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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5:23   点击数:[]    

”(16)。

  当代中国的法律和中国古代法律之间的历史联系当然是不能切断的。作为一种知识来说,这种古代法律是我们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在论述当代中国法律时,我们无疑可以或者应该追溯中国法律自古迄今的历史发展。就这些意义来说,“中华法系”这一名称在中国以至世界法制史中应该受到尊重。

  但将当代中国的法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或作为这一法系发展的一个新阶段,或要求“中华法系的发扬光大”,似未必是妥当的。当代中国法律的最大特征在于它是社会主义法律而不是资本主义或封建主义的法律;它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的,而不是受资本主义或封建儒家思想指导的。事实上,有些西方比较法学家之所以坚持将当代中国的法律列入“三个主要法系”之外的次要法系之一,其理论根据主要也就是当代中国社会仍受儒家的轻视法律这种“远东的法律观”的支配。总之,将当代中国法律当作“中华法系”的代表这种观点之所以欠妥,因为“中华法系”有其特定含义,如果要想赋予它以新的释义,难免引起很多不必要的误解和混乱。同时,在比较法学中,“法系”一词也有特定含义,将仅仅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国的法律称为“法纱”,在用语上也是欠妥的。

  七、法律的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

  对比较法学可以从研究对象、目的等各种角度加以分类。在比较法学著作中,一个公认的分类是根据比较对象的范围而分为“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但对这两种比较的具体含义却不确定。事实上,比较法研究对象范围的大小,也可以从两个不同角度来分。

  一个是从不同国家的法律是否属于同一社会制度或同一法系这一角度出发:(1)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系法律之间的比较属于宏观比较;(2)同一社会制度或同一法系法律之间的比较属于微观比较。另一个是从比较对象的层次这一角度出发:(1)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总的或整体比较,也即通常所说的“比较法学论”,属于宏观比较;(2)对不同国家的同类部门法的比较,也即通常所说的“比较宪法”、“比较刑法”等部门比较法学(具体法律制度、规则等比较也包括在内),属于微观比较。

  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比较法学

  我国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在近年来,对比较法的研究有了不同程度的开展,例如少数高等法律院校中已开设了一些“比较宪法”、“比较刑法”之类的课程;少数法学刊物刊登了一些国外比较法学的译文;发表了少数有关比较法的论文和专著;我国法学界与国外比较法学机构、比较法学家也开始有所交往;特别是在立法工作中,对外国的法律进行了一定的比较研究。但迄今为止,比较法学在我国还未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例如,比较法学尚未被认为是学位研究生的一门专业;几乎还没有比较法学的专业人员;有关比较法学的论著寥若晨星;比较法学在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中的地位还未被公认;全国还没有一个比较法学研究单位;即使在立法工作中,对各国法律的比较研究一般也不是系统地进行的。积极开展对比较法学的研究是我国法学界的一个重要任务。

  当代中国的法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这一法学的一个学科,我国的比较法学也应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比较法学作为自己的方向。

  这种比较法学必须划清这一领域中的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界限,要防止和反对国外比较法学中的错误观点,特别是所谓“世界法”的观点以及对当代中国法律的各种错误观点。

  一般地说,我们的比较法学不能将自己的任务仅限于收集材料,停留在“叙述比较法学”的阶段,而应对所收集的材料进行比较并作出恰当的分析和评价。也不能仅限于对法律条文的比较,而应注意分析这些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这种比较法学要注意借鉴国外比较法学,但也应反对盲目照搬。它要对外国法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但作为中国的比较法学来说,它应着重注意对中国法律和外国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因为我国比较法学的主要目的是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服务。当然,在高等法律院校中,为了避免与国内法课程之间的重复,有关比较法学的课程一般可以集中在对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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