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一、司法公正的含义
谈论司法公正,我们必须弄清司法的含义。司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将法适用于具体的人或事项的国家特殊活动。要对于这一概念有一个清楚的把握,必须注意以下的几个方面:
何谓司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所指为何。有的人认为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有的人认为是指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也有人认为,司法机关应仅指人民法院。我也主张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一家。但鉴于中国目前检察机关担负着一定的司法职能的现实,可以认为,在目前司法机关是指以法院为主,兼及检察机关的国家机关。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机关将逐步仅限于人民法院。
司法是法的适用活动。是司法机关将法适用于具体的人或事项的活动。这里的人既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这种活动实际上也就是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如果不在此范围内的司法机关的其他活动,也不是司法。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机关法人也有除了司法工作之外的活动。如司法机关为了维持日常工作而必须的办公设备的购买等,虽然是由司法机关作出的,但它不是司法活动。
司法是国家的特殊活动。司法权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专有权力,行使司法权的活动也即是司法。司法权只属于国家,而且只属于国家的司法机关。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权行使司法权。司法权的专属性是司法神圣的重要原因。司法权普通到了谁都可以行使的地步,司法也就毫无权威可言了。由于司法权是国家的特定权力,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对此权力的侵犯或僭越都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司法的目的在于实现法或者法律。实现法或法律是司法最本质的要求,最直接的要求。不以法的实现作为目的的司法就不是严格意义的司法。至于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等司法目的,则是在实现法或法律之上的目标和价值追求。他们也是建立在法的实现的基础之上的。即使是司法公正的实现也同样是以法的实现作为前提的。没有法的实现根本就谈不上司法公正与否的问题。
我们讨论了司法的含义,现在我们再来讨论讨论公正的含义。公正,一是可以做偏正结构的理解,即公正是社会普遍所认同的正义。“公”言其“正”的认识主体的普遍与广泛。与“私正”,私下所认定的“正”相对应。二是可以做并列结构的理解,即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或公平正义。“法”本身就有公平正直的含义。商务印书馆的《现代汉语词典》正是这样解释的,“公正,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把公正理解为公平正义也是有道理的。我以为二者强调的方面是不同的,“公平正直”更强调行为主体的方面,“公平正义”更强调社会评价方面。
司法公正作为一个整体,既是司法机关包括司法官员的自我要求,也是社会的外在期望。就司法公正来说,在强调司法机关的自我要求时,我更倾向于理解为公平正直;在强调社会对于司法的要求与评价时,我更倾向于将其理解为公平正义。其实二者并无严格的区别。因为公平正直有利于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必然要求公平正直。因此,我要说,司法公正既包含司法的公平正义也包括司法的公平正直的双重含义。
二、司法不公的原因
司法公正的反面就是司法不公。查明司法不公的原因,是防止司法不公的首要工作。根据我的分析,司法不公的原因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是司法的偏私,二是司法的失误。
司法公正包含着司法没有偏私。司法没有偏私是指司法机关没有偏私,落脚点在司法官员要没有偏私。司法官员的偏私而是从案件与司法官员之间的关系的角度来认识。司法中的偏私,往往表现为司法官员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一视同仁地平等对待,而出现对于一方以袒护、对另一方以迫害;或给一方以特权、给另一方以歧视。无论偏私是以什么状态出现的,都是对于法律的偏颇,都是没有严格依法司法。司法官员的偏私会出现在哪些方面呢?我以为,可能出现在因财而私的“财私”、因权而私的“权私”、因情而私的“情私”三个方面。
“财私”因财产而偏私。这里的“财私”是当事人之“私”还是司法官员之“私”,我认为这是当事人的“私”通过“贿赂”等而演变为了司法官员的“私”。也有人会提出,“财私”也未必是真正收受了贿赂所致,有时,有的司法官员就是因为谁有钱就偏颇谁,但并不一定得到当事人财物上的好处。也就是中国俗语所说的,“不信但看杯中酒,杯杯皆敬有钱人。”我说这仍然是“财私”。其中也许就包含着将来能得到什么好处的期望,或者不得罪有钱人而使自己得到好处。这不是私又是什么?也有说,有的司法官员当初的确是认识误差。一旦发现错误,但是为了不被扣发奖金或影响晋升,而文过饰非,不依法司法,甚至十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其实这仍然是“财私”,法官所虑还是自己的财产是否会因此而受到损失。
“权私”是因权而私。司法机关或者司法官员因害怕权力而屈服于权力,其实也有司法官员的私在其中。为什么害怕权力,无非是有所求于权力,而不敢冒犯权力;或者是害怕得罪权力而使自己受害,而不敢得罪权力。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不受害而置公正于不顾,这不是私又是什么?这种私是因权而私。因权而私表面上是司法机关或司法官员无可奈何的结果,实际上是司法机关或司法官员自私的表现。因为司法机关或司法官员自他们拥有这一特定身份之时起,他们的身份本身就要求他们无所畏惧,秉公执法。但他们为了一己之私利竟然置法律于不顾。他们用自己的行为否定了自己的作为司法机关或司法官员的本质。这时的法官实际上已经死亡,留下的不过是素位尸餐的躯壳。 “情私”因情而私。这是非常难以解决的问题。人都有感情,人都有亲友与故旧。“情私”表面上是为了他人,实际上还是自己的“情思”未了的结果。历代清官他们首先就是不循私情的典范。包拯、海瑞,每一个清官都是敢于打破“私情”的勇士。哪怕是自己的至亲至爱,只要触犯了法律就要一断于法,而不别亲疏。司法从古以来所要求的都是司法机关或司法官员必须“铁面无私,六亲不认”。到了现代,现代的诉讼制度已经就此进行了充分的考量,作出了非常科学的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回避制度。我们的现行的回避制度也正是为此而设定的。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清官思想在中国的影响不仅未能消除,而且还大行其道。一些获奖的电影电视名著居然大肆渲染某某法官或准法官大义灭亲,亲自审理自己亲属的案件,或可能不能公正处理的案件。企图以此来塑造一个完美的清官形象,殊不知这种宣传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现在社会上流传“案子一进法院门,两头都托人;舅子找老表,熟人找熟人。”就是一个典型的描述。在一个时期以来,感情也在发展,“情私”的范围再也不仅限于亲属了而且还延至一切有“私情”的人了。四川、重庆等地,人们把律师或者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为案件而进行的感情联系,称为“勾兑”。这种“勾兑”之风已经在全国盛行。这个词恐怕已经是天下尽知了。这种所谓的“勾兑”也就是普通话的“情感投资”。法官若因其所动,岂不是“因情而私”?“情私”并没有因而回避制度的建立和推行而得以消解,甚至因人们的创造与发明而得到了空前的扩展。
司法公正包含着司法没有失误。司法一旦出现失误就必然没有司法“公正”。司法失误是司法不公的原因,而司法失误的原因又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司法可能因司法官员的无能而失误。法官是无能,是失误的重要原因。《阅微草堂笔记》所记述的著名“鬼案”就是一个例子。献县城的东边有一个双塔村,村里有两个老和尚,共住一寺庙中。一天晚上,来了两个老道士借宿,当初和尚不答应,道士说,“佛与道是不同的宗教,但在出家这一点上却是共同的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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