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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与法的价值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8:08   点击数:[]    

人的平等总是在人与人的共存中提出和要求的。仅就一个人来说,平等是没有意义的。个人的平等因没有参照系,也就无所谓平等或不平等。公正,之所以叫公正,就不会是没有社会性的人所能具有的。公者乃多人之谓也。没有社会性的人当然不存在“公”的可能。

  (3)人的意识性是法的价值的重要依据

  意识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又一重要属性,它指的是人所具有的精神属性。

  人的意识性,使人的劳动区别于动物的劳动,并具有创造的性质。如果人没有意识,人的劳动与动物的劳动就没有区别。“我们要考察的是专属于人的劳动。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但是这种服从不是孤立的行为。除了从事劳动的那些器官紧张之外,在整个劳动时间内还需要有作为注意力表现出来的有目的的意志。”

  人的意识性,使人的自然性、社会性与动物的自然性、社会性相区别。人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动物也具有自然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性。但是,人的自然性、社会性与动物的自然性、社会性不同,就在于人的动物性与社会性是与人的意识性伴随着的,而动物的自然性与社会性却没有这种意识性相伴随。“意识到必须和周围的人们来往,也就是开始意识到人总是生活在社会中的。这个开始和这个阶段上的社会生活本身一样,带有同样的动物性质;这是纯粹畜群的意识,这里人和绵羊不同的地方只是在于:他的意识代替了本能,或者说他的本能是被意识到了的本能。”

  人的意识性是法产生的精神基础。人的意识性使人能动地、创造性地对待外部世界,引导人有目的去创设人为世界,包括创设人为世界的各个部分。法是人为世界的产物。人们之所以会创设天地之间本不存在的法,首先依赖的就是人的意识性,有了这种意识性,人们才有了法产生所必须的主体创造性。尽管法的起源并非完全出自人的完全自觉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自觉不自觉的产物,具有一定的自发性质。这是针对法的产生导源于人的社会发展,尤其是导源于生产力、经济基础的发展意义上讲的,而不是说法是人无意识的产物。这并不排除人的意识性对法产生的意义。相反,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离开了人的意识性,是绝无可能产生的。

  人的意识性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人的意识中包含着人的自我意识。“生活要求人不仅要认识外部世界,而且要认识自己。在反映客观现实时,人不仅处于认识外部客体的过程,而且也在认识作为一个有感觉并能思维的生物的自我本身,认识自己的理想、利益和道德品质。人把自己从周围世界中抽出来,就可以看清楚自己和世界的关系,看清楚自己在感觉什么、想什么和做什么。由此出发,人类就开始了从自在向自为、从生物本能向自由自觉发展的历程。正是自我意识开辟了人类自我控制、自我教育和自我完善的可能性。” 法并不是人创造出来改造自然世界的工具,它是被用于调节人与人自身关系的手段。正是人实现自我控制、自我教育与自我完善的规范。没有人恰当地运用自己的意识能力,对社会的人与人关系的理性认识,人就不可能创设出法。即使产生了一个被叫做“法”的东西,也不会是为人的自身发展与完善而设计的,当然也就无法达到服务于人本身的法的目的。

  价值论的产生本身就是人类自我意识觉醒的表现,是人类对自己及其命运的极大关注的结果。“正是因为对人类命运的关注,对人的终极关怀,对哲学功能的重新思考,使价值论脱颖而出,成为哲学的一个新的组成部分;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价值论非但不会随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丧失其存在的价值,相反,它会越来越有生命力,只要它不断地更新,不断地从人类的关怀中吸取自我发展的动力。” 法的价值理论的产生也是如此,它同样是人类自我意识进步与文明的表现,随着人类的发展,法的价值一定会取得前所未有的进步和发展,法的价值的研究也会更加深入。

  人的意识性使人的精神活动与社会实践具有价值定向性。“人类的活动,无论是认识或是实践,都是追求价值、实现价值的过程。不能取得或实现价值(无论是实用价值还是审美价值),人类根本不会给自己提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任务,人类也就不成其为人类了。追求价值作为人类活动的一般目的,直接决定着主体活动的指向性,影响着主体对客体的选择。人的全部激情、意向和活动过程,无不服从经过选择了的价值目标。” 人类创设法的时候,也就赋予了法的价值定向。尽管人类在创设法之初,也许未能对法的价值作出全面的认识,但是,一定是设定了一定价值目标的。

  法的一切价值,包括直接导源于人的自然性的生存、安全,和直接导源于人的社会性的秩序、平等、公正,等等,以及自由、人权、法治等都无法脱离人的意识性。它们都是人的精神活动的结果。

  人的自然性、社会性与意识性共同构成了人的属性。其三者的统一,为法的产生,为法的价值奠定了人性基础。

  (二)法的价值对于人性的作用

  1.法的价值引导人性的发展

  法的价值包含着人类关于法律问题的良好价值追求。它所追求的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等都是人类善良愿望和美好追求的集中反映。法将其结晶为价值目标,确立为人们关于法的超越的绝对指向,就为人们确立了关于法的崇高精神信仰。人类的社会生活在很长一个时期都无法离开法,甚至会与法始终相伴,法的价值追求在体现人的价值追求的同时,必然会作为人的价值追求的一个中间环节指引人们处理和对待相关的事务。

  人性具有抽象的一面,人性更有具体的一面。它是由每一个人的人性集合而成的。每一个人都在法的关照之下生活,法的价值追求就必然会影响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应当依照法而生活。虽然在任何时代都无法使每一个人都严格地守法,但是守法者还是大多数,甚至是绝大多数。人们对于法的遵守,显然是对其所处时代法的价值自觉与不自觉、自愿与不自愿的认可。在法的价值引导下,人们从事社会生活,久而久之,法的价值不仅具有原本具有的深厚的社会思想文化基础,而且还会更加深入人心,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进一步内化为人们的内在精神。这个时候,法的价值将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它对人类一切善良与美好的追求都会成为人类向善的动力,在人们的内心发挥更大的作用,进而作用于人们的行为,使整个人和人的整个活动都能倾向于法的价值所昭示的准则、企求与期望。人性就理所当然地在法的价值引导下,在社会实在与人们内心的两个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发展,进步而进步。

  2.法的价值校正人性的变化

  人性有无变化的问题,是一个十分艰深的问题。我认为,不能笼统地简单判定人性变还是不变。人性是变与不变的统一。人性在本原和总体上是无所谓变化的,它应当有其恒定的性质。但是离开了这一层意义,就人性的内容而言,也还是有一个随着时代发展发展的问题;就每一个人的人性而言,也还有一个良性发展与畸形恶变的问题。也就是说,人性也是有变化的。 人类的人性内容的变化、每一个人的人性的变化都会存在一个是变好或是变坏的问题。法的价值具有防止人性变坏的意义。如果说普遍人性内容的变化,非常宏观而不好把握的话,每一个人的人性变化却是非常具体,而易于把握的。法的价值在每个人的人性变化中的作用表现得十分充分、具体。法的价值在防止每个人人性的畸形恶变中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在一个人产生违法犯罪意思的时候,也许就是由于法的存在而使其放弃违法犯罪的意思。预备违法犯罪,甚至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人,也许想到法律规定或者法律制裁而中止违法犯罪。法在这里就通过具体规定和制裁措施而阻止了这些人性的恶变,甚至使人改恶从善。在违法犯罪发生了的时候,法通过在法的价值指导下的法的适用而使各种违法犯罪受到法的制裁。法的价值不仅发挥在违法犯罪者本人人性的矫正上,而且也使其他人的人性变化受到警示,或坚守善良之本性,或放弃其恶念而修正其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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