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过程中都是独立地劳动,以此为基础占有土地等生产资料,并还占有产品的一部分必要产品即生活资料。”[26] 我认为这是认识上的一种偏差。适合个人使用的生产工具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个体劳动”的可能性,的确是私有制产生的重要根源之一,但这是就最终的因果关系而言的;在私有制业已产生的条件下,“个体劳动”决不可能自然而然地产生小私有制。相反,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中村氏的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奴隶与农奴界限的混淆:在理论上,是把从事家庭劳动的奴隶当作具有独立的私有经济的小农;在实践上(研究具体的历史过程时),则是把封建社会明显具有独立的私有经济的小农当作奴隶社会中的奴隶。在中村氏的中国古史体系中,宋以前都属于国家奴隶制;这种定性,明显地有悖于中国的历史实际。 注释
[1] 《先秦史论稿》第 98—101页,巴蜀书社,1992年。 [2] “比力”不能从技术上的原因来解释,有些农活,如并耜挖沟,合作者体 力大体相当,但也不是很严格的;另外一些农活,如一人耕一人耰的“耦 耕”,从劳动本身看,完全用不着“比力”;所以,“耦耕”之所以要求“比力”,只能从生产关系方面寻找原因。关于耦耕的解释,详见拙作《耦耕纵横谈》,载《农史研究》1983年第 1期, 农业出版社。 [3] 赵光贤:《周代社会辨析》第80-82页,人民出版社1980年。 [4] 《诗经》中屡见“百谷”、“百卉”、“百川”、“百礼”、“百禄”、“百尔君子”等,均为泛指,不能坐实为一百;如果那样理解,肯定要脱离实际。 [5] 李朝远:《西周土地关系论》第261—263、191—19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 [6]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不少。如周自强《讹西周主要农业生产者的阶级地位》(载《华夏文明》第二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对此有较详细的论述。 [7] 赵光贤:《周代社会辨析》第72页,人民出版社1980年。 [8] 《先秦史论稿》第 98—101页,巴蜀书社,1992年。或把“十千”理解为万夫,徐氏指出,以五口之家计,万夫起码有五万人;三十里地容纳五万人,先秦时代不可能有这样的人口密度。我们还可以换一种估算方法。如果按每夫耕田百亩(不算休闲田)计,“十千”夫需要耕地百万亩。但方三十里即使全部是耕地,也只有八十万亩左右,按方里而井计,顶多能安排八千夫。还没有把道路、河流、房屋、荒山等非耕地计算进去。所以,这些解释的不合理是显而易见的。 [9] 《中国文化史》上册第31页,正中书局1947年。 [10] 详见拙作:《春秋赋税制度及其演变初探》,《中国史研究》,1979第 3期。 [11] 参阅杨宽:《古史新探》第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 [12] 《礼记·月令》规定每年孟春之月,农民要“皆修封疆,审端径术”,当是西周延续下来的老规矩。 [13] 《资本论》第三卷第390—391页。 [14] 《资本论》第三卷第905 页。 [15] 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 [16] 从西周的铜器铭文看,贵族所有的土地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交换和让渡的。所以,所谓“田里不鬻”,是指农民的份地,并不包括贵族所有的土地。 [17] 参见拙作《耦耕纵横谈》,载《农史研究》1983年第 1期, 农业出版社。 [18] 《诗经》中的“国风”,论者多谓出于民间,其实多出于春秋时士君子之手。参见朱东润《国风出于民间论质疑》,载《诗三百篇探故》,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19] 《中国封建经济史论集》第80—81页,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 [20] 《资本论》第一卷第 371页。 [21] 《马恩选集》第三卷第 216页。 [22] 《资本论》第三卷第 909页。 [23] 《奴隶制与农奴制的理论》中译本第66—67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 [24] 《剩余价值学说史》第三卷第 476页。 [25] 同上引中村书第65页。 [26] 同上第36页。
上一页 [2] [3] [4] [5] [6] [7]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