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而权力的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某一项权力的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权利行为一般是权利主体个人意志支配下的民事行为、经济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而权力行为则是代表国家行使的立法、司法、执法和管理国家事务的公务行为;权利行使一般体现的是权利行使者自身的利益;而权力行使则体现的是国家利益,不是行使者自身的利益。当然,这些本质上的区别,都是在权力没有“变异”的情况下才表现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权力与权利可以说是统一的。但是,权力一旦“变异”就必然产生权力与权利的矛盾和冲突。 公民通过选举、立法形式赋予政府机构及其公务人员某一项公权力,本来是为了充分保障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但因权力“变异”,就难避免出现政府机构及其成员滥用权力,侵犯、压制公民权利的事情。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在政治上,不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遵守党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言代法、独断专行;(2)在生活待遇上,不按国家规章制度办事,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3)在人事关系上,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任人为亲,提拔亲信、安插亲友,以我划线,培植唯命是从的“接班人”;(4)在工作作风上,官僚主义盛行,依仗权势,违法乱纪,肆意挥霍国家财物等等。总之,司法腐败,吏制腐败和行政腐败等等权力腐败现象,均属权力“变异”。其危害甚烈。 (四)权力腐败的危害及其防治的对策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对目前国家机关内部存在的腐败现象,进行了猛烈的揭露和抨击,他指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我们党是任何敌人都压不倒、摧不垮的。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绝不能自己毁掉自己。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腐败现象虽然只是发生在个别公职人员的身上,但是其危害甚烈,其中最本质、最严重的危害是:损害民众的合法权利,损害执政党的形象,损害政府的形象,影响民心背向,危及国家的团结和稳定。这些绝不是笔者的危言耸听,而是真真切切的事实。在漫长的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权力曾带来过国家的繁荣昌盛,权力也曾带来过国家灭亡,这说明了,正确行使权力,可以为保障权利服务,使民众安居乐业,人心归顺;滥用权力,可以使权力变成践踏“权利”的工具,使民众陷落于水深火热、生灵涂炭,不可聊生,人心思变、社稷倾覆的境地。一句话,权力的依法行使,可以产生巨大的推动社会前进的积极力量,反之,权力的滥用,便可以使其成为滞止社会发展的消极力量。因此,对权力腐败所造成的危害,绝不可等闲视之。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严肃指出:必须“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 当然,促成权力“变异”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大背景的客观原因,也有掌权者自身素质的主观原因,既有外因,也有内因。但择其主要的来分析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意识的淡漠和“权力至上”观念的根深蒂固。只要我们认真剖析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因滥用权力,腐败堕落,被押上审判台的贪官污吏,无一不是视国家的法律为儿戏,在他们的眼里,什么叫“法,法就是我,我就是法,我是老大,法是老二”。笔者曾痛心的从某报纸上看到了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县委书记,臭骂县法院院长:“你吃了我的,喝了我的,拿了我的,你不听我的,你给我滚出去”!这个县委书记何以气壮如牛,他自以为他坐上了该县的第一把交椅,“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我是县里第一把手,法院院长,就应当听我第一把手的。”如若不是法律意识淡漠和“权力至上”观念的根深蒂固,又是什么?! 二是执政意识的淡漠和“权力私有”观念的错位。我们应当承认,政府官员也是人,也有一般民众所有的“七情六欲”,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分析那些国家公务人员只所以走上“腐败”的歧途,其中令人痛心的一点就是执政意识的淡漠。他们不明白他们手中的权是谁给的。他们忘记了毛泽东同志所谆谆告诫全党同志: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给的。时刻不要忘记为人民服务。因而,在这些人眼里,他们手中的公权力,就是自己的“私权利”,“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捞白不捞”。于是乎,他们千方百计地“滥用权力”,大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侵吞”等等,无所不用极其。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有个别领导干部经不起物欲横流的刺激,使其人生的价值取向偏航,拜金主义、利己主义日趋滋长,金钱占有欲恶性膨胀,把追求个人和家庭的物质享受,追求自我需要的满足,作为自己人行为的主要目标,不能正确地对待职位、地位和权力,不能抵制一切腐朽思想和作风侵蚀,经受不住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因此,难免在我国的执政者队伍中出现了象陈希同这样的权势显赫的腐败分子,也难免出现了令人叹惋的“五十九岁现象”,即有些投身革命工作几十年的老干部,在临近离退休之前,想凭借手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