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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佃权与清代农民生活      ★★★ 【字体: 】  
永佃权与清代农民生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3:07   点击数:[]    

将此田皮出赔与吴宅边”;乾隆四十年(1775),“立卖小赔田契人卢世炯……今因缺少银两使用,无所从办,情愿央中即将赔田前去出卖”等等,[[6](P285-286)]不一一列举。
  生活的厄运不仅仅降临在佃农身上,一些拥有田产的业户也会遭受生活的变故而家道中落。这时,他们会选择牺牲所有权而保留田产的永佃权,由业户沦落为享有永佃权的佃农,生活状况的继续恶化有可能使他们送一步连使用权也失掉,不过此时的永佃权使他们在家境衰败的进程中,着实喘了几口气。乾隆二十三年(1758),湖南醴陵县民杨永贵因欠了谭惟石的银子,“被谭惟石催逼不过,小的(杨永贵)只得把自己分受的地名易家坪田一石三斗,并母亲膳田七斗四升,共二石零四升,作价一百三十八两,出卖与谭惟石,说过永远佃种,每年纳租谷三十石”,后因欠租,谭惟石要他退耕,他认为“小的因从前原图长佃,所以贱价出卖。如何便要退耕?”[[1](P554)]
  三 永佃权与民间冲突和纠纷
  永佃权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有着异乎寻常的作用,围绕永佃权的冲突和纠纷司空见惯。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编的《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一书收有乾隆刑科题本中“永佃权类”和“转租类”的命案共118件,刑科题本中未录或未酿成命案的冲突事件应更多。冲突和纠纷是民间矛盾激化的产物,在此过程中,农村社会中的各种制衡力量都“粉墨登场”,成为了解清代农民生活状况和世态人情的一个极好窗口。透过上述冲突事件的分析,不难发现,农民的冲突与纠纷既有“理性化”的一面,也有“非理性化”的一面,由此演义出清代农村社会生活的一曲曲“人生悲喜剧”。中国农民的勤劳、憨厚、朴实以及保守、闭塞、愚昧的根性在这些事件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清代农民冲突和纠纷的理性化的一面表现为民间纠纷一般能在国家法律或乡间俗例所界定的范围内进行。即使他们有谋利的动机或其他个人小算盘,也希望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矛盾,达到自己的目的。例如清代大多数地方有土地买卖后又“找价”或”回赎”的乡例。《大清律例》卷九(乾隆六十年)对此也有明文规定,“如契未载绝卖字样。或注定年限回赎者,并听回赎。若买主无力回赎。许凭中公估找贴一次,另立绝卖契纸。若买主不愿找贴,听其别卖归还原价”,“其自乾隆十八年(1753)定例以前典卖契载不明之产,如在三十年以内,契无绝卖字样者,听其照例分别找赎;若远在三十年以外……概不许找赎”。正因为如此,以“找贴”和“回赎”为理由的冲突在清代永佃权的争夺中是最常见的冲突形式,刑科题本中所载的冲突事件,大都与找赎有关。乾隆初年,浙江临海县佃衣项冠卿将佃田一亩五分转佃与黄永春耕种,因当地乡例,“佃户无钱把佃田转佃别人,不拘年月。原许原佃赎回耕种的”,冠卿之子项阿贵便“备了佃价向黄永春取赎,黄永春不肯听他取赎”;[[1](P485)]康熙末年,江苏长洲县人章敬山“把八亩五分的田面,得银八两,立契顶与小的(章茂甫)耕种还租。到乾隆三年(1738)上,又加绝了十两银子去……有正找文契可凭的”;[[1](P510)]雍正时广东惠州府归善县民赖永赛,“有土名岑川粪质田种六斗,雍正七年(1729)凭中曾世广得价银三十九两五钱,卖与彭国镇兄弟为业。雍正十年(1732)小的(赖永赛)向国镇找价钱一千三百文,立有增契,原写明永不取赎。乾隆十六年(1751)十一月内,小的没田耕种,又因田价比前贵了,要向国镇取赎,国镇不肯”;[[1](P527)]江西赣县佃农张元吉将佃田“退与钟应昆、钟国政顶耕,得价银二十二两,契载永远耕作,不得找价取赎”,乾隆十八年(1753),“张元吉因家贫失业,意欲措还原价赎回自耕,先以情恳,国重不允,致相争阻”。[[1](P531)]这些纠纷最终都酿成命案。在纠纷的解决方法上,农民们也常常求助于村老或族人来协调,使自己的行为得到村民或族众的认可。上引康熙末年苏州府长洲县人章敬山把佃种的租田转顶与章茂甫耕种一例,本来田已找绝,但乾隆九年(1744),章敬山的侄子章子华“备足了原顶价,问茂甫取赎这田。因茂甫不肯,小的告诉了亲族,出来理论”,终于“凭亲族议令小的赎田四亩”;[[1](P510)]乾隆十二年(1747),广东河源县佃农刘成章也是“备足原价,浼同乡老廖廷章、钟毓章,往向国玉取赎”被辗转出顶的佃田;[[1](P512)]乾隆三年(1738),广西武宣县佃农韦扶穷和业主罗扶元因田面权的纠纷在田间争闹,罗要拉韦去告官,韦的叔子走来,叫不要去告官,有话到村中去说。于是他们“到村中投知村老理论”。[P490]
  清代民间冲突非理性的一面表现为冲突方式的直接性、琐碎性以及冲突行为的强争性、愚昧性,乾隆三十四年(1769),浙江仙居县佃农张锡文在田面权的争夺中,因周桂芳不配合,“以致小的止种得九分田,心里不甘。到三十六年(1771)九月初三日,小的见周桂芳的田内谷已成熟,就叫了儿子张富松到他田里割了五箩谷来抵数。周桂芳知道,随(遂)于初四日也到小的种的田里割稻”,遂发生冲突,“周桂芳又举扁担向小的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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