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它将自己奠立于原始的身心一体的(身体性根据的)人的基础之上。 第二部分:纯粹伦理学的起点 纯粹伦理学由个体的根据于身体性的人出发也在终点上回到这个身体性的个人。存在就是身体,离开了身体人就无所谓存在;只有人的身体性存在才是独一无二的,身体的“此时”和一个“在这里”紧密地结合着,这个“此时”的“在这里”意味着相对于他的其他“此时”都只能是“在那里”,也即一个“在这里”只能为一个具体的身体性的存在所充实,换言之,一个身体性存在就是一个唯一的“在这里”,它区别了其他的一切,使其成为“在那里”,这就是他的独一无二性。而这一论证是无法放到灵魂概念上去的。身体不仅仅是一个广延物,身体还是对其自身以及所有广延物的意识,我们不能用对物的态度来对待身体:1、身体为一个物,广延实体──它──我将之定义为“躯体”,2、身体是对自身之广延的意识──“我”,同时也是对其他一切广延的意识,这个“一切广延”也包括其他“身体性广延”──意识到其他的身体性广延对其自身也有意识──将那个身体性广延意识为一个“他”而不仅仅是“它”──我将之定义为“意识体”,3、身体是统一了“它”、“我”、“他”等丰富内涵的范畴──我将之定义为自体。自体的意义:意识到自己存在的存在。由此,“自体”是意义价值的源泉,是世界存在的依据,是超越的物理对象,因为“自体”是因果和历史本身得以实现的依据,因果的因果,历史的历史──“自体”通过来到世界使世界成为世界,一切“世界”只有在自体的参与中才成其为世界,自体赋予世界以意义。 在这样的意义上我们说身体具有为世界奠基的价值论基础,构成纯粹伦理学的逻辑起点。 身体构成纯粹伦理学的起点。“身体”是一个特殊物,是一个身体,但是同时任何一个人都有“自体”,因而“身体”又包含普遍性,但是身体的普遍性来源于身体对于他者身体的相等地位的体验,这种体验基于身体的自我体验,身体设想他者的身体正如自己的身体一样。这就产生了身体的相互关系的最基本模式。因而身体的一切都是从身体出发──这规定了纯粹伦理学对个体自我的前提性肯定──它不加怀疑地接受了身体对于世界的前提性构成。但是身体并不是抽象地奠基了纯粹伦理学的,它具有不同的层次。 一、纯粹的自我──无规定性的“身体之物”,无论对于“自我的意识”还是“他者的意识”,“身体”在“他的”以及“我的”视界之中首先是一个“物理现象”──躯体,因而,无论从“自我对于'我'的身体的意识”的主观方面还是从“他者意识”对“我”的身体的意识的客观方面,“躯体”的朴素性构成了纯粹伦理学的原始基础;纯粹伦理学的主体方面“我”只有通过躯体来到世界而实现“我”,而一个实现了的“我”才是伦理学的,这就是躯体的纯粹伦理学含义。质而言之,所谓的“心灵”首先是以同一于躯体的方式出现在伦理学中的。在这样的奠基中纯粹伦理学中就没有“动机”──独立的心灵的地位;在这个阶段绝对的善就是对于躯体的自我保全,一切有利于躯体的自我更新与存在的都是善的,在这里单个躯体的生理的感觉(快乐作为躯体运作正常的信号;痛苦作为躯体受阻的信号)构成了绝对善的第一个绝对领域。在纯粹伦理学中躯体本身享有一个绝对的实在:(在纯粹伦理学思想中)与'偶然'世界的断定相对立的是关于我的纯粹自我和自我的生命的断定,后者是必然的无可怀疑的,因而在这里“躯体”的唯我论也是绝对的。 二、“躯体”作为纯粹伦理学主体意味着就单个主体而言的自为有效性。这里的问题是:身体作为纯粹伦理学主体如何能使另一个身体的纯粹伦理学主体地位也成立?另一个主体如何对“我”这个主体也有效,“我”如何将对方不看成是客体──规范伦理学中的超级主体(价值的终极评估者,上帝、圣人、领袖……)或者低级主体(被评估者,群众、大众……)而看成是另一个与“我”的主体地位等一的另一个“主体”?否则纯粹伦理学就会象规范伦理学一样需要依赖一个主体地位的等级制来解决相对善的“善相对于什么?”的问题。纯粹伦理学在奠基处必须解决这个问题,也即如何处理“我”(Ego)与“非我”(Alter)之间的关系──“非我”如何获得“我”的地位。纯粹伦理学需要“非我”(他)作为“我”来奠基就象需要本原的“我”一样。其实前文对此已经涉及,“身体”的结构中前提性地包含了“非我”(他者)这样的结构,自我创造了世界,也创造了自己的对立面“非我”,自我需要一个对立物推动自己的发展,没有对立面就没有发展,对伦理的直接体验需要“非我”的在场和充实。这就使“躯体”上升到“意识体”。这时身体之“我”不仅看到单个身体自身躯体的唯我论,还看到了外在于它的另外的躯体的同样的唯我论:“我”不仅将之感受为一个异己的躯体(它)同时还将之感受为一个异己的但却与我等一的“我”──在彼处的那个“它”(躯体)中有一个同样的“我”笼罩着,这个“我”使那个“它”在我的意识中提升到“他”(意识体)的地位。因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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