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本身的稀缺性、人性的私本质和权力的异化可能性三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高薪养廉制度对权力的稀缺性和权力的异化没有影响力,它仅仅是针对人性的私本质而提出的。同时它在解决人类私本质在腐败中所起的作用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是承认这种私本质的客观性,并在适当的范围内通过合法的手段予以满足,以使一部分潜在的腐败者因需求得到满足而放弃腐败,并且它还通过增加腐败成本来作用于私的人群,使手握公权力的人们在私本质的作用下趋利避害而放弃腐败的企图。但是,我们在承认高薪养廉制度的有效性的前提下,也应当看到其局限性。正是由于高薪养廉不是从根本上抑制人类的私本质本身,而是与私本质妥协的结果,所以它在反腐败上是具有不彻底性的,这种不彻底性也导致了它的局限性。此外,一个国家实行高薪养廉制度也不可能不受到其它条件的限制,如果不顾客观状况,而不去改变那些限制高薪养廉制度实施的条件的话,只盲目照搬高薪养廉制度,不但无益,反而有害,所以除了高薪养廉本身的内在局限性之外,还要受到外在法律环境的制约。
高薪养廉的内在局限性是指高薪养廉制度本身对廉政的促进作用或腐败的抑制作用所具有的局限,具体表现为:
首先,高薪养廉制度对法制建设具有依赖性。高薪养廉要发挥较好的养廉作用,必须依赖于严明的法制,它无法独立地承担起反腐败的功能。从上文的经济分析中我们已经指出无论是高薪养廉作用于预备成本还是作用于处罚成本,它的效果都需要与“被处罚的概率”相乘的。这个概率是大于0而小于1的一个数,这个数就是法制严明程序的集中反映,法网越是严密,腐败就越容易被发现和处罚,以腐败者来说,被处罚的概率就越高,反之亦然。所以高薪养廉的效果会被法制严明与否成倍地放大或缩小。这不但是理论上的推断,而且我国历史上的成败经验反复证明了这一点,例如上文提到的高薪养廉在清朝雍正年间高薪养廉起到了较好的效果,而到了乾隆年间,同样的高薪养廉制度却起不到同样的养廉效果,关健就在于惩治腐败的法制开始废弛了。不难设想,如果任何腐败行为都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的话(这当然仅仅是理论上的假设,因为“被处罚的概率”可以接近于0,但是无论如何不可能等于0),高薪养廉的预期效果就将丧失怠尽。而只有在被惩罚概率无限接近于1时(同样只能接近,而不可能等于1),高薪养廉的效果才能被发挥到最大。
其次,高薪养廉制度无法防大贪。因为高薪养廉并不是从根本上抑制人类的私本质入手,所以它只能对腐败起到一定程度的预防作用,只能从数量上抑制腐败现象的存在和蔓延,而从质量上看,大贪、巨贪却难以受到高薪养廉制度的抑制。因为高薪养廉只是提高腐败的成本,却不是消除腐败的根源,那么尽管它可以减少腐败的总量,但是对于个案来说只要腐败的收益大于腐败的成本时,腐败就仍然会滋生。例如从行贿者的角度来看,在高薪养廉制度下,他要取得相同的行贿效果,就可能需要付出更多的财物,这可能会阻却一部分行贿者,但是当收买公权力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他所需要付出的行贿成本时,他也会乐意多付一部分财物,从纯经济的角度看这仍然是一种有利可图的投资。又由于无论怎样的高薪,与现在已经查获公布的那些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贪官的犯罪数额均无法相比,所以在这些巨额腐败的诱惑面前,高薪养廉的作用就较难显现了(当然也并不是说就此毫无作用)。
而高薪养廉的外在局限性是指要实施高薪养廉制度所受到的限制,主要表现在:
首先,高薪养廉制度的实施有赖于机构的精简。在机构臃肿、冗员繁多的国家是无法实行高薪养廉的,否则将导致国家积弱,财政耗尽而养无用之人的严重后果,因此这些国家的高薪养廉制度的实施,必须与机构改革的进度同步,这是一个很明显的结论。
其次,高薪养廉制度的实施与国家经济实力密切相关。一个贫穷的国家是无法支付高薪给其公职人员以养其廉的。
五、高薪养廉与我国社会制度
(一)对我国实行高薪养廉的辩证认识我国是否适宜实行高薪养廉制度,这至今仍是见仁见智的问题。根据本文的所有论证分析,我们试图就此得出一个比较现实的结论。我国有着不同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国情,与高薪养廉有关的基本情况是:
我国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公职人员人数众多,冗员现象严重,从1980年上述公职人员476万人,经过18年的发展,到1998年人数达到了1079万人,[92]增长了126.7%,翻了一翻多,这些人数还不包括我国其它国有行业中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而在此期间我国的经济体制则从计划经济逐步转向了市场经济,原来需要由政府通过“看得见的手”来调节的经济生活改变到由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来调节了,因此公职人员的人数不但不降低,反而以如此大的幅度上升,实在是没有什么合理性。资料表明中国在解放初时,中国的官民比例是1:600,而到了1988年时是1:34,[93]更不要说目前的状况了。因此本届政府决心进行机构改革,目前仍然在进行中,但是从进度和实际效果来看,困难都比较大。
但是另一方面,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尤其是在整个90年代,国内生产总值(GDP)飞速增长,1980年是4517.8亿元,1990年是18547.9亿元,1995年是58478.1亿元,1998年是74772.4亿元,1999年是79522.8亿元(以上均以当年价格计算)。[94]1999年是1990年的4.3倍,是1980年的17.6倍。国家财政收入也从1985年的2004.8亿元上升到1998年的9853.0亿元。[95]这表明,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而这种经济实力是开始实施高薪养廉制度的基础。
再从另一角度看,据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在世界银行及国内外专家的指导下,于1995第二季度进行的对机关公务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对比状况的第三次调查(该调查始于1992年),结果表明:机关公务员的整体素质高于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低于企业相当人员;企业三类人员(指公务员中的正处级、正科级、科员级三类,或国有企业中相当人员)呈现职务越高、工资差距越大,学历越高、工资差距越大的现象,而机关三类人员的特点不明显。此次调查还反映出学历水平对企业工资水平的影响较大,而对机关工资水平的影响不大,甚至呈负相关。通过调查反映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机关人员文化素质高,工资水平低。机关人员的平均受教育程度高出企业一年左右,而企业平均工资却比机关高出9%以上。二是机关的工资分配重资历、轻学历。三是机关论资排辈严重。干部能上不能下,工资只升不降。四是不同地区、行业、单位间工资差距拉大。垄断性行业、新开公司工资高。一方面机关与企业的工资水平差距拉大,另一方面机关平均主义、低收入高福利并存。[96]
综合上述国情,本文认为,我国行政机构改革、司法改革的展开,国家公职人员的主要组成部分行政人员和司法人员在人数上将有望减少,如果再配合以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实际上享受公职人员待遇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人数的减少,这是我国最终实现高薪养廉的重要前提。改革进行得越彻底,则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给国家财政带来的压力越小。而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状况的持续稳定增长,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行高薪养廉的经济实力。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我国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的条件正在逐步形成,但是实行高薪养廉的过程却是一个渐进的而非一步到位的过程,它应当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进程而逐步到位。而在近期内的第一步目标是使机关公职人员的收入水平达到或高于相当的企业管理人员的水平,这虽然还谈不上高薪养廉,但却反映了公平分配的基本要求。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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