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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养廉的法律思考(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52:51   点击数:[]    

来进行激励。

  (三)高薪养廉的法经济学分析

  1、经济学模型的建立和分析薪俸、惩罚与腐败的数量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关系?如果有的话,在反腐败过程中薪俸又扮演着什么角色?

  当我们把腐败和反腐败都看成一种商品时,对它们进行经济学上的分析是可能的。波斯纳说:“为了设计一套最佳刑事制裁方案,我们需要一个罪犯行为模型。这一模型可能会是非常简单的:由于犯罪对他的预期收益超过其预期成本,所以某人才会实施犯罪。其收益是来自犯罪行为的各种不同的有形(在金钱获利性犯罪中)或无形(在所谓的情欲性犯罪中)的满足。而其成本包括各种不同的现金支出(购买枪支、盗窃工具、面罩等)、罪犯时间的机会成本和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91]尽管波斯纳说的是犯罪现象,但是这也完全适用于程度还未达到犯罪的普通腐败行为,因为普通腐败行为与贪污贿赂类犯罪只有程度上的不同,而没有本质的区别。

  腐败的预期收益就是腐败者利用职权从他人或直接从国家那里非法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在受贿行为中就是贿赂的金额,在贪污行为中就是贪污的金额,其它类型的腐败也可以类推。在腐败的预期收益确定的情况下,如果腐败行为类似其它商品,“需求”的数量(当然是从腐败官员而非国家和民众的角度说的)将与其成本呈一种负相关关系。根据波斯纳的论述,我们就可以列出腐败成本的公式:腐败成本=预备成本+机会成本+处罚成本。

  我们在分析腐败成本时,最关键的一点是必须要抓住腐败行为的“权钱交易”的实质,也就是说,要腐败必须考虑到他的权力的取得成本,这个成本可能是他经过大学的教育所付出的费用(当然这部分并不会全部转化为腐败的预备成本,因为获取的知识部分并不会因腐败而丧失,只有获取的担任国家公职人员资格要部分可能会丧失)、经过取得公职任职资格的竞争胜利、经过若干年优异工作努力等等一切付出的总和。但是我们要注意到这一成本并非在每次“权钱交易”中都会付出的,它是一种不确定的风险成本,所以还应当乘以风险系数,这个风险系数就等于实施腐败行为被处罚的概率。所以如果我们忽略了那些可以不计的相对极低的预备成本,腐败的预备成本=取得权力的成本(包括受教育而获取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的资格、参加竞争、辛勤工作取得职位等)×被处罚的概率。

  腐败的机会成本则是腐败者以实施腐败行为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合法活动中所可能获得的收益。由于腐败的“权钱交易”这种交易的特殊性,权力的行使往往时间极短,只是一瞬间的事情,也并不需要付出太多的劳务,而且这个时间和精力往往本来就是其实施正常公务所要求付出的(例如“贪赃不枉法”的情况),所以腐败行为的机会成本并不象实施其它有的犯罪那样大,在存在腐败机会的场合,它大多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但是指出腐败的机会成本并非没有意义,实际上它在腐败的预防中是相当有启迪的,它要求我们尽量设计一套制度,使腐败者无空子可钻,此时,机会成本极大化,企图腐败者无论花多少时间和精力都找不到可供腐败的机会,这就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的发生。

  我们主要需要考虑的,应当说是腐败的处罚成本。这样我们不能不考虑一个腐败者被抓获和被处罚的概率和处罚的严厉程度。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腐败的处罚成本主要由两方面的成本决定:一是处罚的尺度;二是对每一腐败行为的被处罚的概率。其公式是:处罚成本=处罚尺度×被处罚的概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被处罚的概率不仅仅是指被查获概率,还取决于法网的严密程度,因为由于法律的不严密性,有许多事实上的腐败行为可能即使被揭发出来,也得不到法律的惩罚。而处罚尺度则是指因查获腐败者而进行的资格上、经济上、自由上乃至生命上的剥夺。

  当这预备成本、机会成本、处罚成本三大方面成本中的任何一个成本上升时,潜在的腐败分子将会发现从事腐败活动无利可图,这就导致腐败的供给下降,即腐败行为较少发生;反之亦然。这一经济学模型可以用于各种反腐败的经济分析,提出各种对策,但本文只讨论高薪这一变量加入该经济学模型时,会对腐败导致何种成本上的变化,以试图得出腐败行为是否会因高薪的实施而在数量上受到影响,以此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述高薪养廉制度的有效性。

  2、高薪养廉变量分析假设其它变量不变,且被处罚概率不为0,当“薪俸增高”这一变量加入到上述三方面成本时,我们就可发现一些变化。首先,对于预备成本而言,由于我们上文论述过的高薪养廉可以带来公职人员精英化的附带利益,要成为公职人员必须投入更多的预备成本,这种成本可以反映在受教育、受培训、更激烈的竞争导致更多的进修费用等等方面。其次,对于机会成本而言,高薪几乎没有什么影响,既不导致成本增加,也不导致成本减少。第三,对于处罚成本而言,高薪主要是对因腐败者资格上的被剥夺,而导致预期利益的丧失起作用,薪俸越高,被剥夺公职人员资格后丧失的预期利益也就越多。另外,高薪还间接地对腐败者经济上的剥夺起作用,由于高薪可以使公职人员积累更好的财物,则一旦因腐败被处以经济上的惩罚时,也将有更多的财物失去。当然,尽管没有严密的论证证实,但是我们还是侧重于认为一个有较多财产的人会比一个身无分文的贫穷者更不愿意失去自由或生命,因为那将使他失去更多的享乐。因此高薪将直接和间接地导致处罚成本的提高。

  于是我们可以说:高薪养廉在预备成本和处罚成本两方面提高了了腐败的成本,在其它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将导致腐败数量的减少。这就是对高薪养廉在抵制腐败中所起的作用的法经济学结论。

  那么现在对此分析提出批评的人马上会指出某种“事实”,即使在高薪的情况下,并非所有的公职人员人都趋向于清廉而放弃腐败的企图。腐败者或者处在一种非理性状态,或者面临未曾预计到的情形,比如说在受贿时并没有考虑到被判处死刑的情形。如果此观点成立的话,是不是可以证明高薪并不会对腐败成本造成影响、并不会养廉呢?并非如此。如果某人坚持认为进行腐败行为的数量不会受其成本影响,他就是隐含地否定需求规律。实际上这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他将平均腐败者与边际腐败者混为一谈了。所谓边际腐败者是指这样的人群,他们是潜在的腐败者,但是有可能向不实施腐败行为转化,也有可能向实施腐败行为转化,游离于两端之间。我们可以大致地把公职人员分成这样的三种人群:一种人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去实施腐败行为的,第二种人是无论如何都要去实施腐败行为的,我们无论采取或不采取任何预防或激励或惩罚措施对这两种人都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而第三种人是有可能实施腐败行为也有可能不实施腐败行为,他们的行为趋向受外部条件的影响。这第三种人群就叫边际人群,也就是决策学上的边际点,任何决策都是针对边际点作出的。这一理论的有效性并不需要所有潜在的腐败者了解或对实施腐败行为的预期成本变化作出反应,如果有足够数量的边际腐败者是对更高的腐败成本作出反应,那么腐败的需求曲线将会向下倾斜。本文前面引述的古今中外的大量资料表明,这种边际腐败者的群体事实上是非常庞大的。

  所以本文的结论仍然有效:高薪养廉制度使腐败的成本提高了,它将导致腐败数量的下降。

  (四)高薪养廉的局限性我们从人性的私本质、人的需求层次和法经济学三大理论视角论述了在权力社会中,采取高薪养廉制度是有助于廉政建设,对抵制腐败是有作用的。但是高薪养廉也有其天然的局限性,它并非天然地就是反腐败的利器,也不是想实行就能实行了的。

  我们在上文论述中已经反复指出,权力之所以趋向腐败,是由于权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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