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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佃权与清代农民生活      ★★★ 【字体: 】  
永佃权与清代农民生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3:07   点击数:[]    

主写立退字付执。业主贪得目前微利,受其圈套。继则多贪退价,将田私佃他人,竟以一主之田分佃至数十人。甚有任意典卖,得价回籍者”。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一一的记述表明,陕南山区也出现了“吝佃只认招主,并不知地主为谁,地主不能抗争”的情形。
  清代永佃权已成为佃农生活中的一项重要财产,如同房屋、生产工具一样,年轻的佃农可以用它来谋生、创业和营利,老迈的佃农可以将它馈赠亲友或传给子孙。对于并不富裕的佃农来说,永佃权是他们留给子孙的一项珍贵遗产,许多佃农的永佃权都是承自祖上的。例如福建福州府闽清县民黄宗福兄弟,“有租田一段,在辖下磐谷地方,向是小的(宗福)父亲世代承耕,费有顶耕银子”;[[1]P525]浙江庆元县范礼堂,“承父手遗水田皮一段,土名坐落砻耒堀”。[[1](P569)]当佃户的子女较多时,永佃田地也是分家析产时的重要财产。直隶宣化府怀安县民庞太始将刘姓地主河滩荒地一顷开垦成熟,取得了永佃权,“嗣太始物故,庞氏子孙相继分种”,到乾隆时其孙庞正喜分得了二十五亩。[[1](p486)]有些佃农没有子嗣,其宗族、亲戚便想方设法取得田面的继承权。例如乾隆三十一年(1766),浙江庆元县杨朗坑村民范兰吉去世,其堂兄范义辉向知县呈称:“窃身堂弟范兰吉,生前嘱咐身三子维经承祧,所有出卖砻岱凹及外砻两段之田皮,令身子自种。”[[1](P567)]一些地方将祖遗或继承的田面与从其他途径得来的田面权作了区分,如湖南“祖遗之佃,祖孙父子,世代相传”[[5](P40)]福建古田佃权“有手置,有祖遗”[[5](P40)];广东惠州也有“祖遗佃业田”之称。[[5](P40)   二 永佃权与农民生活中的意外和变故
  明清农民生活的贫困化引起学界的普遍关注,有论者把当时农民生活的状况形象地比喻为一个人站在齐颈深的水中,经不起来自意外事件的一个小浪头。与此相关,政府的救荒政策和士绅的济民活动也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事实上,对于佃农而言,永佃权在应付意外事件中的作用更直接、更有效,通过转让永佃权来“自救”,在清代农村中是极为常见的一种现象。
  人难免要生病,但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佃农生病,常常意味着家计的转折。如果他是一位享有永佃权的佃农,即可通过转佃来缓解眼前的困境。如广西武宣县磐古村佃农韦扶欢,家中贫苦,无钱还租,乾隆二年(1737)正月起又患痢疾,就只得于“二月内将扶元(田主)的田二丘,暂当与覃扶福,得银四两,食用度日”;[[1](P490)]浙江松阳县棚民刘茂贵与儿子刘六妹及女儿、女婿同棚居住,乾隆十八年(1753),王国兴拜刘为干父,也同棚居住。乾隆十九年(1754),刘茂贵父子患病,“把佃种阮得英的田顶与王国兴耕种。原说过,每年除完了田主的租谷,再给妻父(刘茂贵)一石谷子”。[[1](p628)]家庭成员突然死亡是农民生活中的大不幸,贫困的佃农常常因“人亡”而“家破”。安徽芜湖佃农宗启贵“原顶佃曾凡臣屯田十亩,随田庄房三间两厦”,乾隆十八年(1753)三月因欠债,凭中将田转顶宗义先佃种,“得了二十一两银子,议定三年回赎。到了乾隆二十一年(1756)闰九月里,年限已满,因小的(宗启贵)母亲死了,帐目不能清偿”,就只得再在永佃权上做文章,托人向宗义先找价,虽议定找银九两,但“仍欠四两未清,宗义先就死了,宗烨杨(义先子)又没有银子找清”,佃农宗启贵终因“债务紧迫,至十月二十二日,只得把庄房拆卖与李汉公”,后来,围绕永佃权的争夺,他又杀死了自己的妻子。[[1](p547)]至于那些丧子丧夫的妇女和老人,永佃田地更是她们的救命之田。福建永春州村妇黄氏描述了她的悲惨遭遇:“小妇人丈夫陈保让在日,雍正二年(1724)向陈伯君买有普涵墩佃田一段……后来丈夫死了,小妇人将田转给夫叔陈助承耕,年纳小妇人佃租六石。如今陈助又故,小妇人原要雇人耕种”[[1](p528)]。
  除了病与死之外,自然灾害也是造成人们生活变故的重要原因。清代是我国自然灾害的频发期,《清实录》所载清前期水、旱、虫、雹、地震等自然灾害即达2524次(注:该数据取自陈振汉等编《清实录经济史资料》第2分册第692-706页的统计表,原表说明称:历年各省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不论灾情轻重、范围大小都加以统计。),被灾时,“死者相枕藉”、“人相食”等惨况世屡见于史籍。此外,赌博、被骗、遭人陷害等任何意外事件都有可能导致农民生活在一夜之间陷入困境。在商品经济关系十分发达的清代农村,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意外和变故,总是要落脚到缺少货币上来,在苦境中挣扎的佃农往往用永佃权来换取货币以救急。在洪焕椿编的《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杨国帧著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及《徽州千年契约文书》等著作中,可以看到大量的田面权买卖的契约。田面权的买卖有“顶”、“退”、“揽”、“写”、“卖”等不同的名称,因时因地而异。在这些契约中,一般写上“因无银用度”、“因债务紧迫”等句子作为出卖永佃权的原因。如,雍正四年(1726),“立赔契人张赤奴……今因缺少银两使用,情愿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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