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猾之徒采用作弊手段隐匿田亩,逃避钱粮,买田后便不去税契。
不履行税契过割手续还有一个相当常见的理由,即产权关系简单清楚,买卖成交顺利,买主有把握不会发生争产纠纷。所以在华北的各类地契中,白契成为相当重要的一种。仅立白契的交易,如非有意作弊规避钱粮,买主同样要代替卖主负起纳税的责任来。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是实际纳税人和在册登记的纳税人名称不一致。这种情形在明清两代相当常见,以至县政府负责征税的书吏成为一种世袭职务,因为他们手中掌握有地权和纳税人名称关系及其变动的全套资料。
综上所述,近代华北的土地买卖在法律和习惯上实际都不受制约,有比较自由的土地市场。五花八门的土地买卖成因、每一笔土地交易的零细、中间人不同的身份和作用,都表明土地买卖有着相当大的自由度。各种各样的土地所有权证书,特别是白契的广泛存在,在说明近代华北的土地市场不够规范的同时,也暗示出土地买卖的普遍性和地权关系的简单明确。土地典当、土地抵押和以典当、出租等名义表现出来的特殊土地买卖,可以视为地权转移的补充形式。至于税契和过割不能完整实行,加上白契和其他民间手写契约,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政府关于土地交易的法令和赋税征收的方式——这些本来都是最直接与土地交易相关并有可能对土地买卖形成制约的——在实际上都不能限制地权的转移。 注释
[1] 《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第2卷,第191-192页。 [2] 参看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一书有关章节。 [3] 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258页。 [4] 《民商事习惯调查录》,第29页。 [5] 《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第3卷,第227-228页。 [6] 光绪《山东通志》卷83,杂税。 [7] 《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第2卷,第435页。 [8] 民国22年(1933)《许昌县志》卷4,财政。 [9] 光绪《山东通志》卷83,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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