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而长期保持有效性。
从清代至民国,私有土地的所有权凭证主要的不是官方颁发的执照,而是私人文书及地权转移过程中形成的官私契约。
私人文书主要有遗嘱、分单、赠予文书、养老文书等。中国传统社会财产继承一般采取诸子均分制,有些地方习惯长子长孙多得一股。尽管有这些制度和习俗,但各个地区实际上都并不排除按遗嘱继承的方式。特别是财产较多,家庭成员也较多的大户,家长预立遗嘱是常见的现象。分单系兄弟分家时所立。分单订立时间多有不同,有的是家长在世时即主持诸子分家;有的是父亲死后,诸兄弟分家;有的是家长在世时预立分单,但仍由家长主持经营,到家长死后再归各人所有。赠与文书是在将土地施舍给寺院、慈善机关,或者赠送亲友、女儿出嫁赠送奁田等场合所立。养老文书指的是无子嗣的老人将土地交给弟兄、侄辈或族人耕种,由得田者立下生养死葬的文书。上述几种契约文书,都可作为土地所有权的凭证,不过,当这些土地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发生转移时,除(有时)赠与文书外,其他文书一般不会随土地一起转移。
地权买卖过程中形成的官私契约通称卖契(民国时期有一种官方统一制定的契约称买契)。这是地契中数量最多也最重要的一种,实际上,它也是地权证书中最重要的一种。对卖契的研究是迄今为止土地买卖问题中研究最充分的课题,我们上面谈到的习俗的制约、土地买卖的规模、成因、中人制度等问题,许多内容都出自形形色色的卖契,这里只对流行于近代华北的各种卖(买)契作扼要的介绍。
卖契有白契、红契、草契、推契、典契等不同名目,它们不仅说明了土地买卖的一般过程,有时也体现了土地市场的一些特性。
(1) 白契
在清代,民间田土买卖成立后,由卖方书立卖契,交买方收执,即为白契。白契没有固定格式,根据各地习俗而定。其内容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姓名、中人姓名、卖地原因、土地类别、坐落位置、四至、面积和价格,有时要写明田赋数量,如土地上有树木之类也需写上。白契由买主保存,即可作为土地所有权证书,但白契完全是民间契约,一旦发生田土纠纷,白契不受法律保护。在各种买卖契约中,白契是相当常见的一种,更明确的说,除下文所述红契和官府统一印制的买(典)契外,其他各种契约都与白契相似,即为民间手书,没有官方正式承认。尽管如此,这些契约却成为公认的地权证书。这种情况一方面固然说明近代华北的土地市场尚不够规范,缺乏明确的法律程序作保证,但另一方面却也暗示出土地买卖的普遍性和地权关系的简单明确,买卖双方都确认交易不会受到他人的破坏和干扰,不会产生意外的纠纷,能够被周围有关的人承认——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才不必到官府备案。这也可以说是习俗的力量,习俗承认白契,承认不经过官方备案的交易的合法性,这种习俗对土地市场的发展起的应该是促进而不是阻碍作用。
(2) 红契
按照清政府规定,民间土地买卖成交后,买主应执白契到县政府有关部门交纳土地交易税,并办理田赋更名手续,叫做税契。税契之后,县政府在白契上加盖公章,粘贴契尾,这样一张地契就成为红契。红契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契尾是一种官方文书,由各省布政使司刻印编号,发给各州县政府使用。契尾分前后两半幅,前半幅详书业户(买主)姓名,土地亩数,价银,税银,年月日。后半幅于空白处预盖官印,税契时书写县名、价银、税银。价银和税银用大字填写,然后骑字裁开,前半幅粘于白契之后,所以称契尾,后半幅由县府按季度汇总交送布政司。清代另有一种红契,是由官府统一印就契纸,买主持白契办理税契手续时由官府发给,填写后用印。
民国成立以后,土地买卖的制度渐趋完善,出现了官方统一印制的买契。买契印成表格形式,由买主一栏栏填写,栏目依次为:买主姓名、新树粮名、不动产种类、坐落、面积、四至、卖价、应纳税额、卖主姓名、原有粮名、原契张数、原纳粮额、推收粮额、推收年月日、立契年月日。最后是卖主、买主、监证人签押[1] 。
(3) 草契
草契顾名思义是一种非正式契约,但在华北不同时代和不同地区,草契有不同的含义。
有些地方交易双方大体谈定后,立一张草契,又称草约,待成交时再立正式契约。这种草契相当于意向书,只有草契而未立正式契约时,买卖双方随时可以毁约。
有些地方习惯,卖主欲出售地产时,先立一张草契,内容大致为立契人某某,凭中人某某说合,将地一段若干亩,价银若干,售与某人。这张草契上有立契人和中人的姓名,但不必签名画押,地亩只写大致数目,不写具体坐落和四至,价银是个虚价,比市价要高,买主的名字空白。草契立好后,交给中人,由中人持草契去寻找买主,若有人有意购买,再与中人讨价还价,成交价通常低于草契上的价格。这类草契起着销售委托书的作用,它的另一个作用是,一旦有人接下草契,便等于定下了这块地,别人不能再与之争买,当然,在此之前,必定先经过了一番讨价还价。
有些地方的草契与白契具有同等作用,即交易完成后由卖方书立,交买方收执,作为土地所有权证书。这种草契实际上是白契的一个别称。
民国时期也出现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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