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1998年重新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到目前为止,已颁布实施了10多部农业法律和10多部行政法规;一大批地方性的农业法规也已制定出来。可以说,农业无法可依的状况已基本得到改变。
但是,总的来讲,中国农业的立法依然是滞后的。目前有关农业的立法,更多的是行政性法规,而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原则的有关农业的民事立法还比较弱。一些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特别是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还较薄弱。规范农村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也很少。相对于农业立法而言,中国农业执法和执法监督更为薄弱。
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看,政府对农业的管理都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各种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采用都由法律加以确认,这就是严格意义上的“依法行政"。改革以来,中国过去那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对农业进行直接管理的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越来越注重采用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来支持和保护农业,但是,对法律手段的使用还远远不够,各种经济手段大都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许多农业政策执行不执行、执行得好不好,除了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依据外,一般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这样一来,许多好的政策在执行中往往走样。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政府要从对农业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管理转向对宏观经济活动的间接管理,要从主要利用行政手段管理农业转向主要利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管理农业。应尽可能将涉及农业的财政、金融、价格、贮备、贸易等经济手段纳入法治化轨道,政府行政管理手段的使用也应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严格“依法行政"。在中国经济工业化、市场化、开放化程度不断提高的条件下,农业越来越成为需要国家保护的脆弱行业。确保对农业有足够的财政和信贷投入,保护农业环境、资源,保障主要农产品的总量和结构平衡,保护农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的地位等,都要依靠法治。
农民是中国最大的社会群体。这决定了农村的稳定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近年来,农村大规模集体越级上访事件明显增多,表明了农村存在着不稳定因素。造成农村不稳定的主要原因是,因乱收费、乱摊派、罚款无序、乱集资等造成农民负担过重;因基层干部随意收回承包地、随意批地以及集体资产流失而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这些行为的背后往往滋生着腐败。这些问题造成了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与农民之间的不信任,各种形式的冲突有所增多,局部地区甚至出现突发事件。
消除上述不稳定的因素,就要依法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更为重要的是,要构建新型的权力关系。依法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使干部的权力由来源于上级机关,对上级负责,转变为真正来源于社区成员,真正对社区成员负责。江泽民同志1998年在安徽考察农村工作时的讲话中指出,要切实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财产所有权和民主权利。保持农村稳定,必须用法律来切实保障农民的这些权利。
农村改革以来,我国在依法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方面进行了探索。从1982年开始,陆续将人民公社改为乡镇政府,随着乡镇政府的普遍建立,原生产大队也陆续改为“村委会"。1982年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宪法》已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又通过了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部法律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保障。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吸引农民参与公共事务,让9亿农民当家作主,是一场伟大的改革实践。这种基层民主,有利于在农村最基层建立新型的权力关系,有利于农村地区的政治和社会稳定。 上一页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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