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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代田税征课中若干问题的考察(1)      ★★★ 【字体: 】  
汉代田税征课中若干问题的考察(1)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09 23:23:23   点击数:[]    


⑤ 周密:(齐东野语)。


范文澜在<中国通史简编)中说:"汉文帝是著名节俭的皇帝。他亲耕籍田,提倡农耕,免收天下农田租税凡十二年。"①

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亦说:"文帝时,又废除了把罪人家属罚为奴隶的法律,还下令’免官奴婢为庶人’。与此同时,汉高祖规定田租十五税一,文帝时减为三十税一,中间有十几年还免除田租。"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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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通史简编)第二编,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7页。
② 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63页。

(日本)龙川资言的<史记会注考证)在景帝元年"除田租半"条下注曰:"汉书云:五月,令田半租。盖孝文十三年,除田租税,后十一年不复取租,至此乃令出半租也。"

在这些著作中,对汉文帝十余年不收田租一事,似乎都作了肯定性的回答。至于其他一些论著,虽然有的没有明确说是"文帝十余年不收田租",但也往往提到了"他长期减免田租"的字样。由此可见,汉文帝十余年不收田租问题,几乎成了史学界的定论。

大家熟知,最先正式提出文帝十余年不收田租者,是元代的马端临。马氏在(文献通考.田赋考)中说:"先公曰:文帝除民田租,后十三年,至景帝二年,始令民再出田租,三十而税一。文帝恭俭节用,而民租不收者至十余年,此岂后世可及!"若将马端临这个说法和<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上对这个问题的记载两相比较,就可发现,不仅在"后十三年"与"景帝二年"之间,加了个"至"字,接着又强调了"始令",而且直书"民租不收者至十余年"。这大概就是后世史家,确认文帝免收天下农田租税十几年的材料根据。

现在看来,马端临这样着笔的理由,是因为有"先公曰"。这个"先公"是谁?是不是指他的父亲马廷鸾?经查阅马廷鸾的《碧梧玩芳集》,并无此论。其中的《读史旬篇》只讲到:"景帝天资固深刻,而有文帝之遗风焉。保护梁王则文帝、淮南王之余意也。擢用田叔则文帝用长者之微旨也。减笞数、定箠令,何以异于肉刑之除乎。禁酤酒,何以异于酒醪靡谷之禁乎。凡两朝诏书为民下者,皆当时仁心仁闻,不容有所优劣,吕氏尊迁抑固其素论也。"①从马廷鸾这一席话中,我们诚然可以窥见文帝的一些"功德"。但是,这位"先公",在此并未言及田租问题,则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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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廷鸾:(碧梧玩芳集).见(豫章丛书)。


马氏在(文献通考)中说,文帝"民租不收者至十余年",是否另有所"本"?因史缺无文,目前难于定夺。假设另有所本,我们认为这个"本",也当与汉代的史传记载相合,若违背史实,若伤害了历史尊严的"本",自然不足为据。

目前,我们从<史记)、(汉书)等现有的史籍中,似乎看不出汉文帝有过长期不收民租的迹象。相反,大量史实表明,文帝前元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以后,是征收过田租的。其主要根据如下:

首先,(汉书.食货志)对汉文帝免除田租一事,为我们提供了非常直接而珍贵的材料。(汉志)说:

上(文帝)复从其(晁错)言,乃下诏:赐民十二年租税之半。明年,遂除民田之租税。后十三岁,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

班固在(汉书。食货志)中的这段文字,表面看来,在叙述上似乎有些含糊。如"除民田之租税",究竟是长期免除,还是只免除当年?"后十三岁"四个字,究竟是"累计数",还是"次第数"?不易明了。但从整个汉代的历史进行考察,从其前后文的文义来看,其意思则不含糊。所谓"遂除民田之租税",应是指文帝前元十三年(公元前167年)这一年免除田租。"遂"字的意义,是从前元十二年已减了田租之半至十三年更进一步实行全免而言,并不是对以后各年有免征的含义,断句甚明。所谓"后十三岁",当即"景帝二年"。它应是"次第数",而不是"累计数"。

对此,只要我们在读(史记)、(汉书)时,稍加研究一下汉代关于减免赋税徭役的诏令,就会清楚发现,汉人在复免年限的叙述方面,往往是有区别的。例如,若属永久性复免者,一般皆用"世世"或"终身"等特定的时间概念,这是一;若属于限期免征者,皆有免征的具体年限,一般载明"多少年"或"尽几年",这是二;若未载明复免时间者,通常只指当年一年,这是三;此外,由于<史)、<汉)记载简略,往往多少年空缺无文。故在写法上,有时只载"后多少年",有时则写"后多少年"再加具体年号,这是四。这几种记事的方法,在<史记)、(汉书)中似为通例,或者说是汉人行文的习惯。

很明显,上引(食货志)中,关于汉文帝前元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除田租一事,不记免征年限,但意思仍很清楚,当属第三种类型,即指当年一年的免征。如果将文帝十三年"除田之租税"。理解为连续性免征,那么,昭帝始元二年、宣帝本始元年、甘露三年等,也有全国性的免征,这时在诏令中讲到的所谓"民毋出租税"、"毋收田租"等。是否也皆属永久性的连续免征?又<汉书.文帝纪)载前元十三年六月诏,在"其除田之租税"后,紧接着又说:"赐天下孤寡布帛絮各有数",如照此类推,岂不成了永赐吗?至于"后十三岁,孝景二年",不是指文帝共计免征了十三年的田租以后,到孝景二年实行"半租",而应当视作"后十三岁"即"孝景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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