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理念之“新”:以人为本 联系中央近年来的一贯提法,人们不难发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表述,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在农村建设与发展中体现,它以建立和谐农村社会为目标。以人为本范畴中包含有三层基本关系: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二是人与人的关系,三是人与社会、社会之间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要处理好这三种基本关系。这三层关系也是和谐社会的三个本质内涵。 首先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这也是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中讲的“五个统筹”之一。人与自然的关系细究起来还分几个层次:一是人与大自然即物质自然环境的关系。世人现都认同环保,特别是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破坏环境获得物质财富的历史,已成为人类睡眠中的持续恶梦。二是人与生物的关系。物种丰富的生态系统,不仅为整个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而且我们也是这个共生系统中的一个成员。然而,人类经济活动对于生物资源的开发,是贪婪的、疯狂的与不计后果的,已经严重导致地球上的物种锐减。三是人与作为自然的人自身的关系,即人的生物意义上的关系,诸如疾病,生存与繁衍,遗传,性关系,克隆人,等等。天灾、人祸,特别是经济生活中此起彼伏触目惊心的安全灾祸,就是人与自然关系遭破坏的后果。 其次,是人与人关系的和谐。人与人的关系可以从两个层面解读:一是它的社会关系层面,即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广义的);二是它的自然关系层面,上面我们已经谈及。人与人的关系是一个复杂体系,包括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法关系,政治关系,社会关系(狭义的),等等。其中经济关系在社会生活中是最为基础。在当前,从大环境来看,是一个存在着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系统,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劳动之间的关系,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关系,资本与资本之间的关系。在这类关系中,公平与公正、贫富差距,已经成为经济社会的焦点,成为改革与发展的障碍,成为社会生活稳定的关键。人和方能政通,对这种关系和谐的期待,是朝野的最大的愿望。当前表现得尤为突出的是贫富差距从而贫富对立,虐穷心态与仇富心态对立,企业中的劳资冲突,以及各种社会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明争暗斗。 最后,是人与社会、社会之间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同样是一个复杂的关系体系,包括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局部(单位、企业、家庭等)与整体(代表整体的政府、公众)的关系、不同区域、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社会关系,等等。过去讲的城乡、体脑、工农三大差别的关系也归此类,现在还要得要加进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内地等关系。这一类关系,核心在于个人、局部同全社会的差别统一,整体协调。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表现突出的就是,贪污盗窃、权力资本、行贿受贿、黑社会行为等。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农村社会,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探索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的重要体现。新农村建设一定会显著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以及农村整体面貌,让全国农民也能够充分共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必将成为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的重要标志。 §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制度之“新”:自主创新 在改革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它必然伴随着机制、制度的创新,必然是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毋宁说,它是一场农村体制的自主创新运动。自主创新,不仅仅是一个微观概念,不仅仅是对产品技术的原创追求,它同时也是一个宏观概念,特别是一个关于制度创新的概念。人类在自主创新的活动中,机制创新,制度的创新安排更深刻,更长久,更具影响力。 从制度安排角度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然的包括农村经济体制、行政体制、管理体制在内的社会综合体制的自主创新。中国农民是自主劳动者,制度创新在本质上必然是自主创新。之所以“自主”,在于农民的自主劳动、当家作主、有经济自主权的性质,之所以“新”,在于史无前例,在于它的全新性。迄今为止,尚无任何国家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践,也无现成的理论阐述。当然从抽象的意义上讲,一切关于农村建设新道路的探索都有共同之处,都有相互借镜的意义,但在具体实践中必然有社会性质的规定,必然有本土化的要求。 面对中国的三农问题,近年来,学者们与实际工作者们都强烈地认识到,土地制度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制约中国农业发展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制度上的自主创新首先是土地制度创新。 在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创新土地制度?有一点可以肯定,它既不是要走向资本土地私有制,也不是要回到小生产土地私有制。依据中央的一贯表述与学者们形成的倾向性共识,我认为这种土地制度应该是一种“重建个人所有制”,一种在此基础上的种混合所有制。这便是自主劳动在农业上的实现。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设想,只要稍加思索人们会发现,马克思提出的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在农村广泛实行的家庭土地承包制有相似之处。至少可以说,我们目前在农村进行的土地承包制,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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