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都是民间手写典契的内容,民国成立后,由政府统一印制的典契,分典当田房草契和正式典契两种,正式典契亦与前述买契相似,采用表格形式,栏目名称依次为承典人姓名、不动产种类、坐落、面积、四至、价值、典价、出典年限、应纳税额、原契张数、立契年月日、出典人和监证人签押,价值一栏通常可不填,回赎方式则不再列入契约内容[5] 。
除上述几种契约外,还有两种特殊的地契需要提一下,一是补契,如原地契遗失,田主邀集本族、田邻、村长或里正作证,即可立一补契。与其他契约具有同等效力。二是老契,老契并不是一种单独的契约形式,而是土地买卖时的一个术语,指的是卖主持有的原来的地契,如甲将一块土地卖给乙,甲立一张卖契交乙收执,乙再将这块土地卖给丙,甲所立卖契就成为老契,有些地方称作上手契、根契或契根。与此相对,本次买卖所立契称为新契。卖地时老契是否交给买主,各地习俗不一,不过,如分单、遗嘱、养老文书之类契约显然是不能作为老契交出的。如一张老契上的土地只出售一部分,或分别售给不同的买主,这张老契也无法交出。反之,有些农户的土地是通过多次购买积聚起来,有不止一张地契,再出卖时一次卖给一个买主,立一张新契,这些老契都可以交出,在这种情形下,新契上要注明随带老契若干张。
3、 税契与过割
中国传统社会中田赋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清末民初,随着经济的发展,海关、工商等税收变得越来越重要,但田赋仍是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地权转移直接影响到田赋的征收,同时,无论何种社会,土地都是一种重要的不动产,所以清政府和民国政府都制定了地权转移的制度,这些制度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税契和过割。
税契指民间土地交易成立后,到县政府有关部门纳税备案,在清代,纳税后由县府发给契尾粘贴于卖契之后,加盖官印,使白契成为红契。民国时期,纳税后由县政府填发正式的买契。经过税契过程后,这一笔交易为政府认可,得到法律的保护。
田赋是由田主交纳的,纳税人姓名称田粮花户,或称粮名,土地买卖成立后,买主代替卖主成为新的纳税人,应该在政府登记,改变花户或粮名名称,以便用自己的名义纳税,这一行为叫作过割。税契与过割本来应该是同一个过程,买主投税登记的同时,更改纳税人的姓名,民国时期县府统一印制的买契中,“原有粮名”和“新树粮名”两个项目,指的就是原纳税人和新纳税人。政府规定田房买卖成立后必须税契,一是为了征收交易税,再就是为了完成田粮过割手续,以便更好的控制田赋征收。买地人愿意到县府税契,一方面为了使产权得到保护,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明确纳税关系,避免纠葛。
税契时所纳之税为不动产交易税。清前中期只对卖契征税,税率为田价的3%,清后期典契也开始征税,税率略有增长,到光绪34年(1908)以前,买契税率为3.6%,典契为1.8%。宣统元年(1909)开始加收契税,买契收税银九分,典契收六分,即买契税率增长到9%,典契增到6%[6] 。民国时期继续对买契和典契征税,各省税率不尽统一,如1929年通过的《河北省契税暂行章程》规定,买契征税6%,典契3%[7] ,而1933年河南省制订的征收契税章程规定买契征6%,典契征2%[8] 。
一般情形下,税契过割是订立土地契约时不可缺少的手续,但民间土地交易不税契者大有人在。不愿交税是一个原因,但却不是主要原因,直到1908年以前,不动产交易税的税率一直较低,负担有限,百姓难于承受的是很多杂项使费。如清代县政府的吏胥在业主税契时常常借机需索,以种种名目收取手续费,一次税契手续往往迁延多日。一些偏僻地区的农民进县城本就不易,更少与官府打交道,税契手续费钱费力费时,以致业主视投税为畏途。清代另一种弊病是银钱折算,如山东省征收田房契税时规定每京钱二千作价银一两,地价百千即折合价银50两,按3.6%的税,应收税银1.8两,吏胥收税时将银再折合成钱,却不按每两二千算,而是照当时市价折。清末山东省银钱比价一度达到一两换四千余文,1.8两税银折钱七千多文,地价百千本应收税三千六百文,无形中税收增加了一倍。到税率长到9%时,再照如此折算,则业主要付18%的契税,负担就相当沉重了[9] 。
民国时期各项制度日趋严密,县府机构职有专责,程序明确,可以减少无端的拖延,但吏治未见清明,苛捐杂税又多,正税税率虽比清末略低,但清末加税不过几年时间,而且名目上是抵补他项税收不足,并非正式加税。与此前多年形成的3%的税率比,民国时期契税的税率等于翻了一番 ,且正税之外又有附加,如1929年《河北省契税暂行章程》明文规定,买契在6%的交易税外,附征0.6%的学费,典契附征0.3%。买典田地立草契时每张契纸收铜元10枚,立正式买典契时每张契纸征纸价五角,再加上付给监证人的佣金6%(此佣金监证人只得1%,余5%归县财政),买主所付各种费用在地价的10%以上。这些都还只是省政府的规定,各县还可能另行加征其他附加税,这种情形下,业主逃避税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业主不履行税契手续还有其他一些原因,如一些地方豪强倚仗权势,或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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