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其结果是使无数个体放弃个体自主没入公共信念之中。纯粹伦理学奠基于自体就是要在这方面和传统道德理念对立,它不试图代替其他个体作出道德判断,不试图为其他个体提供一套普遍有效的道德规范,它也不试图告诉别人道德选择应该是怎样的。它将说明的是个体的必然性、合理性以及真正个体和虚假个体之间的区别,呼唤个体自觉自主,呼唤真正的个体道德时代的来临。因而纯粹伦理学是一种反对身心二分法的以身心一体为基础的新的伦理学:自体中心的伦理学,它呼唤一种崭新的自体中心的道德。这种道德将依持“人”的感觉而不是依靠神的意志,依靠“人”的自我意识而不是依靠外在的超越主体的威权,坚持身体的人作为唯一的道德主体(道德承担者)的地位,坚信善就存在于我们的身体性存在之中,它不是超越于身体的“灵魂”的特权,不是“神意”的结果,道德内在于人的身体性存在,没有超越于身体之外的善。如果人本善,那就是说人作为身体性存在本善。人不仅是身体的人还是个体的人,自体中心的伦理学的中心基点是人类的道德实体是个人,而且是身体的作为行为主体以及结果的个人。离开了地狱与天堂的惩戒与诱惑,离开了神意以及社会大全,只剩下个体的人,这时道德的出发点就只有立足于自我意识和感觉的道德领受的个体的人──自体。无数的平等的个体的人互相制约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社会大全的善,因而社会整体的善并不神秘,它只是指无数个体自体中心的以互相制约为基础的道德领受,并不需要什么“圣人”的教化、领袖的威权、上帝的授意,总之并不需要一个绝对主体或超越物(灵魂)作为“善”的源泉。纯粹伦理学要求建构一个后上帝、后圣人的道德精神、“只有诸神,没有上帝”的道德主义,强调人在规范伦理学道德教条面前的主体地位,强调个人对于公共信念的否定权和认同权一致,主张个体对公共信念的相对主义领受的合法性,它不是否定道德的共通与共同,但是它更清醒地认识到规范伦理学的历史相对性,对于规范伦理学的保守性甚至反人道性具有更强烈的主体自觉和更主动的叛逆意识。自体中心的道德是将个体的身体的人的主体地位放在世俗的继承性道德教条、公共信念的前面,这一点正好和规范伦理学的法则相反。 第五部分:纯粹伦理学的意义 1、纯粹伦理学将人视为自体,一种双重之实体(Doppelwesen),“我”是作为一个自体出现在伦理关系之中,纯粹伦理学对于人的灵魂性进行了悬搁。古往今来,对于人的解释无非有三种,一种是将人作为纯粹的自然物,一种是将人作为自然物身体和灵魂的结合,一种是将人看作是纯粹的灵魂。现在纯粹伦理学的方法是将人的本原作如下悬搁:对人的灵魂存而不论,而将人看成是纯粹自体。对于纯粹伦理学视域来说,伦理学主体的生就是自体的诞生,死亡也是自体的死亡,自体失去存在作为纯粹伦理学主体的人也就死了,纯粹伦理学在这里对人的灵魂存而不论,因为即使灵魂依然活着,它失去了身体的活动性,依然与伦理学无关。这就肯定了“心灵的”自由,把心灵的灵魂的反思的思的方面排斥在伦理学视域之外,就是将它的自由不作限制地放在了括号之中加以保护。 2、身体的感性的自由,肯定人的躯体感受(快乐和痛苦)的伦理学意义,就是对人的感性而不仅仅是人的理性的自由作出了新的承诺。 3、把人看作个人的观点意味着“我”对于“我”的责任优先而不是象传统伦理学那样把“我”对于“他”的责任视为优先,这是一种提升:将人提升为“个人”。是以纯粹伦理学中不存在人的非我的目的论的问题,因为单纯个体不能作为外在于其自身的合目的性来理解。在实践伦理学中,首要的中介就是人的客体化,“他人”被视为“有用”──一种物的特性,在这里他人的善(实践伦理学意义上的)是被作为可上手性来理解的,而在纯粹伦理学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以人的客体化而是以人的主体化为中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以具体的善来加以规定而是以抽象的终极的善也即无数的“我”是无数的“他”成为主体的前提的意义上来被认识的。我的主体地位是他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人的充分的主体化是纯粹伦理学的中介,在实践伦理学中只有主体的物化,对于另一个主体来说成为有用的才是善的,这里包含着“为他”的目的论,主体不以自身为目的。而在纯粹伦理学中主体只有充分主体化才能使自己成为对方的主体化的可能性,才是善的,因而首先表现为一种唯我的目的论,自体以自身的自体化为目标。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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