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一些地区创造出的“反租倒包"的模式,就是土地流转的一种好形式。这种土地流转形式在充分尊重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改变了一家一户分散种植的格局,实现了区域的规模化种植;这种流转形式在充分发挥公司统一种植、统一管理、统一收获的优越性的同时,也充分发挥了农户家庭分散劳动的优越性,把两种优势有效地结合了起来。促进土地流转最有效的方法应该是培育土地使用权市场,通过私人之间土地使用权的自愿转让,来实现农场规模的扩大。政府的作用应当主要体现在健全土地法规,界定土地产权和制定土地流转的规则上,而不是用行政命令手段,去推进规模经营的发展。从整体上讲,中国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应以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为主,不应把规模经营与家庭经营对立起来,动摇家庭联产承包制。
六、走向新的合作
改革前,我们在发展合作经济上走了很大的弯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应该讲,迄今为止,在合作经济的探索上,我们还没有真正踏上坦途。农民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分散生产,势单力薄,不仅进入市场难,而且保护自身利益也难。这是农村发展市场经济面临的一个很大难题。农业生产以家庭经营为主,同时通过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可以有效地克服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可以把家庭经营的优势与合作经营的优势有效地结合起来,可以为家庭经营增添新的生机和活力,开辟家庭经营走向市场、走向现代化的广阔前景。
发展合作经济,不应拘泥于一种模式,而应因地制宜地采用多种形式。综观世界各国,由于各自的条件不同,合作经济发展的模式差别也很大。欧美国家的合作社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东亚国家和地区则以综合性的合作组织为主(如日本的农协)。中国应选择什么样的合作组织形式,人们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大体有两种思路:一是大综合、大合作的思路。即供销、信用、技术服务三位一体,组成综合性的合作社,作为企业法人或合作社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主体地位,承担有限责任,类似于日本的“农协"。二是在现有的基础上各自完善和发展的思路。即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和信用社等,长期并存,自我改造,自我发展;政府则根据其不同特性,分别逐步加以规范,尽可能作为独立的财产主体,明确相应的法人地位和责任形式。这两种思路哪一种更符合实际,不宜过早下结论,更不能强迫农民接受某一种模式。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因地制宜地采用多种形式。
在中国,强调发展社区合作是必要的。与欧美国家不同,东亚国家和地区农村村落稳固存在,村落内农户家庭之间血缘、地缘关系密切,社区内的合作十分重要。目前,中国的社区合作组织普遍存在着服务功能不强、合作属性较弱的问题,对农民没有产生足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求在村庄一级普遍建立社区合作组织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建立“全民社",农民只有入社的义务,但没有退让的权利。这样做,只能束缚、甚至窒息中国合作经济事业的发展。在中国现实条件下,发展合作经济,要充分利用社区这一组织资源,但又不能局限于社区合作,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超越社区的界限,要求在更广的范围内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近年来,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发展很快,在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资金、物资和产品销售等服务,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不可否认,迄今为止,这种合作经济组织并没有形成大的气候,对这类合作,要大力鼓励,要通过深化改革,为这类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更宽松的政策环境。
早在80年代初,从政策上就明确提出恢复供销社“三性",还社于民。然而,经过10余年的努力,把供销社改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并没有达到。供销社目前面临着“三个不承认":即农民不承认供销社是他们自己的组织;政府不承认供销社是官办的企业;供销社职工也不承认供销社是农民的组织。看来,试图把供销社在整体上改造为新型合作组织的政策目标是难以实现的。可以考虑适当对供销社体制改革的目标进行修正。有条件的供销社可以改造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而大多数供销社在改革目标上设定为盈利性的非合作制性质的企业组织可能更为恰当。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也面临着与供销社同样的问题。
日本“农协"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日本“农协"不仅是农民经济利益的代表,而且也是农民的政治利益代表;它既是合作经济组织,也是行政辅助机构和政治团体。借鉴日本“农协"的经验,我们可以在一些地区试办为农民提供包括信用。供销、技术推广等在内的综合性服务的合作社。
借鉴国际经验,总结历史教训,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农民经营主体和财产主体的利益,不“归大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农民入社退社自由,不搞强迫命令;坚持“民办、民管、民利",不搞行政干预;对社员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
目前各种类型的合作组织普遍存在规模不大,发展速度不快,管理制度不健全,改组、解体过于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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