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中国宗教法总述(上)      ★★★ 【字体: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上)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7:36   点击数:[]    

中的最高神祗,只是一种模糊的观念中的至上神。这种天命观为周以后历代专制王朝所继承。与后来的“五德终始说”一起成为世俗政权合法性的依据。这种天命观有一些正统宗教的味道,但却远远不可能完成正统宗教所应承担的任务,中国式宗教的杂合性在这里已是初露端倪。

  周的有效统治延至西周幽王(公元前781年),随后的约五个世纪中,周天子只是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实际上已失去了对诸侯国的控制。这段时期是封建制的崩溃时期。[49]时间消磨了宗法血缘联系,封建土地制度基础的井田制也遭到破坏。各自为政的诸侯王互相攻伐,结果是贵族世家的没落。而平民家族却在逐渐的扩大。周公的宗法制度逐渐下达于社会,扩大于社会。[50]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宗教发展史上的重要阶段。与以后中国宗教发展密切相关的几个思潮都开始活跃。主要有: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第二次世俗化理论基础的法家、作为完成中国主流意识形态世俗化(第三次世俗化)的董仲舒理论渊源的儒家、与中国后来的正统宗教之一 - 道教有渊源的道家以及有教会征服国家模式可能性的墨家。

  墨家的代表人物是墨子。墨子的思想当中有着强烈的宗教性,并且有对王权合理性的神学解释的内容。“兼爱”是墨子思想的核心,它以实利为标准。“兼相爱”在具有“喜富贵而恶贫贱”的人中的实现,需要有一套赏罚制度的制约。该制度的权柄操纵在天子的手中。天子是人世间的最高统治者。不过天子也同样需要制约。制约的力量超越于世俗的,是“天”与“鬼神”。“天”主要是“正天子”,“鬼神”则辅助“天”去“正天下”。天子是“天”所立。“天”与“鬼神”是超越的实体,不可感知,但无处不在。“天”有赏善罚恶的权柄,有爱憎情感,主宰着人世间的政治权力更迭。辅佐的“鬼神”也都有赏善罚恶的能力。“天”与“鬼神”都具有人格神的含义。[51]墨家还有着严格的教团组织,即“巨子制”。“巨子”是教团的首领,拥有绝对的权威,“墨子服役者百八十人,皆可使赴汤蹈火,死不旋踵”。(《淮南子。泰族训》)这也是前面墨家思想中对于天子至高地位的观念的必然。而团体内也有着严格的纪律。“巨子”的承继采用指定制,“墨者以巨子为圣人,皆愿为之尸,冀得为其后也”(《庄子。天下》)。教团也可能具有一定的军事力量。墨子在阻止公输般助楚攻宋之时,曾称“臣之弟子禽滑厘等三百人,已持臣守圉之器,在宋城上而待楚寇矣。”(《墨子。公输》)因此墨家可以看作一个半军事化的教团组织。与锡克教的古鲁制有些相似。墨学在先秦是显学,“墨翟之言盈天下”(《孟子。滕文公下》),“世之显学,儒墨也”(《韩非子。显学》)。如果依照理想的推断,拥有严密组织体系与教义教规的墨学应该有力量进行教会建立国家的尝试,但它在秦汉之际却渐成绝学。这是学术史上的一桩悬案。我认为原因有以下几方面:墨家学说的内在矛盾。它有宗教性,但毕竟不是宗教学说。墨子的学说是现世的,“兼相爱,交相利”是他追求的目标。他的学说中也没有明确的来世观念,墨子本人对于鬼神的信仰也并不是坚定不移的。《墨子。耕柱》载“季孙绍与孟伯常治鲁国之政;不能相信,而视丛社曰:苟使我和。墨犹 其目而视于丛社曰:苟使我皆视,岂不得哉。”他并不绝对相信鬼神有超自然的力量。他的学生对鬼神的公正也有怀疑,“子墨子有疾,跌鼻进而问曰:先生以鬼神为明,能为祸福:善者赏之,为不善着罚之。今先生圣人也,何故有疾?意者先生之言有善乎?鬼神不明知乎?”(《墨子。公孟》)墨子的“天”与“鬼神”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种抽象的规则、标准存在的。而它存在的目的在于对“天子”的制约。因而,墨家就没有真正宗教的劝世冲动去激励他们进行狂热的征服。几位有明确记载的巨子如孟胜、田襄子、腹 , 除田襄子外,都是世俗统治者的幕僚或朋友之类(见《吕氏春秋》之《上德》与《去私》)[52];他们也没有一般宗教的劝信行为。第二方面,我们不能忽视周公改制在民间的影响。墨家教团要求的对“巨子”的绝对服从必然伴随着从者家族联系的中断。这肯定会成为教团扩大的潜在阻力。此外,墨子之说在秦汉都未得以彰显却与它的不彻底宗教性有关。秦汉都是专制王权的大一统帝国。皇帝是至高无上的,决不会容许墨家学说中宣扬的还有一个凌驾于皇帝之上时刻进行监视的天。[53]何况墨家严格的巨子制教团在天-天子的关系中也显得碍手碍脚。具有不彻底的宗教性质的墨家学说给了人们想象的空间,但它却无法用教会征服国家模式建立中国的同意宗教。这几乎是必然的。

  道家学说总的来说没有多少宗教性可言。这一点在绝对虚无的庄周那里比较明显,而老子还需进行一些分析。老子也曾尝试着解释王权的合理性。道“先天地生”,“可以为天地母”,同时“天大,地大,王亦大”。最后得出结论“国中有四大,而王居一焉”。不过王虽是四大之一,但并不超越于天地,更不超越于道,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那么“道”是什么呢?它并非神学范畴,而是一种形而上的概念。“道”是万物之所本,“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道”是不可描述,无处不在的。只能用“无声”、“无形”、“无色”来帮助进行大致的体会。“道”也是有它的根据,即“道法自然”。从全文出发,“自然”应该解释为后世总结的“清净无为”。因此,这种绝对抽象的概念与神的定义相距甚远。[54]道家学说之所以为后世道教利用,甚至学派的代表人物老子、庄子、关令尹等都成为道教的神祗,在很大程度上由于道家著作中那些玄妙的概念与瑰丽的寓言故事,特别是庄子的“神人”(《庄子。逍遥游》)、“真人”(《庄子。大宗师》)等概念易于被道教形成初期的传播者所利用,与他们在方士、巫术的鼓舞下产生的神秘思想共鸣。而随后道教在佛教的压力下编著经典时,老子无所不在的“道”也易于为道教理论家采纳。

  孔子的儒家继承了周公的精神,“周鉴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侑》)。孔子毕生以“克己复礼”为己任。对周公确立的世俗化伦理的继承,使孔子对“怪力乱神”有着本能的厌恶,他推崇的祭礼已没有丝毫的宗教意味,完全出于对祖先的崇敬和加强家族宗法关系的需要。孔子虽然继承了周的“天命”思想,但在孔子那里,“天命”所指与至上神无关,而是一种现世的命运,它无法由人力所支配,“道之将行也与?道之将废也与?命也。公伯寮其知命何!”(《论语。宪问》)孟子称之为“莫之为而为者,天也。莫之至而至者,命也。”(《孟子。万章上》)但孔子并不认为人应该消极的服从于“天命”,而应“知其不可而为之”(《论语。宪问》)孔子的天命思想对中国后世有很大的影响。尽管对孔子而言,“天命”与神鬼并没有什么联系,至少完成了概念上的传承,虽然它世俗的性质无可改变,但毕竟为董仲舒的宗教性改造减轻了阻力。董仲舒使之成为一种糅合了宗教性因素的世俗伦理观念,终于能够为专制王权利用,并完成了中国主流意识形态的世俗化,成为2000多年专制王权的思想正统。

  根本无丝毫宗教性可言的学派就是法家。超自然的宗教精神与严刑峻法的法家学说是格格不入的。法家学说具有完全意义上的世俗性,它基本上是一种政治哲学。法家学说是为“人主”来服务的。它所论述的内容完全在于如何巩固、维护“人主”的统治。法家学说是一种现世的学问,丝毫不涉及君主权力的来源与可能与神学宗教相牵的问题。它关心的只是如何最有效的实现“人主”的统治。集法家学说大成的韩非以“法”、“术”、“势”作为实现君主统治的工具。

  诸子学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下一篇文章:中国共产党对立法的影响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中国宗教法总述(上)”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中国宗教法总述(上)”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上)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