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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明太祖的佛教政策以及对后代产生的影响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2-06-21 20:36:03   点击数:[]    

年三月,他下令,“但有讨度牒的僧,二十已上的发去乌蛮、曲靖等处,每三十里造一座庵,自耕自食,就化他一境的人”(33)。洪武二十五年闰十二月,因京师百福寺“隐囚徒逋卒,往往易名姓为僧”,太祖特命造僧人《周知册》,“颁示天下僧寺”(34)。
    第四,归并寺院,控制寺院数量。洪武二十四年六月,太祖重申,“凡各府、州、县寺、观虽多,但存其宽大可容众者一所,并而居之”(35)。由于此令严苛而难以执行。因此,七月,太祖改令,僧人“务要三十人以上聚成一寺,二十人以下者听令归并成寺”(36)。
    第五,抑制寺院经济。明初,太祖承认了元末农民战争后寺院大土地所有制崩溃的现实,没有下令各地寺院恢复对散失土地的所有权。对于寺院,太祖仅对极个别的赏赐过土地(主要集中于南京),断绝了它们发展成为大土地所有者的主要途径。对于寺院土地,太祖规定,“钦赐田地”的“税粮全免”,“常住田地”虽免杂派差役,仍有“税粮”。这样,就限制了寺院的农业经济。太祖反对向寺院大量施舍,认为寺僧“集之无穷”,“则祸增而福减”(37)。因此,他绝不施舍大量钱钞给僧寺,供其经营高利贷,使寺院金融业也得到抑制。
    在严厉整顿和限制佛教的同时,太祖对佛教仍保护和提倡。其表现有:
    第一,修建寺院,尤其是修建南京五大寺并赐诸大寺大片良田并免其徭役。洪武后期明太祖在南京陆续建立起以灵谷寺、天界寺、天禧寺、能仁寺、鸡鸣寺为代表的国家五大寺。对五大寺以及名刹栖霞寺,“共赐有赡僧田近五百顷,芦洲亦几其半”(38)。这些“钦赐”田地,按照太祖规定,税、役全免。此外,太祖在南京还修建了百福寺、江东门积善庵,徙建了梵惠寺、接待寺等(39)。在凤阳,太祖徙建皇觉寺,改名大龙兴寺。在庐山,太祖敕建天池寺。
    第二,保护寺脘产业及焚修环境。虽然洪武二十四年两次下令归并寺院,但次年五月,太祖却又禁止“将寺宇完全有僧去处拆毁”(40)。《避趋条例》规定,归并寺院“听僧拆改,并入大寺”,“如所在官司有将寺没官及改充别用者,即以赃论”。寺院土地,不许俗人购买,禁止僧人出卖,“如有似此之人,籍没家产”(41)。武进县怀德乡粮长陆衡违犯禁令,被“连家小发去边卫充军”(42)。太祖保护寺院的焚修环境,令礼部“出榜与寺家张挂,禁治诸色人等,毋得轻慢佛教,骂詈僧人,非礼搅扰”(43)。
    第三,征召名僧,选高僧侍诸王,鼓励僧人游方问道。洪武后期,太祖仍然不断征召名僧来南京寺院住坐。洪武十五年八月马皇后去世后,太祖“选高僧侍诸王”,“为诵经荐福”(44),并使他们“辅诸王”(45),表现了对僧人的信用。明太祖鼓励游方问道。在《避趋条例》中,太祖严令禅、讲二宗“止守常住”,但游方问道除外。为了给游方僧人提供方便,洪武三十年,太祖下令,“凡有寺院处所,俱建禅堂,安禅集众”(46)。
    第四,封授青海藏僧。安多藏传佛教噶举派名僧三剌,曾助明军平定青海。洪武二十六年三月,太祖立西宁僧纲司,以其为都纲,又立河州卫藏、汉僧纲司,“并以番僧为之”(47)。三剌为自创寺院请额,太祖赐名“瞿昙寺”(48)。二十七年正月,西宁卫镇抚李喃哥等“建佛刹于其地”,太祖赐名“宁番寺”(49)。此后,青海等地藏僧“争建寺”,太祖“辄锡以嘉名,且赐敕护持”(50)。
    综上所述,洪武年间对佛教实行既整顿限制、又保护提倡的政策。但是,洪武前期侧重于保护和提倡,后期则着力整顿和限制,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
    三
    明太祖为什么对佛教采取既整顿和限制、又保护和提倡的政策?对此,台湾学者论述较多。如,朱鸿先生认为:一是藉佛教笼络与缁流过从甚密且多信佛的江浙文士,二是欲由清理佛、道教以禁绝白莲教,三是藉僧之力使藩属归附,四是欲以神道设教来巩固统治(51)。释见晔则提出三人原因:一是传统政权大于教权之影响,二是元代宗教问题之影响,三是太祖思想及对佛教认知之影响(52)。他们的分析,均言之有理,但稍显疏阔。我们认为,明太祖的佛教政策,不仅有复杂和深刻的社会原因,也与他独特的个人经历、喜好有密切关系。
    首先,佛教具有“阴翊王度”作用是明太祖保护和提倡佛教的根本原因。佛教的创教学说主要包括四圣谛说、十二因缘说、业力说、无常说与无我说等,中国佛教还极力宣扬因果报应、轮回等观念。显然,佛教的说教掩盖了阶级剥削和压迫实质,以消极厌世思想引导人们逃避现实,要求民众安于被剥削被奴役地位,具有“阴翊王度”即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的作用。对此,明太祖指出,佛教使“愚民未知国法,先知虑生死之罪,以至于善者多而恶者少,暗理王纲,于国有补无亏”(53),“阴翊王度”(54)。他甚至说,佛教阐述的就是“三纲五常之性理”(55),与儒学、道教“所济给之理一”,“于斯世之愚人,于斯三教有不可缺者”(56)。
    其次,对佛教的特殊感情是明太祖保护和提倡佛教的重要原因。太祖元末曾出家,“空门礼佛,出入僧房”(57)。后因形势所逼,加入农民起义军。建国以后,他对佛教仍有割不断的情愫。一方面,他对佛寺十分眷念和向往,吟出“雨落黄梅麦已秋,日思精舍梦还游”的诗句(58)。另一方面,他对佛教、僧人有一种亲切感,因此保护和提倡佛教,信用僧人。再一方面,尽管他曾出家多年,但颠沛流离,对佛学的了解和掌握肤浅而贫乏。因此,他对名僧大德极为尊敬,即位后不断征召,质疑问惑。正如吴晗指出,明太祖“是和尚出身的,做皇帝以后,自然要崇敬佛教”(59)。
    第三,历代佛教政策实施的经验教训是明太祖制定佛教政策的重要借鉴。明太祖“对许多史籍都曾涉猎”(60),注意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他指出,梁武帝、陈武帝昧于天堂、地狱之说,崇佛至极,“社稷移而君亡”。而魏太武帝、周武帝、唐武宗“罔知佛、老之机,辄毁效者”,实行灭佛,“非独当时为人唾骂,虽万古亦污”(61)。他认为,对佛教既不能崇奉至极,又不能毁灭殆尽,才能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
    元代佛教政策的得失则为明太祖提供了一本活教材。元朝统治者过度崇奉藏传佛教,宠信帝师及藏僧,迷恋“秘密法”,使政治日趋黑暗腐朽;频繁举行各种佛事,不断修建寺院,并大量赏赐土地、钱钞等,耗费了巨额钱财,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元朝过早衰亡。明太祖对元朝佛教政策得失有着切身体会。他下令纂修的《元史》,对元朝过度崇奉藏传佛教的弊政有全面和深刻的揭示。其保护和提倡汉传佛教,加强对佛教和僧人的管理,无不看出是对元朝政策的借鉴。而其封授藏僧、令其“化导”藏区,则是对元朝政策中积极方面的继承。
    第四,明初佛教存在诸多问题是明太祖整顿限制佛教的直接动因。这些问题主要有:(1)佛教势力发展过快,尤其是僧人数量增长迅速。洪武五年十二月,明王朝对现有僧、道给发度牒,当时计五万七千二百余人。至六年八月,共给牒九万六千三百二十八人(62)。而自设立僧、道二司,至洪武十七年闰十月,又给度牒二万九百五十四名(63)。洪武二十五年度僧,时沙弥三千余人“多有不能记经欲冒请者”,因僧永隆“焚身以求免”,最终全部“给牒为僧”(64)。仅据上述记载,根据唐、宋以来“十僧一道”的一般规律,洪武年间已经度僧十万人以上。(2)不少僧人逾戒越律,“不务佛之本行,污世俗,居市廛”(65),“欢妻抚子,暗地思欲”(66),“皈其教而败其行”(67)。(3)有些寺院甚至“多隐逃军、逃囚”(68),成为作奸犯科者藏身匿影之所。所有这些,不仅对封建统治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也不利于佛教的流传。因此,明初佛教也需要加以整顿和限制。
    第五,对佛教的整顿和限制也是取缔和平息白莲教等民间宗教组织和发动的反抗斗争的需要。明初,阶级矛盾并没有完全缓和,在陕西、湖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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