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我认为罗杰斯对所谓“解释学派”的介绍是不全面的,这或许是“解释学派”就是这样做的?或许是罗杰斯对“解释学派”的理解有不完全的地方。罗杰斯介绍的不全面之处,主要的问题在于这句话:“传播学的解释方法强调传播信息对于个人的主观意义”(该书p208)。这是“解释学派”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不应该是全部,对此,罗杰斯并未说明。并且罗杰斯的所有介绍均是围绕这一点来进行的。限于相关资料的缺乏,我现在无法全面地考察“解释学派”的情况,但是就我个人的理解,可供解释的方面,绝不仅限于“信息对于个人的主观意义”,同时也可以包括与媒介有关的行为本身。罗杰斯所介绍的“解释学派”,其实是框定在霍尔的解码意域内的理论视野,这样一种视野,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是可以拓宽的。 [20] 详见《传播学史》,第200页。 [21] 可参见罗杰斯《传播学史》,第209页和莫利《电视、观众与文化研究》,第294页等有关介绍。 [22] 类似的观点,在其他学者那里也可以见到。如Hammersley和Atkinson曾这样说道:民族志法有其自身的特性和目的,不是为了弥补任何一种研究方法的缺陷而发展出来的;纵然它有弥补缺漏的功能,也只表示其有较广的适用范围,而不意味它应该成为某种方式的替代品,更不表示在方法位阶上和其他方法有高低之分(转引自,林福岳《阅听人地理学——以“民族志法”进行阅听人研究之缘起与发展》一文,台湾:《新闻学研究》,第五十二集)。 [参考文献] [1] 罗钢,刘象愚著:《文化研究读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版。 [2] 莫利著(冯建三译):《电视,观众与文化研究》,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版。 [3] 马凌诺斯基著(梁永佳,李绍明译):《西太平洋的航海者》,华夏出版社,2002版。 [4] 吉尔兹著(韩莉译):《文化的解释》,译林出版社,1999版。 [5] (丹麦)K.B.Jensen,(荷兰)N.W.Jankowski著(唐维敏译):《大众传播研究方法——质化取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版。 [6] 林福岳著:《阅听人地理学——以“民族志法”进行阅听人研究之缘起与发展》,《新闻学研究》,第五十二集。 [7] 吉尔兹著(张家瑄,王海龙译):《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版。 [8] 罗杰斯著(殷晓蓉译):《传播学史,一种传记式的方法》,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版。 [9] 郭建斌文:《民族志法:一种传播研究值得借鉴的方法》,《新闻大学》,2003年夏季号。 [10] 郭建斌文:《电视下乡:社会转型期大众传媒与少数民族社区——独龙江个案的民族志阐释》,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 [11] 郭建斌文:《三代人:不同历史时期独龙族个体文化特征浅描》,《民族艺术研究》,2002年第5期。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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