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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的农村生产关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09:18   点击数:[]    

mbridge,1913,p.650.
② W.E.Heitland,Agricola,Cambridge,1921,pp.211—212.
③ coloni有两种。第一种是Liberi coloni,又名tributarii,又名inqnilini。这种农民在贵族的土地上耕作的很少。第二种是adscriptiltii,又名enapographoi,大多数在贵族的土地上耕作。第8世纪以后第一种已实际变为第二种,而第二种已和农奴(servirustici又名。paroikoi)没有什么不同。


这种使用权可以世袭,也可以移转给人家。农民的婚姻和迁徙可以自由,在家庭中可以执行父权,在法庭上可以有证人资格。他们把农产物的大部分献给地主作为物租(cens),另外缴纳些钱或物品作为附租(canons)①。

赋役制在日本盛行的时期大约是从9—14世纪②。那时渔猎已经不是重要的生产事业;全部生活都被农业所支配。耕地扩张起来,灌溉很快的发达,技术向前进步,于是贵族们将他们所占有的“功田”,“位田”,“赐田”和“私垦田”悉数分给农民耕种。农民除有时须替他们的地主筑路,造屋,建设桥梁以外,普遍的须缴纳谷米作为田租。这种赋役关系在日本史上称为庄园制③。庄园的物租最初不到收获量的一半。12世纪的时候,上地齣租是收获的6/10,中地的是4/10,下地的是2/10;平均要占收获的4成④。可是正式田租外,军米(兵粮米)的供给也归农民负担⑤。到了14世纪,日本商业有长足的发展,赋役制势将崩溃,农民所出的物租竟占收获总量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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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P.Boissonnade, Le travail dans l'Europe chrétienne au moyen age,Paris,1921,l,Livre,3 Chapitre.
② “农民的形成农奴在镰仓时代即有之”。佐野学日本历史研究,东京,昭和五年,第75页。
③ K.Asakawa.“Agriculture in Japanese history,”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Vol.2,No.1,London,Jan.,1929,p.8lff.;“The early Shō and the early Manor,”Journal of Economic and Business History,Vol.1.No.2.Cambridge,Mass.,Feb.,1929,.p.l ff.
④Oleg Plettner.“Zum Studium des japanischen Feudalismus,”Agrar-Probleme,2Bd.,l Hefr,Meunchen,1929,S.119一132.
⑤ 本庄荣治郎,日本社会经济史,东京.昭和三年,第229—230页。


农民的两种农田。后者分给农民作为他们的“分有地”。这些农民除土地外还得到林地,有时并牲畜等等。他们用自己的劳力和自己的农具来耕种这土地,以获得自己的食料。农民从这样得来的生产品就是代表一种必需生产品;对于农民是一种必要的生活资料,而对于地主就是一种必须要的劳动的保障。农民的剩余劳动是用在以他同一的农具去耕种地主的土地上的。这种劳动的生产物便流入地主的仓库中。所以剩余劳动在空间上就和必要劳动分开:替地主耕地,另外替自己耕种“分有地”;某几天替地主劳动,某几天替自己劳动。在这种经济组织中,农民的“分有地”,依现代的概念讲来,不啻代表一种现物工资;而对于地主便是一种保障劳动力的方法。“分有地”上的农民的“自己”的经济,就是地主经济的条件;它的目的并不是来保障农民的生活资料,实在是保障地主以必须要的劳动力①。

很显明的,要强役制支配社会,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②。第一,自然经济占统治的势力。地主的田庄和外界的联系是很薄弱,自成为一个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的世界。到了强役制的末期,那专为贩卖的地主的谷物生产特别发达。这便是指明强役制崩溃的现象。第二,在这种强役制经济之下直接生产者必须分得林地,特别是分得农田;并且他必须束缚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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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А.Н ЭНГEЛБГЛРДТ (1832—1893) 在他所著的 ПИСБМА И3ДEPEBHИ(CTP.556—557)中很明白的估量这一种经济制度;他指出强役经济是一种完备的制度,支配这制度的就是地主,地主分土地给农民并给他各种工作。W.Sombart亦承认强役制是为满足地主的欲望而成立的;地主的需要决定了这种经济关系。“Das Bedarfsdeckunngsprinzip bleibt in der grundherrlichen Wirtschaftsverfassung das regulierende Prinzip,”Sombart,der moderne Kapitalismus,München,1916.1Bd.l Halbbd.,S.63.
②Л.Б.KAMEHEB.PEц,B.И.ЛEHИH,СОЧИНЕНИЯ,MOCKBA 1926,TOM 3,STP.139—141.


上,完全不能离开.否则地主所需要的劳动力便不能有所保障。所以掠取剩余生产物的方法,在强役制经济中和资本主义经济中完全是相反的。前者的基础是以土地分给生产者;后者则反而使生产者从土地上解放出来①。第三,农民个人的隶属于地主也就是这种制度的一个条件。如果地主对于农民的个人没有直接的权力,那么占得“分有地”而自己经营的人们就不会受地主的统治而替地主去劳役了。所以马克思讨论力租的时候,对于这种经济制度的估量曾说“经济以外的强制”是不可少的②。这种强制的形式和程度有许多很显然的差别,从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起直到有身份的农民也被剥夺权利为止。第四,技术极低和守旧的状态也就是强役制的条件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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