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规划(2001年修订)》(附件7)、《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规划(2001年修订)》(附件8)、《南水北调西线工程规划纲要及第一期工程规划》(附件9)和《南水北调工程方案综述》(附件10)。 第四,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研究。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的特点,重点研究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筹资方案、水价形成机制以及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编制完成了《南水北调工程水价分析研究》(附件11)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研究》(附件12)。 《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是在上述4部分工作所形成的12个附件和45项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经综合分析研究集成的。本次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与以往的规划相比较,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的主要特点: (1)把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黄淮海流域是我国严重缺水地区。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长期干旱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趋尖锐,许多河道断流、湖泊干涸,地下水过量超采,地面沉降塌陷,水体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约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总体规划》强调南水北调的根本目标是改善和修复黄淮海平原和胶东地区的生态环境。同时,在保证调水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高度重视调水区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兴建必要的、适当超前的生态补偿工程。 (2)在水资源合理配置的基础上确定调水规模。 南水北调工程的近期供水目标,主要是城市的生活和工业用水,同时兼顾农业和生态用水。解决农业缺水主要依靠发展节水灌溉、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提高农业用水的效率。同时,将现在城市挤占的部分农业用水份额退还给农业,以及将城市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的水量部分供给农业。在丰水季节,通过合理调度还可直接向农业和生态补水。在充分考虑节水、治污和挖潜,合理配置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生态用水的基础上,本着适度从紧的精神,科学、合理地确定南水北调工程的调水规模。经论证,规划到2050年,南水北调东线、中线和西线工程多年平均调水规模分别为148亿m3、130亿m3和170亿m3,合计为448亿m3。 (3)工程建设实行统筹兼顾、全面规划、分期实施。 考虑到受水区的需水量增长是一个动态过程,节水、治污和配套工程建设将有一个实施过程,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也需要有一个观察和实践的过程,对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应当既积极而又慎重。经论证,东线和中线将分别按三期和二期建设,其第一期工程可以先期实施。东线工程将在加强治污和水质保护的基础上,第一期工程抽江规模89亿m3(其中新增抽江规模39亿m3,江苏现有的年调水能力50亿m3),供水至山东。中线工程将以加坝扩容后的丹江口水库为水源,第一期工程的调水规模为95亿m3,向河南、河北、天津和北京供水,其中向黄河以北输水63亿m3。东线第一期工程和中线第一期工程将分别于2007年和2010年前建成。西线工程要继续进行前期工作,规划分三期建设,第一期工程将于2010年前后开工,年调水规模为40亿m3。 (4)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的建设管理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按照“政府宏观调控、准市场运作、现代企业管理、用水户参与”的原则,分析论证了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建设,按各地需水量多少筹集地方建设资金,并且建立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业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按照“还贷、保本、微利”和实行两部制水价的原则,论证了建立新的水价形成机制的重要性和现实性。东线和中线工程口门水价测算以及受水区用水户水价承受能力分析的成果表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可以实现良性运行。 (5)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是跨学科、跨部门、跨地区综合研究的成果。在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坚持民主论证、科学选比的原则,对社会各界和不少专家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参与选比的重要线路都组织了现场复勘或查勘,补充或更新了大量基础资料,组织技术大协作。参与总体规划工作的单位,除了水利系统的10个规划、设计和科研单位外,还有国务院有关部(委、局、中心)的14个科研教育单位和南水北调东线、中线工程沿线7省(直辖市)及44个地级市政府的计划、水利、建设、环保、国土、农业、物价等部门。参与规划与研究工作的涉及经济、社会、环境、农业、水利等多个学科的科技人员超过2 000人。为了保证规划和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利部先后召开了近百次专家咨询会、座谈会和审查会,与会专家近6 000人次,其中有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30人110多人次,广泛听取了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此外,水利部有关部门和流域机构曾多次与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部门交换意见,相互沟通。 水利部于2002年2月初完成了《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征求意见稿)》,并分别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6部(委、局)以及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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