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的升级,非农产业的基础仍然薄弱,造成小城镇规模偏小、功能较弱,造成了城镇化表面快速发展的局面。
4、相关配套改革滞后。城镇现有政策体制环境已日益不能适应城镇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1)城镇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小城镇存在着“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现象,一些问题条上“管得着、看不见”,而块上“看得见、管不了”;协调解决难。另一方面,城镇政府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导致行政效率不高。(2)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阻碍了生产要素城乡间的自由流动。如户籍政策、劳动就业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制度壁垒制约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3)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和土地使用制度创新滞后。农民离开社区不再享有集体经济、土地使用等方面的各种权益,由于缺乏有效的补偿机制,离开农业的农民“弃土”动力不足,“两栖”现象较为普遍。此外,乡镇财政体制不顺、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滞后等,都影响了生产要素向小城镇集聚。
五、加快浙江农村城镇化步伐的对策建议
全面推进浙江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关键是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其主要思路和对策是:
1、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对农村城镇化的认识,把发展小城镇作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来抓。各级政府要从实现跨世纪战略目标和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小城镇对形成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农村现代化和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作用。要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一发展战略,加强对农村城镇化问题的研究,把握小城镇发展规律,协调和处理好有关农村城镇化研究、规划、建设和政策等问题,改变目前多部门管理状况。同时,结合加快推进浙江城市化进程,把农村城镇化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
2、做好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优先发展市县城首位镇,重点发展中心镇,加强对区域范围内城镇的宏观调控与协调。浙江农村城镇化下一步发展的重点是在市县域一盘棋的基础上,突破行政区划界限,统筹规划城镇的整体布局,对城镇密集的区域,可进行乡镇行政区划的合理调整,以经济区域代替行政区域,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城镇空间布局和发展规模,使城镇在空间地域上形成有机整体。在现有建制镇的基础上,全省可选择100―200个镇重点发展,争取到2010年建设成为镇区人口5万以上,初具规模的现代化小城镇。同时根据城镇体系规划,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城镇职能分工,明确城镇发展方向,优化资源配置。
3、改革城镇行政管理体制,适当扩大小城镇政府管理权限。按照政企分工、政事分开的原则和“小政府、大服务”的目标,健全和完善与小城镇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政府机构。根据城镇发展的需要,赋予城镇尤其是市县域中心镇在计划、规划、工商和城镇建设管理等方面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按照分税制原则建立新型的财政分配关系,从财政体制上为小城镇发展建设提供更充足的资金。
4、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小城镇健康发展的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是当前小城镇发展最紧迫的问题。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一方面要从保护耕地出发,制定农村非农用地规划。小城镇发展要尽量少占耕地,对城镇发展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要从动态平衡出发,给予保证;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农民进入小城镇后原有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流转制度,明确立地流转的途径和管理办法。对已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农民应退出原有承包地和自留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转包,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对异地新建村民住宅或已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应退出原宅基地,由镇、村统一规划使用。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社会保障机制,使进镇农民安居乐业。小城镇应建立健全三大保障体系;一是社会养老保硷体系。建立起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个人储蓄积累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是社会医疗保险体系。逐步形成以个人出资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适量投入的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三是社会救济福利体系。逐步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对民政救济对象实现基本生活保障。
5、加大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小城镇建设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在小城镇建设中.既要政府增加必要的投资,也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开拓资金筹集渠道,充分发挥浙江民间资金充裕的优势,建立以集体和个人出资为主,国家、集体、个人和外商共同投资建设的多元化投资机制。这方面,温州、台州等地已有一些成功经验,如土地使用权有权出让、房地产商带资开发、公用事业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旧城改造金活存量、以项目为载体采用股份合作方式直接融资等;值得推广。
6、深化乡镇企业改革,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极引导乡镇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改造,促进乡镇企业上规模、上档次,并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探索以社区股份合作制形式改造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组织,实现集体资产所有权、承包经营救和使用权工权分离大终改变外出入口对社区的人身依附关系。
7、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调整和提高建制镇设置标准。目前由民政部制定的建制镇设置标准,对浙好等人口稠密、经济较发达的沿海省市而言明显偏低,使建制镇数量增加过快,导致城镇化数量有余而质量不足。建议国家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设置不同的建制镇标准。对浙江等沿海省市,应提高速制镇设置标准,镇区人口规模至少在1万人以上。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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