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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认识农民主体:实现农民自我组织      ★★★ 【字体: 】  
准确认识农民主体:实现农民自我组织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0:37   点击数:[]    

沙”,因此,尽管中国的农民人数最多,但力量却最弱,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要走出“三农”困境,改变农民弱势地位,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建立起能真正表达农民声音和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组织(农民协会或农会)非常必要且十分迫切:
首先,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市场主体自身资源相互之间实现自由交换。交换要求平等,并尽可能地使受益最大化,但在现实当中,分散的农民是最容易被“剥夺”的,例如,工农产品剪刀差、土地被低价征用等使农民的利益受损;基层政府“逼民致富”,强制农民变更种植结构,农民无力反抗;加入WTO,我国在农业的一些让步,也没有农民的声音和意见的表达。所有这些都反映了农民组织能力的缺乏,或者说是因为缺乏农民的组织才使农民在与各种经济主体的交换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农民只有联合起来,才可以提高在商品交换时的谈判地位。
其次,“三农”问题形成的重要原因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拥有和获取政治资源的能力差,造成农民的政治弱势地位。而我国的强势群体(如权利集团、资本集团、知识集团)虽然人数少,但影响决策的力量大;一些如公务员增加工资、教育产业化等等决策,已经显示出政府决策开始受强势集团的制约。社会的稳定与社会内各种力量的对比、协调紧密相关,强势集团只是从其本身的利益出发,政府决策最终就会只为少数人的利益服务,这将会使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环境更进一步恶化,甚至引起大的动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国家任何群体的利益,都不可能由别的国家或别的群体能够真正代表,过分寄希望于政府官员“为民着想”是不现实,也是不可靠的。农民只有自己代表自己,才能真正为农民谋取利益;因此建立农民组织就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迫切的需要。
再次,信息资源在市场经济社会尤为重要,有关“三农”的各种信息,包括法律、政策、规则等权能信息和农产品价格、供给形式等市场经济信息在内的信息资源对农民来说都是宝贵的。但是单个农民获取这些信息的能力过小、渠道过窄、费用太高。如果存在一个农民组织,就有能力、有渠道,以较低的成本了解国家的政策,与中间官僚“博弈”维护国家政令的权威,维护农民的利益;就有能力、有渠道,以较低的成本获取准确的市场信息,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经济的收益。最后,我国宪法也有明确规定,公民有集会、结社的自由。农民既然有表达自己呼声、不满、愿望的权利,也就有建立维护自身权利的组织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办法代替农民说话,只有农民自己才知道需要什么,反对什么,支持什么;应该让农民自己说话,这个说话的载体就是农民组织;农民不是散在地里的土豆,他们可以自己代表自己,他们能够自己代表自己,他们完全应该由自己来代表自己!我们必须摆脱“革命”、“造反”传统色彩太浓的农民组织情节,必须跳出农民仅是革命(或者说是“改朝换代”)工具的逻辑。 
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实现农民的自我组织更是迫在眉睫,势在必行。今天,中国农民正在遭遇社会权力和资本的双重挤压,成为现代化进程与市场经济的弱势群体或利益受损者,他们时刻不断地进行着消极抵抗,比如群体上访、围攻政府机关等。所谓良民变“暴民”常常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因为农民的利益和意愿在基层缺少有力渠道的表达,得不到重视。建立代表农民自己农会组织,可以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使农民的消极抵抗方式转变为有效的协商谈判和法律诉讼等规范有序的博弈方式,实现农民与社会强势集团之间的良性互动,把农民与县乡政府的矛盾消解于基层与社区,避免社会恶性冲突的发生。在这里,农民组织既不同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不同于村民委员会和普通的公益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为提高农民经济参与而建立的盈利性的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1];普通的公益组织以利他性为主,强调的是社会奉献和公共服务;而作为农民自己的农会组织,则是为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的,由农民自愿组织、自我管理,进行互助合作、自我教育,旨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农民群众性、非盈利性的政治社团。它带有明显的自利性,是以维护农民的权益为宗旨,其政治功能主要是农民利益的整合和表达,是与政府沟通协商的政治参与组织。它可以代表农民利益向政府施加影响,但绝不是旨在与政府对抗的暴力组织;它保障与促成农民得以平等地参与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进而有利于农村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建立农民组织是农村稳定与农村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政治走出“历史周期律”的希望所在,还是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建设政治文明的历史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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