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信仰宗教方面享有绝对的自由;(三)、公民宗教活动自由的限制。没有思想交流的自由,思想自由也就失去了意义。宗教信仰自由亦然:头脑中信仰什么是纯粹的个人事务,但这显然不是完整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应包括信奉自己所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个别或集体地、公开或私下地以礼拜、遵守教规戒律、举行仪式和传播教义等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所以宗教信仰自由必须附带有言论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和平讨论的自由,而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规定以及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围之内。”
在界定一种宗教思想理论或信仰是否滥用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上,法律应坚持下面四项原则[46]:第一,是否强迫他人改变信仰。第二,是否危及社会秩序,或借宗教信仰自由之名,蛊惑、诱导甚至裹胁众多信徒颠覆和平政府、阻塞交通、围攻国家机关、围攻揭露真相的报社、电台、电视台……第三,是否违反通行的善良道德、操守品行观念。若有人倡导的宗教、信仰与之悖逆,就应当被视为邪教。第四,是否造成危害、侵害后果。这是限制宗教信仰自由滥用的最基本原则。
此外,还可专设一章就打击宗教恐怖主义做出安排。当然,我们还可以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来加强对宗教恐怖主义的打击。
最后,根据宪法规定和宗教基本法制定一些低位阶的法律和法规。在原有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应抓紧起草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的有关宗教事务的法规。目前可以抓紧制定《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的规定》、《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宗教组织管理条例》等单行法律、法规。
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宗教立法,把国家的宗教政策法律化、条文化,用法律规范宗教行为、保护合法宗教、抵制非法宗教活动、打击宗教犯罪,规范政府宗教部门的行政行为。 上一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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