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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法学的知识谱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50:55   点击数:[]    

蒂都认为真理是关于外在世界的认识,但真理本身不是外在于特定的人类文化共同体的,“世界是外在的,但关于世界的描述则不是外在的。只有关于世界的描述才可能或真或假。世界本身不可能有真假的问题。”[61]不同的文化共同体的人们对世界的信念是不同的,所以各种真理都有存在的合法性。这样必然要得出相对主义的结论。罗蒂明确地表明自己相对主义的立场,他认为真理和知识必须结合特定的文化共同体,只有在一个共同体的内部才能谈论真理的问题。[62]

  摧毁了传统哲学的知识论的堡垒,新实用主义继而提出了“后哲学文化”的出路。按照罗蒂的观点,“后哲学”时代哲学应当放弃寻找某种确定不变的基础的东西,消除现象与本质、意见与真理的对立,承认各种信念的合法地位,在综合各门知识的基础上得出更有用的真理。显而易见,罗蒂的后哲学文化与后现代主义有着惊人的相似。事实上,确实有些学者把罗蒂当作美国后现代主义(法学)的领军人物。[63]

  20世纪的西方哲学绚烂多彩,最终各个主要的哲学流派都走向了解构的立场,消解哲学、消解形而上学构成了哲学的主题。后现代主义正是在这样的知识空间里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并且影响到其它人文科学。法学研究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也呈现了向后现代发展的趋势。

  三、后现代法学的关键词

  近代以来西方兴起的法律和法学话语,都是启蒙运动的产物。启蒙思想家把诸如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正义、民主、平等、自由意志等等政治法律话语,作为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这种法治文明的观念典型地体现在洛克、卢梭、康德和杰弗逊等人的著作中。而后现代主义恰恰采取了一种“反启蒙”的姿态。按照利奥塔的看法,上述的法学话语都是建立在一种“元叙事”基础上的,是西方特有的一种文明,并不是普适的、永恒的。后现代思想家提出了许多反叛启蒙思想的法学观点,笔者以下就介绍一些后现代法学常用的关键词,以此来展示后现代法学的特色。

  (一) 语言的牢笼

  从以上介绍的后现代主义的知识谱系可以看出,20世纪的哲学发展趋势出现了“语言学转向”。[64]近代西方哲学在康德那里发生了一次革命性转折,即本体论转向了认识论,而20世纪则是从认识论转向了语言研究。[65]认识论力图寻求有关人类生活的知识的基础问题,并且把这个问题奠定在“人”这个主体之上,但忽视了知识和各种意义要获得客观有效性,必须是可交流的。人类最重要的交流工具是语言,所以知识的客观性的保证就在于特定文化群体的共同的语言。语言是共同体在交往中形成的,所以它具有主体际性(intersubjectivity)的特点,它是一切知识和意义的结构性基础。如此,语言既取代了“理性的主体”成为认识的先验的出发点,又由于意义必须依靠语言,从而语言获得了本体论的意义。

  人类文化从本质上说是通过各种符号编织起来的。正如新康德主义者卡西尔所说:人不仅生活在现实的世界之中,而且更重要的是人还生活在语言和各种符号构成的“新的实在之维中”,即是说“人不再生活在一个单纯的物理世界之中,而且生活在一个符号宇宙之中。语言……是织成符号之网的丝线,是人类经验的交织之网。”[66]把卡西尔的观点推演可得:人就是符号的动物,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文化现象都是人编织的意义之网,这个意义之网不可能真实地、完全的反映一切实在,多少带有虚幻的成分,所以人到底一直生活在一种“语言乌托邦”之中。这样启蒙以来的政治和法学话语中永恒的、天赋的权利观念随之破裂。

  首先对此发难是尼采。我们以尼采批判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为例,来说明法学话语的意识形态特征。尼采从不相信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真实地存在过,所谓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都是一种理论的解释物,从来没有什么“法”(Law)这个实体,它们都是受各种利益驱动而被人解释和命名的结果。人们常常错误地把解释的东西当作实在看待,就像把地图当作真实的世界一样。[67]尼采的根据在于:词语一旦形成,就具有一种凝聚的效果,使得本来丰富的意义内涵被固定下来,并且支配着我们的思想,所以语言是“形而上学的基本假设”。这样看来,语言不仅不能完全表达出思想和意义,反而起到了遮蔽的作用。我们把词语看得比事物本身还重要,我们就生活在词语之中,与事物本身却越来越隔膜。[68]启蒙思想家发明了“自然权利”这样的词语,似乎真的存在“自然权利”这回事,使得人们相信它是一件等待我们去发现的事物实体一样。而实际上在词语与对象之间并不存在一种必然的关联,自然权利不是如启蒙思想家设想的那样是天赋的、永恒的。现代社会发明了越来越多的“权利”种类,产生了权利话语的膨胀,诸如动物的权利,树的权利、不吸烟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等等。说到底,这些都是语言虚构的产物。

  尼采的观点得到了另一位法国当代的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的印证。根据布迪厄的“符号权力”(symbolic power)的社会学,符号(包括语言)不仅是知识和沟通的工具,而且符号产生以后,反过来会强化和塑造现实的秩序,人们对于各种事物的分类实际上就是符号权力进行建构的结果。[69]符号权力的说法使我们认识到:语言作为一种符号系统,既是知识工具,更是支配、控制的手段。[70]在法律语言来说,布迪厄将法律语言视为“有关命名和分类的一种凌驾于一切的符号暴力形式,这种命名和分类创造了被命名的事物”。[71]在《法律的力量-迈向司法场域的社会学》一文中,布迪厄详细地阐述了法律语言的符号权力的性质。他指出,法律语言是各种社会力量在司法场域中通过复杂的斗争、进行利益的争夺和分配的结果。谁占有法律语言谁就占有相关的资源和利益,争夺对事物的命名权其实就是权力的斗争,整个法学话语系统都和现实的权力结构相对应。[72]

  福柯话语理论同样说明了法律语言和话语的压迫性。福柯对流行的结构主义语言学一直保持着警惕,所以他更偏爱用“话语”(discourse)来代替“语言”。话语是一组语言的陈述,它包括对话、叙述、争论、发言等等语言单位。[73]福柯的知识考古学就是一种话语的分析,通过话语分析福柯力图揭示“为什么这个话语不可能成为另一个话语,它究竟在什么方面排斥其他话语,以及在其他话语之中同其他话语相比,它是怎样占据任何其他一种话语都无法占据的位置。”[74]福柯认为在任何特定的场域中都有一套特定的话语形成机制,使得该说的东西得到明确的言说,而不该说的东西则严格地受到排斥。结果导致一种话语的产生,必然以牺牲和剥夺其他的知识话语的资格为代价。[75]后现代主义法学运用福柯的观点,指出法学话语受到各种学科规则的筛选和控制,使得法律话语权力集中在少数的法律家的手中,他们使用一套普通民众不解其义的术语,掌握了法律上可说的和不可说的界限,从而强化法律家集团的地位和利益。[76]

  总之,在后现代法学看来,法律语言的分类决定和塑造了人们认知法律的方式,任何法律语言和法学话语都必然浸染着意识形态和权力的因素,所以传统法学家宣扬的理性的、中立的法律语言是根本不存在的。

  (二) 主体的黄昏

  自从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 77]的二元论哲学之后,西方人就陷入了主体性哲学的思维方式之中。笛卡尔式的“我思”在哲学史上不停地变换形式,诸如洛克的“心灵白板”,莱布尼茨的“单子”,康德的“先验主体”、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等等都是主体性哲学的表达方式。主体性哲学思维反映在政治和法学中,就变成康德所说的人的“自由意志”。在国家和社会方面而言,国家和社会是建立在具有自由意志的主体的一致同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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