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最终通向农民实现个人所有制的一个良好基础。那末,中国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应该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即“国土公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它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所有制形式,而是一种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混合所有制形式。这种土地所有制之所以“新”,在于农民第一次在生产资料意义上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因而第一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劳动者。 国土公有制是国家稳定,全民安居的基础。试设想,如果土地最终所有权真正私有化,真正实现土地自由买卖,那末就可能出现下述情况:一个富裕的国家可以从另一个贫穷国家买下其土地,其极端表现也可以理解为买下这个国家。土地私有化的最终结果是极其荒唐,极其异端的。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的居民对另一个国家的土地可能实现购买,但土地的国家归属权、控制权并没有改变。就是在美国这样标榜为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它的所有土地也永远在国家严格控制之下,尽管土地可以在经济市场中卖来买去。 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意味着土地使用权既可以是私有制,又可以是集体共有制,还可以是股份合作制,以及多种所有制的混合构成。至于具体是那种所有制形式,完全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及农民个的意愿。在这种混合所有制的结构中,土地使用权逐步地进入市场化运作。在这个框架内,资本方可进入操作,进行运行。这里,有若干原则需要理出: 第一,首先必须完成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所有制。在现有的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尚需建立健全新土地所有制的法律法规。应出台保障土地所有者在经济意义上的使用权。国家、政府只在国土意义上对土地最终占有,除非涉及国土安全与国家战略规划,不得干涉土地所有者依法经营活动。 第二,无论是哪种所有制下的土地所有者,在使用权上是平等的,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这是市场经济的通则。 第三,土地所有者有权在自己的土地上依法进行自由经营活动,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其进行行政干预。就是说,真正放开土地的市场经营活动。 第四,正如同任何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一样,土地所有者有权处置拥有的土地,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股份合作,抵押,甚至转让。 第五,国家有权在国土意义上对土地的最终支配。 一当实现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混合所有制,这将告别目前存在的土地抛荒难题。农民拥有了土地,他可以在生产资料意义上随意处置自己的这份财产。他权衡之后,可以将土地出租他人耕种收取地租,可以雇人代耕,可以以土地入股与他人合作经营,可以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基础上改变经营方向,如果他认为休耕有利也可以休耕,等等。他自己的财产,他知道怎样处置对自己有利。土地成为他自己的财产,本身就消除了土地抛荒的根源。特别是,市场机制进入农业,与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结合,资源的闲置将不复存在。 一当实现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混合所有制,这将结束地方政府与基层组织对农民土地的任意剥夺。土地是农民的,地方政府与基层组织,很难再打农民土地的主意。以往,土地集体所有,基层组织(如村支书村长)在政府征用土地过程中往往终饱私囊。有资料显示,在已出事的贪官中,90%的人与土地交易有关。而在基层组织人员中,几乎没有在土地交易中没有从中获利的。今后如果国家战略发展需要征用农民土地,是政府与农民直接打交道,横插一刀难上加难。 一当实现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混合所有制,也将扫除土地集约化进程的障碍。农民个人拥有了土地使用权,这意味着土地的聚集通道开启,从而规模经营成为可能。中央最近提出的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一种可持续生产能力,这是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为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必须大幅度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诸如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的混合所有制,将为投入的多样性,投资的多渠道提供了有效机制。 一当实现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混合所有制,农业的市场化进程将大大加快,农产品的商品化将大大提高。商品经济是以不同所有权为基础的,土地的个人所有制是农业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重大变化,它的直接后果就是为市场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当实现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混合所有制,农民一方面是自己劳动力的自主所有者,同时又是土地使用权的自主所有者,那末在这里,劳动将成为真正的自主劳动,农民成为真正的自主劳动者。农民的整个经济活动都将是自主劳动的实现。这便为个人所有制的联合即自主劳动联合体的诞生创造了先决条件,这不就是建设新农村的经济基础吗? §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识之“新”:朝阳农业 新农村建设需要对农业重新认识,没有对农业的全新认识,就没有建立在农业基础上的整体新农村运动。 长期以来,流行一种观点,认为农业是日益衰落的夕阳产业。这一伪科学观点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了我国农业发展,它势必成为新农村运动建设中认识上的绊脚石。对此,必须予以摈弃。从科学意义上讲,农业永远是朝阳产业、日不落产业、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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