生的行为中,有理性的因素,也有非理性的因素。理性是有限的理性(也就包含非理性的因素),非理性的因素有时也包含着理性的因素。李学生的救人举动,应受到社会的肯定,但单纯从李学生本人来讲,我们很难说他的行为是理性的。如果按照西方有的人的解释,说李学生进行了收益与成本的比较的话 ,这不但是对英雄的侮辱,而且李学生也肯定不会去救人。问题在于李学生不会、也根本没有去“理性”(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李学生是其所在的环境的产物,是他所受的各种传统美德教育的产物。这种教育使其产生了一种心理定势,这种心理定势使其在看到两个小孩出现生命危险时,头脑中马上就闪现出救人的念头和在这种意识下的救人行为。李学生所受教育中的传统美德,是社会共同利益的反映和其要求下的产物。把道德因素当作先验的与社会利益无关的东西,是不正确的。从这里,可以看出李学生个人的非理性的行为中包含着社会的理性。人们肯定、赞美、鼓励这种行为也是社会的理性的表现。因此,把个人行为都作为理性的行为,把理性只看作个人主义的理性,是不正确的,这又说明“经济人”假设是片面的,不应当作为分析问题的依据和出发点。 三、社会主义社会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多样性多层次性 在我国现阶段,利益主体是存在的。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利益、利益差别。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忽视利益、利益差别的存在和作用,在农村搞“穷过度”、“一平二调”,打击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几亿农民搞了二、三十年没有解决中国人的吃饭问题;在城市企业吃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没有动力,企业没有活力。改革后,我们重视并注意发挥利益的作用,结果是经济充满了生机与活力(当然,由于引导规范不够,也出现了个体利益损害整体利益得情况)。利益是利益主体的利益,利益差别是利益主体的利益的差别,这就证明,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利益主体是广泛存在的。忽视利益主体的存在是不正确的。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这些利益主体不但广泛存在,而且具有多样性。首先,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都是一个利益的主体。其次,每个家庭作为家庭成员组成的共同体,无论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利益差别,其对外又是一个利益主体。再次,家庭成员加入的各种组织,如企业、村民小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也都是利益主体。再次,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企业中,经营者、所有者也是利益主体。最后,城市的社区、农村的自然村、行政区划划分的多层次的各个区域等,也是利益主体。由此可见,在我国,利益主体具有多样性。 多样性的利益主体之间,不是相互孤立的。个人是利益主体,个人又组成家庭这个利益主体,家庭组成社区等利益主体,不同家庭的成员组成各级各类行政、事业、企业等利益主体,社区组成更大的利益主体等,这就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的多层次的利益主体结构。在这些相互联系的多层次的利益主体结构下,必然形成复杂的利益关系。比如一家企业,其直接包括的利益关系有:企业自身的利益、所有者的利益、经营者的利益、职工的利益;间接包括的利益关系有:家庭的利益(职工是家庭的成员)、社会(如周围的居民)的利益、政府的利益、其它企业的利益等等;除此之外,还包括更间接的利益关系。从利益主体的个体利益和利益主体之间的共同利益来看,这些利益关系就更为复杂。一个人离开其他人,他既不会出生,也不会长大,当然也不会有个体利益,即使是一个具有独立生存能力的人,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若不顾及他人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