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认。 人为了更好地生存,就必然会谋求发展。人的生存与发展都必须依赖一定的物质生活资料作为基础。没有物质生活资料等作为基础,任何人的生命本身就不可能存在。至于精神再伟大也会因缺乏人身这一载体而成为奢谈。
人的物质生活资料等并不是无限。有史以来,尽管物质生活资料等的数量不断增加,种类日益丰富,但人类的物质生活资料等总是处于匮乏状态之中。因为人类的物质生活资料等增长的同时,人类的需求也在增长,甚至后者比前者的增长还要快。因此人类始终处于物质生活资料等短缺的环境之下。稀缺成为人类对物质生活资料等最经常的结论。
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物质生活资料等,而物质生活资料等又总是处于短缺的稀缺状态之下,人类每一个个体乃至整体都必须关注对物质生活资料等的获得。如果采取正常的、符合人类普遍道德要求的方式去获得,当然就是善。但如果以非常的,甚至违反人类道德法则的方式去获得,就是恶。对于这种恶仅靠道德的作用,是无能为力的。在人类相亲相爱、亲密无间的原始时代人类实际上就已经有了如何分配、交换物质生活资料等的原始规则,人类的个别人对物质生活资料等的获得并非都能尽守原始规则。违反规则的人,就会去抢劫、抢夺、偷盗、霸占,或者通过不恰当交易方式获得,等等。为了维护人类共同的生存秩序,他们要受到谴责,甚至某种处罚。在原始规则的基础上,渐渐地建立起了道德规范,进而形成法律规范。
通过劳动、分配、交易等获得物质生活资料,本身并无善恶,人人都需要一定的物质生活资料。但获得的方式是有善恶的差别的。只要通过非常的方式去获取物质生活资料,就是一种恶。当这种恶难以为比法更早产生的其他社会规范,诸如道德、习惯调整或控制的时候,法的产生就势在必然了。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恶,人类就无须法。法的设定,本身就有惩恶的价值定位。
人的善性与人的善行,使法的产生成为了必要和可能。甚至法的存在本身就是人性中善的表现。人类之所以要创设法,可以说是因为人类有恶的存在。的确如此,如果人性中没有恶的存在,当然是不需要法存在的。但是人类为什么面对恶要去追求善,这正说明了人类并非仅有恶,应当说,人类在有恶的同时,更有善。如果说是人类的恶导致了法的产生,还不如说是人类的善导致了法的产生。
人的恶,是法产生的前提;人的善,则是法产生的动力。没有人的性与行的善恶,便无法的产生。
人性中善因恶因并存为人类行为的有善有恶提供了人性基础,人性的善因恶因并存与人的行为的有善有恶导致了法的产生,法的产生又反过来证明了人性的善因恶因并存。法就是为抑恶扬善而产生的。抑恶扬善,法的价值追求。善,法的重要价值目标。
3.人的自然性、社会性、意识性的结合是法的价值的人性基础
(1)人的自然性是法的价值的重要依据
人是自然物,具有自然的属性。
人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地球与人类都不是上帝或者其他神圣所创造的。人与地球上的其他生命一样,都是自然按照其规律发展的结果。“从最初的动物中,主要由于进一步的分化而发展出无数的,纲、目、科、属、种的动物,最后发展出神经系统获得最充分发展的那种形态,即脊椎动物形态,而最后在这些脊椎动物中又发展出这样一种脊椎动物,在它身上自然达到了自我意识,这就是人。” 人类来自自然,必然具有自然的属性。首先,这种自然性表现为人都拥有自然生命。人都是以生命体存在的。没有生命当然就无所谓人的存在。“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 “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存在。” 其次,人的自然性还表现为人的生存都离不开必要的吃、穿、住、用,即必须要有一定的物质生活资料。人的吃、穿、住、用的需要是由人的自然生命所决定的。也就是说,人拥有自然生命也就必然需要吃、穿、住、用的物质生活资料。“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 “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茂芜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 再次,人的自然性还表现在人都有一定的动物性。人都具有一定的动物性。只是这种动物性受到其社会性和意识性的约束,或许表现得多些,或许表现得少些而已。正如恩格斯所说,“人类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
人的自然性,在多个层面上影响甚至决定着法的产生与价值。
首先,由于人具有自然性,人就必须满足自己的物质生活资料的需要。满足这种需要的途径和方式如何,就有道德上的正当与不正当、法律上的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用劳动、交换的方式,人们都可以获得自己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如果采取诈骗、抢劫、抢夺、偷盗等方式也可以获得自己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这种方式必然会危害人类的生活秩序,危及人类的生存。对此必须予以禁止。但是对于这种获得方式,仅靠道德是无法彻底禁绝的。道德难以制止其中的恶行,于是在这个意义上,远比道德更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法就有了产生的必要。法也就获得了弥补道德不足、实现道德原有期望目标的价值使命。 其次,人的自然性,对于法的某些价值追求来说具有直接的决定与根据的意义。人是自然的人,自然生命的存在与安全必然被放到相当首要的位置加以特别强调。当原始社会规范、道德都无力保护人的生命的生存、安全的时候,法的价值也就凸显了出来。应当说作为法的价值的生存、安全,首先就是源于人的自然性的。没有人的自然性,断无谋求生存、安全之说。法的其他许多价值也无不需要以人的生存与安全作为最基本的依据和前提。
(2)人的社会性是法的价值的重要依据
人总是社会的人,必然具有社会性。社会性是人的根本属性,是人与其他生命体的根本区别之一。 首先,从人类来讲,人类的起源与社会是不可分离的。社会就是人与人的结合的产物。人类原始时代的群体,也就是当时的社会。在从猿到人的进化历程中,群体是人类进化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有群体的存在,才可能有人的存在与进化。
其次,从个体的生存与发展来看,人是在社会中生存与发展的。就个体的人来说,不可离开人类而孤立地生存在天地之间。人们从家庭到学校,从学校到工作单位,从一个工作单位到另一个工作单位,其实都是在社会中的位移而已。
再次,人的活动与潜能的发挥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人如果是绝对以个体状态存在的,那么其活动就不会具有社会的意义,其潜能的发挥与否,就缺乏评价的主体和评价的准则。因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
人的社会性为法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并决定着法的价值设定。
首先,人的社会性为法的产生提供了前提。人如果不是社会的,而是绝对孤立的存在,当然就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也就没有与他人合作、与他人交换、被他人侵犯等问题。法总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准则。因此,人没有社会性,就不可能有法的产生,法也因此而失去了自己存在的根据。 其次,人的社会性是法的某些价值的最直接的基础与来源。如秩序、平等、公正等,他们都是以人的社会性作为自己最根本的依据的。有人与人结合的社会性,才会有人与人之间具有稳定性或一致性或连续性的关系状态-秩序。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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