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凯撒主义有很大的免疫力”,“美国人一向拒绝人身依附”,“英国人的态度则是从主观上不受他们伟大政治家的束缚”,而德国的情况则相反。德国人自1878年以来便对俾斯麦顶礼膜拜,并且“天真地以为人人都会出于感恩戴德而表现出政治顺从”。[11]
对于韦伯或者西方所遵从的个人主义,长久以来我们将之视为一个内部统一的整体予以批判,实在存在着诸多不应该的误解。按照哈耶克的理解,真正的个人主义建立在有限理性基础之上,他说:“理性在人类事务中只具有相当小的作用;这就是说,这种观点主张,尽管人类事实上只在部分上受理性的指导,尽管个人理性是极其有限的而且也是不完全的,但是人类还是达致了他所拥有的一切成就。”[12]而人类所达到的成就,在哈耶克看来,恰恰是个人知识得到有效利用的结果。他曾指出:“文明始于个人在追求其目标时能够使用较其本人所拥有的更多的知识,始于个人能够从其本人并不拥有的知识中获益并超越其无知的限度。”[13]所以,个人主义要求每个人都是自己思想和行动的主导者,在自己的信仰和行动以及知识的运用方面居于自主而不是依附地位。事实上,哈耶克的论述表明,“个人主义”这个术语在思想史上一直指涉他试图捍卫的那种自由主义理想[14]——这种理想是指一种状态(condition) ,“在此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加的强制(coercion),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此一状态称之为自由(liberty or freedom)的状态。”[15].
因而,宗教信仰自由是个人自由的基础。韦伯把伸张这一宗教前提——应更多地服从上帝,而不是人——称作“西方文化得以发展的真正创造性因素”。[16]他甚至这样说:“我们决不能忘记,应当把那些如今谁也不愿丧失的成就归功于教派,那就是我们今天视为理所当然的良心自由和最基本的人权。只有彻底的理想主义才能带来这些成就。”而他的妻子则说:“正是良心自由孕育了所有的人权,因此它也是女权的基础。”[17]基于这一认识,为人类提供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制度创新的美国宪法才在1791年宪法修正案的首条中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建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另一方面,宗教信仰自由承认并强化了限制国家权力的“高级法”观念,从而弱化了个人对权力的依附。
从1906年乌尔班二世教皇发动第一次十字军东征以来,西欧的整个面貌发生了变化,而最大的变化则是世俗国家权力不断臣服于宗教的统治。R.W.萨瑟恩归纳说明了这一基本变化:“世俗统治者失去了其往日准僧侣的辉煌地位,教皇在僧俗事务上都获得了干预指导的权力,本督会教规失去了在宗教生活中的垄断地位,法学和神学获得了全新的动力,还采取了一些重要的措施以达到了解甚至控制世俗社会的目的。”[18]宗教对世俗权力的控制,使世俗的国家统治者必须从宗教中获得统治的合法性,并且使国家权力服从于宗教扩张和斗争的需要。
在宗教成为社会主导控制力量的时代,人们认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19]一切国家权力皆来自上帝的观念得以形成。所以,当一个统治者下令行上帝禁止之事时,教徒可以不服从。“在决定一个统治者何时和在何种程度上违反了法律并因此将受到抵制的问题上,教会成为最高仲裁者。”[20]这在客观上使世俗的国家权力受到了宗教力量的制约。而这种制约力量来源于存在每个教徒心目中的上帝。教会在中世纪长达几百年的统治,“先在的上帝控制国家权力,世俗的政权不得行上帝禁止之事”的观念不断在教徒的潜意识中沉淀,强化了世俗政权须受上帝(后来演化为一种“高级法”观念)制约的观念传统。
在宗教丧失对世俗政权的控制时,它还在为“高级法”观念传播到近现代,并使之体现在宪法中发挥余热。早在古希腊人们就认为存在一种先于这个世界的自然法,而且这种自然法制约着每个人的行为,并且是衡量国家权力运行的尺度。但借助宗教这一文化方式,这种自然法观念逐渐转变为后来众多西方国家所接受的“高级法”。而信仰宪政的学者在表达这一观念时,借助了宗教的观念。如埃德蒙。柏克就说:“有一种东西,并且只有这种东西恒久不变,它先于这个世界而存在,并且也将存在于这个世界自身的组织结构之中;它就是正义。这种正义起源于上帝,驻留在我们每一个人的胸中……”[21]所以,宗教成了“高级法”观念的藏身之地。
在资产阶级革命中,当人们试图给专断的国家权力套上“笼头”时,人们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了自然法思想,而教徒在传播这些思想时不仅不遗余力,所宣讲的教义几乎都是洛克《政府论》中的内容,似乎上帝与自然法之间只是名称不同而已。一位教士主张,“自然的声音乃是上帝的声音”,另一位教士认为,“理性就等于上帝的声音”,还有一位教士宣扬,“基督教确认了自然法”。这种自然神论的观点,内容是自然法的,形式却是宗教的。在不公开侮辱上帝名声的前提下,上帝将自然法带到每个人的心中,并听任理性抢占启示的地盘。[22]
这一高级法观念直接指导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人自由的美国宪法的诞生。长久以来,人们便主张将“高级法”予以阐明并载诸文件,使它明确易解,便于实施。这一工作最终由英国殖民地的美国人民付诸实施,并使美国联邦宪法成为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深刻影响的宪法模式。在这部宪法中,修正案第九条颇值得注意。这一条规定:不得因本宪法只列举某些权利,而认为人民所保留的其他权利可以被取消或轻视。这意味着成文宪法只是对一些原则的表述而已,而这些原则则是对更高级法的阐明。爱德华。S.考文说,第九条极好地阐述了上述理论,即“某些关于权利和正义的特定原则……是永恒不变的。相对于这些原则而言,当人法除某些不相关的情况而有资格受到普遍遵行时,它只不过是这些原则的纪录或摹本……”[23]哈耶克同样认为成文宪法的出现反映了人们对先在的“高级法”的承认。他说:“它意味着……对已获证明的各项原则的依赖要优于对特定的解决方案的依赖;更有甚者,它还意味着规则的等级未必以明确陈述的宪法法律(constitutional law )的规则为最高等级……甚至宪法也立基于(或预设了)人们对一些更为基本的原则的根本同意,尽管这些原则可能从未得到明确的表达,但是它们先于成文的基本法(written fundamental laws)以及对这种基本法的同意而存在,而且正是它们的存在,才使这种基本法以及对它的同意有了可能……”[24]
宗教孕育和传播的这一高级法信念,意味着人们对规则的依赖要胜过任何具体的政策和权力。宗教信仰自由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据自己对这些原则的理解来决定自己的信仰和宗教行动,而无须听从特定政策、国家权力以及教会的强制安排。宗教信仰自由强化了这一“高级法”观念,必然要求宗教与国家权力的分离,并排斥国家权力对宗教信仰的任何强制,赋予教徒对宗教背后的高级法意蕴进行自由体验的主体地位,使上帝赋予的个人尊严成为国家权力行使时不可逾越的神圣界限。
二、宗教在本质上反对恐怖主义活动
自20世纪60年代恐怖主义泛滥以来,恐怖分子制造的种种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心理恐慌都是各国政府心中永远的痛。针对日益加剧的恐怖事件,全球已有大约六成国家组织了打击恐怖主义的反恐怖突击队,国际社会也签署种种公约谴责和防范恐怖行动。但在政府和国际社会的责骂声中,恐怖组织不断更新换代,新旧恐怖主义交替。新恐怖主义替代旧恐怖主义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恐怖分子于1993年企图摧毁纽约世贸大楼,标志着新型恐怖主义的开端,而“基地”组织袭击美国的“911”事件,则使新恐怖主义与旧恐怖主义的区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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