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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佃权与清代农民生活      ★★★ 【字体: 】  
永佃权与清代农民生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3:07   点击数:[]    

一家,兄弟五人,年少时靠一块佃田养活,后来各自长大成人,分家时佃田分给了尚未成家的小兄弟钟林全。乾隆三十二年(1767),次兄钟林清“贫苦无聊,思及佃田原系公钱承讲”,心怀不甘,便“向长兄钟林生告诉,经钟林生功令将田(与四兄)对半分耕,各留余谷给还钟林全”[[1](P571)]。不过,赤贫的承佃者有时要接受较苛刻的条件,承受更重的剥削,不仅要养活“一地主”,而且要养活“二地主”,但只要生产力许可,这些条件他们是可以接受的,此种情形,方志中多有记载。乾隆《龙溪县志》卷五《赋役》载,“邑民受田者,往往惮输赋税,而潜割本户米配租若干石,减其值以售,其买者亦利其贱而得之……而租与田遂分为二。而佃户又以粪土银私授受其间,而一田三主之名起焉”;道光《宁都直隶州志》上说,“佃人承赁主田,不自耕种,借与他人耕种者,谓之借耕。借耕之人,既交田主骨租,又交佃人皮租”;道光《龙岩县志》上说,“岩地山多田少,耕农者众,往往视田亩租额有赢余者,多出资钱,私相承顶”(注:类似记载参见前揭《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第1790页。)。
  对于拥有永佃权的佃农来说,他手中的永佃权无疑给他创造了改变现状和发家致富的机会。假设他是一位老实巴交的“良民”,由于永佃权不仅有效地防止了地主“增租夺佃”,而且使他可以参与地租和剩余产品的分割,佃农的生产积极性必然因此而空前高涨,他会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资本,通过改良土壤和改善经营方式,不断提高土地的收益。清初的垦荒活动是佃农永佃权的重要来源之一。当时的开垦工作十分艰辛:“其祖父则芟刈草莱,辟治荒芜,筑土建庄,辛勤百倍,而子孙求为佃户而不可得,实于情理未协。”(注:此为《清高宗实录》卷一七五所载甘肃省的情形,清初与永佃权有关的开荒辟地、围水造田的行为遍及全国各地,不一一列举。)正是为自己或子孙谋求独立的不受干预的永佃权的利益所驱动,他们才在垦荒中表现出如此大的热情。乾隆五年(1740),江西安远县蔡友习被殴身死一案,其起因也正由于佃农蔡相叔父子将转顶来的田面,“顶耕年久,田成膏腴”,从而引起原佃蔡友习的嫉妒,欲图谋夺耕。[[1](P493)]许多地方将佃农投入了工本的永佃田称为“粪土田”,不难想像,如果没有意外原因,这些永佃农是有可能通过诚实劳动逐渐成为富裕农民的。清代“力农致富”是常被人称道的现象,他们中许多就是由佃农起家的。
  然而老实巴交者毕竟是少数,在人多地少、土地成为稀缺资源的情况下,多数佃农必然会发现永佃权营利性的特点,他们主动地将佃权转入流通,用这种既省力又盈利的方式来获得更多的利益,在福建,康熙《政和县志》载,“民间主佃交易,又有顶田皮诸契,始贪小利而取顶手,过手而递顶更换不一矣”[[2](P1790)];在江苏,“佃户揽种包租田地,向有取用顶首等名目钱文,名为田面。其有是田者,率多出资顶首,私相授受”[[3](P30)];在广东增城县,有的田面被顶耕多次,几易佃户,“田主仍有不知者”(注:具体情形详见嘉庆《增城县志》卷一,《物产》。)。可见,用田面权来获利已成为当时农村社会中的一种风气,刑科档案则为我们提供了许多这样的个案:乾隆时浙江诸暨县人三汉英将田面顶出后,又因“近今佃价昂贵,足值十千钱,想赎出转顶,多得几千钱”[[1](P663)];江西信丰县人王维尧于康熙三十二年(1693)将田顶给温汝玉,得价钱六两,到了乾隆初年,“田价比往年贵了几倍”,温汝玉的儿子将田转顶给温常秀,“反得厚价”[[1](P496)];江西会昌县邱姓佃农在前明时,顶得金姓土地耕种,到乾隆时邱世传这一代曾转顶于人,只因路远收顶租不便,欲将田转退,金姓闻知,便请邱世传饮酒,议定酌还顶价银十二千文。后来邱家“以田亩宽阔,价轻未允”,并“凭中另退与王感怀,得钱二十四千六百文”。[[1](P687)]大量事实表明,在清代的地权流通过程中,田底权和田面权的流通是并行不悖的,有时田面权的流通比田底权更有营利性,田面的价格超过田底的价格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在福建,“如近水腴田,田皮之价反贵于田骨”[[4](P100)];在陕南,光绪《孝义厅志》卷三载,“若顶主顶地于人,作时值而顶土反得其八,以其二与地主,谓之‘二八回堂’”;在江西,光绪《雩都县志》卷五亦称,“田有田骨田皮,田皮属佃人,价或高于田骨”。有论者将道光咸丰年间徽州地区的田骨与田皮价格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不但田皮的价格高于田骨的价格,而且田皮的总价银远高于田骨的总价银,这表明,在当时当地,田皮的流通远快于田骨的流通,投入田皮买卖的银两远高于投入田骨买卖的银两。[[2](P1803)]由于永佃权的这种赢利性特点,使得农村中的一些人专门从事田面权的经营活动。他们凭借雄厚的资财,或从亲戚友人处借来本钱,到一些山区或偏远之地有意地收买永佃权,然后将这些田地另租给直接生产者去耕种,自己则坐收田租。如《西江政要》卷一中描述,江西有一种人,“始则向田主佃田,饵以现银数两,名曰退价,又曰顶耕,必令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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