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渐进式地实行公平分配并进而形成高薪养廉的机制,有利于从整体上稳定机关公职人员的思想,激励他们的勤政和自律精神,并能与加强反腐败法制建设同步,从而把高薪养廉的正面效应逐步发挥,将其负面效应控制在最低限度内。
但是,从理论上看,高薪养廉与我国的分配原则可能存在抵触。高薪养廉制度是资本主义国家提出的,那么对我国而言,它与“按劳分配”制度就可能存在着一定的不协调之处,[97]尽管我国目前也允许多种分配形式的并存,而且作为公职人员来说,主要是从事脑力劳动的,而脑力劳动属于复杂劳动,可以换算成数倍乃至数十倍的简单劳动,但是高薪养廉制度显然并不是单纯从劳动价值来考虑问题的,它的主要立足点在于“养廉”上。这两种标准可能有重合之处,例如都有使从事脑力劳动的公职人员的薪俸高于从事体力劳动的产业工人的报酬,但是这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标准,人们无法解释为什么同是从事司机这样的劳务工作,或者同是从事管理策划这样的脑力劳动,在国家机关就要给付高于私营部门的薪俸。那么在实行高薪养廉的过程中,这种以养廉为衡量标准的分配与我国法定的以“劳”为衡量标准的分配原则就会产生冲突。高薪养廉能在多大程度上与现行制度相容,这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看来,这只有把高薪养廉作为一种特殊的分配例外来对待,在国外是这样,在我国既然已经承认在目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下,分配形式可以多样化,那么这一理论准备应当在逐步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的过程中得以确立。
(二)养廉的关键是将廉政建设纳入法制的轨道廉政建设是一项多层次的法制工程体系,本文在论述高薪养廉制度的同时,始终注意到把高薪养廉制度作为这个系统工程的一个环节来考虑,也正是在这个定位上认识和思考高薪养廉制度才是有现实意义的。在廉政建设这一系统工程中,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领域,我们并不认为道德是虚无缥缈的,事实上后天环境和教育是可以针对一个个体最大限度地抑制其与生俱来的私欲的膨胀的,从个体的角度来说,针对私本质而开展为人民服务的公职道德教育是可以取得明显的反腐倡廉效果的,我们时常可以看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的典型报道,然而,我们为什么要让我们的“公仆”常常处于“在河边走”的险境呢?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营造一个不让他们“常在河边走”的法制环境也许是更重要的,也是更人性化的设计。不仅如此,正如我国一些学者提出的那样,我国的腐败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也就是一种“制度性”的腐败,即现行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严重缺陷和管理制度的漏洞所促成的。[98]所以我们要说养廉的关键是在于将廉政建设纳入法制的轨道。
简要地说,预防性的廉政法制建设应当包含这么几个方面:
1、政治和经济体制的改革。这不仅是我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必由之路,而且它在反腐败的意义上还使政治和经济领域的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分配达到合理。一个现代社会不可能没有公权力的充分行使,政府再也不可能只扮演“夜警”的角色,而必须积极地行使权力增进社会的福祉。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干预过多的政府也是与市场的精神背道而驰的,而且成为了腐败滋生的土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过多而不必要的“设租”行为不仅导致了政府管理经济的效率的低下,而且是为“寻租”创造了条件。所以体制性的腐败只能以体制改革来解决。现行体制的公权太大、太泛,以公权谋私利机会到处存在,应通过改革按市场规律办事,减少公权,发展合法的私权。使市场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让以私权谋私利代替以公权谋私利。重点是要“精简机构”和“政企分开”,减少政府对垄断行业部门的管制和保护。这既利于防贪反腐,又利于我国较为薄弱的私权的发展。
2、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健全的监督机制对预防和揭露腐败的作用至关重要。监督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增加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的透明度,实行各种公开制度,改革和健全各种审批制度等等。在监督机制方面,特别重要的三种监督力量是,一是反腐败专门机关的专门监督,主要要依靠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局的作用,要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发挥中国共产党纪委检查委员会的党内监督作用。二是要高度重视和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功能,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有各种法定的监督方式,不能流于形式,而政协的民主监督则是我国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这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政治制度。三是要鼓励新闻媒体发挥监督功能,通过公开暴光和披露来促使腐败现象得以收敛,要确保新闻自由对滥用权力的来自公众的制约。
3、分配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要善于利用分配杠杆来激励和调动公职人员的积极性,要体现分配的公平,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地引进高薪养廉制度。最坏的情况就是贬低公职人员的劳动价值,使其收入少于社会上从事相当工作的人,这样最容易使公职人员心态失衡,而产生腐败意图。
4、奖惩制度的规范化。赏罚分明一直是一项重要的治国原则,赏罚不明则使人的理智失去对自己行为的预见性。大而言之则容易产生制度性腐败,造成一些公共部门滥用奖励权为自己牟利。
除此之外,现在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要建设法治国家,这也是中央的纲领性目标,必须明确法治对政府而言,其实质意义在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泛滥。由于行政权是一种由国家行政机关主动行使的权力,其作为或不作为均必须依照法律的授权和规定,否则就容易扰民,进而形成腐败,要依法行政关键在于防止政府越位、错位和缺位。
结语
本文系统地论述了高薪养廉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笔者的研究结论是:对公职人员实行适当程度的高薪是有助于养廉的。这个适当程度受历史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多种因素的影响,但是这个高薪也不是无限制的显失公平性的高,因为这样不但由于边际效用导致这是不经济的做法,而且也容易引发社会敌对情绪,不符合高薪养廉的本意。而且高薪养廉制度有它天然的局限性,所以不能把反腐败的重任系于高薪养廉一身,正如我们同样不能把它单纯地寄希望于严刑峻法或者单纯的道德建设一样。只有发挥廉政系统工程的合力才有可能建设成廉洁高效的公共部门,我们从来不认为仅凭高薪就足以养廉,事实上,高薪只是一个有助于养廉的条件,它既不是唯一的条件,也远远不是一个充分条件。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出一些个案或实例来,指出有些人在高薪下仍然腐败,同样地,他们也可以举例说有些人在低薪下仍然廉洁,但是这些个案都无法否定高薪作为廉政建设的配套制度,它对于从整体上提高养廉成效的作用。
中国目前正处于一个异常关键的时期,在经济转型、社会政治结构各方面开展和深化改革的同时,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会频繁地发生冲突。虽然腐败问题有其文化和历史根源,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它仍主要是一个经济和政治问题。理性和实践告诉我们,腐败不是一个能孤立解决的问题,反腐败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一个对反腐败问题持严肃态度的国家和研究者都应该深入细致地研究腐败的各种类型和根源。正因为如此,中央在提出依法治国的建国方略之后,又及时提出以德治国的重大举措。总而言之,只有建立在对腐败本质问题的清醒认识上,才有可能运用各种工具来提出反腐败的对策。解决腐败问题的重点应当是根除腐败的内在根源,而正如本文指出的那样,当这三种内在根源在可预见的历史时期内不可能得以根除的情况下,我们也许只能退而求其次,谋求把腐败抑制在一个社会可以容忍的范围内。高薪养廉制度的论证,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和认识下提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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