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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4:05:28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一)权利的内涵及其特征  权利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与义务相对应,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权利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补偿。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法定权利的存在” ①。  由以上权利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权利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两大内容之一。这是因为,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任何法律关系的形成,都是权力义务的统一体,如若离开了权利或者义务的一方,法律关系也不复存在。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领域,它所调整和涉及的社会领域几乎无所不包,并且其他领域对行为的自由度加以的限制也往往为法律所肯定,我们也正是从这一特定意义上讲,权利是一种社会法律关系的产物,是一种合法关系的存在。与权利最为密切的伴侣是义务,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每个具体法律关系中,它的参与者都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因此,义务和权利一样,也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它与权利一起,形成了法学的最基本的问题。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马克思指出:“这个国际协会以及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②其次,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权能。这也就是说,权利的享有者,无论是作为或者是不作为,都是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能,而且在这些作为与不作为中,包含有主体的有目的、有意识、有意志地选择活动。而权利主体是选择作为,还是选择不作为,都是与其可能获得的某种利益相联系的,如若能够获得某种利益,便证明权利主体依法享有了权利,反之则不然。同时,依照上面所述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权利主体对权利的行使,必然要求义务主体依法履行义务,即也要对应地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这也就是说,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某些利益作一些必要的限制或让渡,以确保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的实现。在现实生活中,一旦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必然要求义务主体依法履行义务。而且这一义务主体是广义的,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国家机关等等。第三,权利是依赖于国家法律而存在的,即权利与法律是紧密相连的、密不可分,法律以权利为核心内容,权利以法律为其存在形式。如前所论及的,权利所示的某种权能,是主体享有并有权通过其意志行动去实现的。实际上,这里面就自然而然地表明了权利从其实体内容上来讲,必然由国家的法律予以确认并保证其实现;从其存在的形式上来讲,必须以国家的法律规范为载体,换句话说,权利的存在形式只能是国家的法律规范。正如马克思所指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③ ”可见,离开了国家法律对权利的确认,离开了国家法律对权利的保障,任何权利主体所理应享受到的权利,都将会化为泡影。  (二)权力的内涵及其特征  权力(这里仅指公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在作出会影响同一社会制度内其他人的行为的决定时,所具有的能力或者潜力”。④权力作用和影响之大小,首先是随权力拥有者所占居的职位不同而异。根据以上的概念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权力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的力量。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分掌的权力,就权力所及范围内的事情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该权力所及的对象对于这种管理必须尊从,而且这种权力的能动的支配力量,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对于那些不服从支配的人,具有强制其遵循的效力。如,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负有代理国家行使征收税金的权力,纳税人必须照章纳税,如若漏税、逃税,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有依法处罚的权力。其次,权力是一种公职行为(即公权力并不具有私属性)。这也就是说,行使国家某项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国家行使某一具体的行政管理权。因此,掌权人手中的某一项具体权力,并非权力行使者本人所固有的私权。如,国家工商管理干部有处罚假、冒、伪、劣货物销售者的权力,但该权力是国家赋予每位工商管理干部的职责及其处置力,而非某一工商管理干部自身所固有的私有的权力。这也就是说,该权力行使者今天是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的干部,负有此项职责,就可以行使此项权力,如果明天不再是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的干部,那么便不能再行使此项权力。可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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