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和法规之中。
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规定表现出如下几个特征:
一是宪法区分了宗教行为自由和信仰自由,并确立了独立办教的原则,但对政教分离原则未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在术语上选择了“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述方式,与有些国家将之区分为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有些区别。但是,我国宪法对宗教活动自由和信仰自由的宪法保护有所区分。如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实质是对公民信仰自由的规定。公民在宗教信仰方面的自由是绝对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而第3款则规定了公民在宗教行为方面的自由。该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因而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自由是有限的。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宗教行为将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裁,同时,宗教活动也不得违反宪法第51条对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总体限制,即公民在进行宗教活动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除此之外,宪法确立了独立办教的原则。宪法第36条第4款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但,我国宪法并未对政教分离原则作出明确规定。政教分离原则意味着国家政权应与宗教保持适当距离,客观上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设定了一个界限。根据上文对美国宪政实践的分析来看,政教分离原则要求政府不得建立教会、不得干涉个人的信教自由、也不得援助或者歧视任何宗教,更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宗教事务。尽管我国事实上是一个政教分离的国家,但宪法对于这一原则尚未明文规定。而且事实上国家权力参与宗教事务的例子也并不少。
二是宗教信仰自由立法尚未形成体系,宗教领域还没有完全进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我们应该看到,宗教立法一直是我国的薄弱环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40年的历史上几乎是一片空白,只有宪法的原则性规范而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90年代虽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宗教立法的三个行政法规和规章,但其法律位阶较低,不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正式法律,且有关内容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很多方面不得不沿习过去依政策管理的模式。
三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十分严格。根据学者马岭的研究,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限制多达八个方面: [41] (1)宗教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制造民族分裂,危害祖国统一;(2)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3)宗教活动不得破坏国家现行政治制度;(4)宗教活动不得破坏社会秩序;(5)宗教活动不得干预国家教育;(6)宗教活动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7)宗教团体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才能进行宗教活动;(8)宗教活动需要在法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其中有些限制并非以宪法 、法律的形式出现,而是出现在行政法规和大量的政策性条文中。
总之,从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立法的实践来看,我国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严重滞后,仅有的立法也十分分散。国家对宗教的管理基本上以一些位阶不高的行政法规以及大量的政策为主,宗教管理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因而与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相去甚远。
(三)完善宗教立法,打击宗教恐怖活动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42]而法律的不完善,则会直接导致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事件的发生,也会为恐怖分子利用宗教留下可乘之机,侵害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国家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制度。在当今恐怖主义分子频频利用宗教作为幌子进行恐怖主义活动的情况下,加强宗教立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合法行使,是打击宗教恐怖主义的必然要求。我国是一个多宗教并存的国家,基督教、伊斯兰教、天主教、佛教和道教构成我国的五大宗教。全国信仰宗教的公民达1亿多人,有3000多个宗教组织和30多万宗教教职员,[43]因而宗教形势十分复杂,同时我国也是“东突”宗教恐怖主义活动的受害者。如果宗教立法长期滞后,在管理宗教活动中随意性太强,极容易导致宗教方面的纠纷和冲突,并使我国反对宗教恐怖主义的任务更加繁重。因此,完善我国的宗教立法,打击宗教恐怖主义,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刻不容缓。
从恐怖主义与宗教矛盾或者宗教极端主义的关系来看,我们所称的宗教恐怖主义大致可以分为三类:[44]一是与民族分离相结合的宗教恐怖主义;二是以宗教极端主义为主的恐怖主义;三是宗教膜拜团体的恐怖主义。追求民族分离的第一类宗教恐怖主义在民族问题上掺和了宗教问题。在现代社会,宗教大多成为一个民族文化传统中的一部分,所以民族问题大多与宗教问题纠缠在一起。以宗教极端主义为意识形态的第二类宗教恐怖主义,按近来的看法,伊斯兰极端主义恐怖活动是其主要代表。但我们同时要注意,宗教极端主义的恐怖主义“不只是影响到伊斯兰教,而且也是在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原教旨主义派别中发展起来的”。[45]宗教极端主义的恐怖分子尽管宣称自己以某一宗教为意识形态,但在根本上已经远离了真正的宗教,只是对某种宗教的利用和曲解。第三类宗教恐怖主义活动是宗教膜拜团体或者伪宗教所为。在20世纪90年代冷战结束后,各种狂热的膜拜团体或者披着宗教外衣的伪宗教组织在世界各地迅速发展。这种宗教的教主通常自称为神或者先知,肩负救世的使命,宣称世界灾难即将到来,引诱或强迫信徒为获救而绝对服从和崇拜教主。这种邪教的恐怖活动大多限于教徒自杀、自焚和内部谋杀,或者有病不治。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宗教恐怖活动也呈现出复杂性。既有“东突”之类谋求独立建国、与民族分裂相结合的宗教恐怖主义,也有以宗教极端主义为意识形态的恐怖主义,“东突”正是以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为意识形态的恐怖组织,同时还出现了“法论功”之类的邪教组织。种种宗教恐怖主义的出现,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还造成了巨大损失,更严重的是极大地影响了公民正常行使宪法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而我国宗教立法的不完善,则使打击这些恐怖活动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为此,我们认为应该完善相关法律,形成一个多层级的宗教法律系统。
具体而言,首先我们要对宪法的相关条款进行适当修改,增加政教分离的原则。历来宗教之间,以及以宗教为名义的种种斗争和混乱,都或多或少与国家权力粘上了边。政教不能有效地实现分离,只会让宗教问题变得更为复杂或者制造新的宗教纷争。就我国的情况来看,国家在过去曾以不同形式资助过各种各样的宗教。作为保留和维护一种文化的努力,这当然无可厚非。但在今后各种各样的新宗教不断涌出的形势下,这种资助将会带来一些问题。对宗教的资助不但增加了财政压力,而且在资助过程中稍有不公,就会成为宗教之间不和的借口。考虑到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又几乎有自己的宗教信仰,所以这在特定时候还会引起民族问题。因而,在宪法中明确政教分离原则,为国家权力在处理宗教事务时划定一条明确的界限是极为必要的。
其次,尽快制定一部宗教基本法律。这部法律应该根据宪法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来制定,对宗教和与宗教有关的问题和工作作出整体的系统的规范,使整个宗教工作有法可循。这部法律应该包括如下内容:(一)、政教分离的具体规定;(二)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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