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意识体”是作为“我”和“非我”的关系的产物而来到世界的,它的为纯粹伦理学的奠基作用克服了纯粹躯体奠基的绝对唯我论,这时产生了一种和绝对唯我论对立的绝对为他论。进而言之:“我”经验“他人”,他人一方面作为躯体被经验到另一方面也作为在他们各自具有的意识体中的“我”被经验到,那些“我”与躯体交织在一起作为心理-物理的客体(意识体)存在于这个世界之中。换言之,他们同时又作为对这个世界而言的主体被经验到,这些主体在经验着这个世界,经验着我所经验的同一个世界,并且同时也在经验着我,就象我在经验着他们一样。“我”意识到我始终处于一种在“他”(作为对象的意识体)之中即在彼处的那个意识中的境地;换言之,彼处存在一个“我思”,“他”是作为“一个意识”出现在“我”之中的,因而“我”是一切“他”、“它”存在的前提,同时“它”和“他”的统一物作为他者的意识体──一个不仅是物的“非我”还是意识体的有意识的“非我”也是“我”存在的前提,质而言之就是,“我”意识到在“非我”的意识中的那个“我”。现在我们可以结论性地说“意识体”为纯粹伦理学的奠基实际正是“在'非我'的意识中的那个'我'”的奠基。“我”对在“非我”的意识中的那个“我”的坚守构成了纯粹伦理学绝对为他论的基础。 这个“在'非我'的意识中的那个'我'”尽管以“'我'的意识”为前提,应充分体现“我”的纯粹伦理学可能性,但是在规范伦理学中它却常常是非我的并不为“我”所控制,相反它总是为“公共信念”(种族群集公共信念、国家群集公共信念、融合集团公共信念、誓愿集团公共信念)所左右,本应是“我”的意识变成了“非我”(上帝、圣人、领袖、精英)的意识,并进而导致了一种伦理学强迫症行为──为他论的强迫症,个人在公共信念面前经历了一种被排斥的恐惧,为了克服这种恐惧只有向“公共信念”臣服,以求归化到公共生活中,公共信念左右之下─个人的行为并不是无条件地奠基于个人性的选择之上的,而是在一种无思的习惯模式的左右之下的。这样公共信念就制造了千篇一律的共同主体。规范伦理学的看法:1、把个体和个体的关系理解为因果关系,只有这样“我”才能在采取某种架式,满足他们对我的要求并可能期待某种回报,“满足他们”成了“我”的先验前提,2、把个体和个体的关系理解为秩序。只有这样才能有一个个体在这个社会中的定位──每个人都有一个固定的位置以及这个位置带来的相关意识,一切合宜的观点都和这个位置的意识有关,规范伦理学上的合宜是对这个位置的合宜,应而也是不逾越他人对“我”的预期的合宜,3、灵魂间性,在人的身心二分法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理解成某种灵魂关系,意识体的接触只是灵魂驱使的结果,是灵魂关系的产物,意识体必须在灵魂的统摄之下才具有伦理学价值,他人通过(公共信念)对我的灵魂的作用进而表现为对我的意识体的控制。这样通过对各种人与人之间的规范性关系的强调实际上取消了个体的存在,进而我们说规范伦理学其实是通过放弃个体的伦理学“等一”主体地位而将之代换以“共同主体”。然而纯粹伦理学是对共同主体的克服,因而纯粹伦理学是使个人脱离共同主体而成为个人的伦理学。 三、是以纯粹伦理学在躯体的唯我论以及意识体的为他论之外还需要另外的基础:自体。詹姆士说:我们流泪,所以悲哀,不是悲哀才流泪,情绪是身体的有目的的动作趋向3。在这方面汉语言是最富于哲学意味的。所谓的精神上的恐惧只是生理上的“毛骨悚然”的替代性说法,同样的道理,“怒发冲冠”与“愤怒”,“热血沸腾”与“激动”……说明所谓的纯心理现象只是生理现象的转化说法,不存在没有躯体的灵魂和心理现象,一切都是生理的结果,因而善必须是一种基于躯体的作用,快乐(笑逐颜开)或痛苦(芒刺在背)是一种躯体判断。这是“自体”概念中“体”的纯粹伦理学含义。同时“我在我的肉体中,并且作为我的肉体发现我处在一个交互主体地共有的世界之中。”4也就是说自体中心的伦理学也坚持“在'非我'的意识中的那个'我'”对于伦理学的有效性,但是这是一种真正的坚持,它坚持这个概念的“从我原生”性,将这个概念从公共信念中剥离出来,否定了它受到公共信念寄生时的诸种性质(如以人的群集性、集团性否定人的个体性,以人的灵魂性否定人的身体性……),恢复了它的自体意味。从这个方面说,自体是对躯体和身体的综合。总而言之,纯粹伦理学坚持绝对善必须源出于“自体”,或者说“自体便是绝对善”,进而坚持两个观点:其一是个体论的观点,如果说“社会过程的基本实体是个人”5那么伦理学的基本实体也是个人,其二是反身心二分法的原始地安居于世的身心一体的人的观点。 第三部分:传统伦理学如何失去基础 长期以来,人类的伦理学史就是不断遗忘人的身体的历史,伦理学被当成了对人的身体性的克服之学,人的身体被驱逐了。人类伦理学史的的源头就包含了将身体和心灵分解开来的力量。西方伦理学源头身心二分法得以正式确立的关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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