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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艺术的价值结构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0:35:00   点击数:[]    

虚拟实在艺术等),但我们最多见的是视觉和听觉艺术。需要注意的是,艺术的直感不一定都是美的,所以把“aesthetics”译成“美学”会引起误导。

  由于艺术家在创造的时候,已经通过对“无用”的自为价值的直感外化而使自我肯定或否定的力量直接回到人本身,不管有没有作品、有没有受众,艺术创造就对艺术家有自足的价值意义。艺术创造者通过艺术创造而实现了自我超越,而自我超越并不依赖其它东西给它赋予价值。也就是说,在直感外化的一个个瞬间,艺术创造就已成就了相对于艺术家本身的原始价值,这就构成了艺术价值结构的第一部分。(2)完整的艺术还要加上艺术欣赏

  虽然艺术创造者在创造的过程中已经完成了艺术创造的人文价值,但这并不等于说艺术价值在这里就完整地实现了。价值的结构有一块在这里,但是单只有这一块还不能成就完整的艺术。不然,所有符合上述标准的直感外化活动都属艺术活动了。毕竟,一个人从监狱中出来重获自由,以独特的方式狂饮香槟,并不一定就属于艺术活动。但这一活动,确实是对他自由的内在价值的直接肯定,并且这种肯定是自足的、“无用”的、直感的,并且也可以带有某种创造性,与刚才对艺术创造过程的描述相符合。这里,在价值结构的第一个部分,这种行为与艺术创造无甚区别,但是很明显,艺术的完整过程并没得到实现。所以,我们还要追问,要加上什么东西,才能构成对艺术的全部完成?至此,我们必须考察艺术欣赏的情形了。这里,艺术欣赏的人文价值,就是艺术价值结构的第二部分了,这就是受众在对他人(艺术创造者)内在价值的认同印证的同时,获得独立于艺术创造过程的直感体验。

  我们说过,创造过程都是意图先行的,因而不可能是随机的。问题的关键是,如果你的创造活动不能在你的外化形式中(在作品中或在与受众的直接互动过程中)被认出这种非随机性,你的自由意志在这里留下的痕迹与自然过程留下的痕迹不可分别,你的艺术活动就没有完成。这样,你在路上不小心摔了个漂亮的嘴啃泥,不是艺术,杂技演员在舞台上技术不过关掉地上了,不是艺术,杂技演员经过长期训练,能合上嘴将舌头折叠起来,也不是艺术;而杂技演员不管在台上还是在街头的看得见的表演,却都是艺术。这里的关键所在,就是创造性要能在外部被判别。不能判别的,尽管在创造者那里有自足的价值,也不能称为艺术。完整的艺术,可以用如下的结构图来表示:

  (主体1)直感外化——〉(有或无作品)——〉直感印证(主体2)

                 

     (1)       (2)    (3)

  日常生活中的人,经常有(1)的活动,但也就终止于此,(3)也是经常不与任何属于(1)的过程相联系而独自发生。这样的话,(1)和(3)没有联接成一个因果接续的过程,所以就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艺术价值结构。只有能过渡到(3)的(1),才能导向完整的艺术。艺术家就是在完整的艺术过程中创造性地完成(1)的人。对比之下,如果在(1)中主体仅仅机械性地应用某种技术而没有原创性注入,但作品却在(3)成就了同样的直感接纳过程,主体1就没有实现价值结构中的第一部分,它充其量也就只是一个“艺匠”。

  我们要注意的是,受众(主体2)要使艺术过程最终完成,有两个方面的功能需要完成。第一是对创造者(主体1)的内在价值的认同印证,第二是获得与艺术形式相对应的直感体验(通常所说的“审美”体验),此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前者,受众有可能面对的只是一般的非艺术的人工物;只有后者,受众有可能面对的只是像玫瑰花、热带鱼那样的美的自然客体。有了两者,如果受众没有犯认知上的错误的话,面对的就是艺术品或艺术事件了。

  以前的艺术哲学有个误区,就是把“什么是艺术”的问题基本等同于艺术美的问题。其实美的东西可以是艺术,丑的东西也可以是艺术,所以不能只以美来定义艺术。第一,像我们刚才阐明的那样,美不是艺术所独有的,自然界的美

        

景就与艺术无关,所以美不是艺术的充分条件;第二,不美的艺术是可能的,很多艺术作品,给人带来的是忧伤、荒谬、压抑之类的不愉悦的感受,而不管按照哪种理论,美感必然是某种愉悦的感受。所以,是否美,不是判别艺术的标准,美不是艺术的必要条件。在西方语言里,“aesthetics”这个被我们译成“美学”的词,本来的意思是“直感学”,直感并不仅仅是美,丑也是直感。只是,也许由于美的艺术作品最容易被人接受、最容易流行,人们就错把美当成艺术的本质特征了。

  写实艺术带有很明显的模仿成分,为何最易被广大的受众接受为艺术呢?部分的原因大概是写实艺术最容易被人从直感上认出是人的非工具意义上的创造活动的结果。模仿是把自然因果中出现的东西在一个直感层面的性质从整体存在中剥离开来,从而只留下直感的效应而排除任何潜在的工具性能。比如说画一个杯子,画出来了就是艺术,原来放在那里就不是艺术,因为画出来的杯子一看就是人的一个创造物,杯子实用的部分消失了,视觉直感这部分被完整地剥离出来,这样就把用具的功能排除,只留下视觉的直感效应。作为用具的原来的杯子,你从触觉、听觉、视觉等都能去感觉它,因为它是具有这些可感属性的实体。而现在画布上的杯子只诉诸你的视觉,除了看得见的,其它可感属性都不见了,从而你即刻断定,这种剥离只靠自然因果的作用,是几乎不可能发生的。如果排除了像照相术之类的东西,你就会不假思索地设定,这种剥离是人的自由意志干涉的直接结果,亦即是创造活动的结果。所以,最浅显可辨的一种创造就是模仿,就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进行直感属性的剥离。

  虽然原来模仿艺术可以被看作最正统的艺术,但有了照相术以后,它就不怎么艺术了,因为这种人的创造性的模仿剥离功能带来的效果,可以被与直感剥离无关的仪器操作带来的效应替代,因而即使你画得几乎和实物一样,在受众那里也激起像古典时代有过的一样的那种直感反应,受众也没有理由即刻断定,这就是创造性剥离的产物。这是因为,有了照相术以后,写实的视觉直感效应与艺术创造失去了必然的联系,艺术价值结构中的第一部分的人文价值的实现就在写实作品中失去了必然性。所以,以模仿为主要特征的写实艺术,在创造者(主体1)那里的内在价值的实现,就不能要求在受众那里得到必然的印证。同样一种东西,原来是艺术,现在变得不怎么是艺术了,主要是因为这一点。

  创造不能是一种随机行为,小孩随便往墙上泼一下墨,不管导致了何种视觉效果,都不是艺术。有些现代艺术是有控制的随机,它的随机是经过事先设计的。不然的话,这种随机就和创造性、自由意志、实践没有关系,就不会成为艺术。要成为艺术品,至少受众可以断定,在某个自然因果过程中有一个自由意念插进去干预过而成就了眼前的作品。不然,自然状态中或人类活动中的随机事件造成的再美的东西,也与艺术无关。在自然界有可能出现一个图象和我们的水墨画差不多,人们不能区别的时候就搞不清楚它是不是艺术品。

  我们必须注意,除了模仿能让人看出来这是人自由意志在这里干涉过,异常性也能有此效果。所谓异常性,就是不符合自然事物惯常的状态。这里的异常,不是一般的异常,而是能让人觉得有个智能主体在这干预过,事物才会变成这么异常。给人这种异常感的原因之一,是在艺术作品中,有某种概念的迹象显露。所谓概念的迹象,就是说本来是抽象的某种概念,现在被用一种直接的、感觉的材料表现出来(如声音、韵律、质料、颜色等等)。因为有自由意志的主体才可以产生出概念来,人们就在这种迹象里发现了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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