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天子,欲不可尽也。"[33]然而"欲虽不可去,可以近尽也。"[34]所以荀子把节欲、导欲作为人们经济行为的两大规范。 与儒家思想相比,道家遵循自然主义人性论,无论是入世而无为的老子(约公元前580-公元前500)还是出世而逍遥的庄子(约公元前369-公元前286),因为"道法自然",[35]则所谓义利之争实乃不得人生本根之要领,道家既反对物欲,要求"见素抱扑",[36]"知足不辱",[37]同时也认为儒家所谓仁义其实大谬,老子说,"绝圣弃知,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38]庄子更是愤恨地说:"圣人不死,大盗不止。……为之仁义以矫之,则并与仁义而窃之。"[39] 墨翟(约公元前479-公元前381)与儒家不同,他设定的人性的形而上本根是"博爱"。墨子反对儒家"仁"的思想,因为这一"爱人"之仁,并非是完完全全的爱,而是体现了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等级、尊卑、亲疏。尽管墨子所设想的博爱在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操作手段上也有一定矛盾性,即所谓"爱无差等,始由亲始",[40]但其代表的是下层人民的利益。 墨翟认为天下发生战乱,人民不能安居乐业的根本原因,是人们不相爱而相恶,不相利而相害。因此必须提倡兼相爱、交相利。所谓兼爱,即要求上自国君,下至众民,都能"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从而达到"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 [41]的太平盛世。所谓交利,即是要首先考虑他人之利,而不是谋求自己的私利。他坚决反对损人利己但主张保护私有财产。反对"入人园圃,窃其桃李"的"亏人自利"[42]行为。为了实现交相利,他主张"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43]认为如果有余力不去帮助他人,有余财不分给穷人,就会天下大乱。在诸子百家当中,墨子最关注劳动问题,他说:"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44]墨子推崇功利主义思想,然而他所谓利是"爱人利人",[45]按照墨子的想法,人民的富庶,即为国家百姓人民之大利,而这种利,也就是最应操守的义,这样就把经济利益与道德标准统一了起来。 法家虽源于道家,但"此部分道家亦受当时政治趋势之暗示,异于别一部分道家之专谈"乌托邦 "矣。" [46]韩非(约公元前280-公元前233)虽然也象商鞅一样认为人的本性是对利益的追求,但他表现出一定的矛盾性,在另一些场合,韩非则认为人是天生的利己主义者,他说"好利恶害"、"喜利畏罪"、[47]"恶劳而乐佚"[48]等,都是人的本性。人们的伦理关系建立在自为自利的基础上,"用计算之心相对待"。[49]他为统治者献的政治经济伦理方略就是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用刑赏二柄去驱民耕战,实现富国强兵。 韩非有着浓重的抑商思想,认为应该限制工商业,并使从事工商业的人地位低下;韩非肯定贫富不均是合理的,认为人们之间的伦理关系不必损富济贫而致平等。他说:"今夫与人相若也,无丰年旁入之利,而独以完给者,非力则俭也。与人相若也,无饥馑疾疚祸罪之殃,独以贫穷者,非侈则惰也。侈而惰者贫,而力而俭者富。今上征敛于富人以布施于贫家,是夺力俭而与侈惰也,而欲索民之疾作而节用,不可得也。" [50]他认为富者是由勤俭而来,贫者是侈惰造成的。因此他反对"与贫穷地以实无资",[51]反对把土地分给贫者,认为这会使贫者安于侈惰而富者不愿勤俭,使"无功者得赏",[52]这对于富者穷者都不利,对发展生产也不利。韩非的这段话不由得使我们联想到时隔两千年后西方伦理学家关于这个问题的那场著名的争论。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认为,即使是公平正义的分配原则,也难免某些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如天赋、才能、家庭出身、教育状况等等)的影响。从道德的观点来看,这些偶然因素具有任意性特点,因而是不合理的。必须通过后天的正义安排,制约这种自然差别造成的不公平。对此,诺齐克大不以为然,他依其资格理论针锋相对地指出:第一,人们天赋才能的不同乃是不可更改的事实,而人们运用其才能去创造财富乃是一个将其生产能力付诸于自然资源的获取过程。贡献大者有资格获得较多财富,多劳多得,天经地义。这符合资格理论中"获取正义"这一首要原则。其次,如果最初的财产获取合法,则分配也只能按照转让正义原则而行,只能基于人们自愿交换、合法转移(通过契约、馈赠、援助等方式)进行。因而,分配的正义不是体现在人为的强制性平等或平均化结果上,而是体现在分配过程的合法性上。[53]从一般伦理学的角度,"平等的利益分配,无需给予任何理由,"是应该的,"而只有不平等需要理由。"[54]诺齐克采取了与韩非一致的实用主义态度,否定了这种应该。诺齐克说,"人们之间的差别为什么必须得到证明呢?为什么认为我们必须改变、修正或赔偿任何能被改变、修正或赔偿的不平等呢?"[55]事实上,这是诺齐克对罗尔斯企图修正亚当·斯密自由放任的经济伦理原则的回应。亚当·斯密曾经指出,"君主应给予其所属各阶层子民以公正平等待遇,如仅仅为了促进某一阶层的利益,而伤害另外一个阶层的利益,显然完全违反这一规律。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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