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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法学      ★★★ 【字体: 】  
比较法学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2:3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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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法学 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包括对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或不同的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有些法学家把联邦国家中联邦法与联邦组成部分的法律以及这些组成部分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也列入比较法学的范围。因此,比较法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部门法,而是一种法学研究方法。“比较法”、“比较法学”和“比较法研究”实际上是同义语。

  比较法研究的历史发展 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已有悠久的历史。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土多德曾对158个城邦政制(宪法)进行了比较研究;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也曾对东西方很多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被称为比较法学的奠基人。但总的来说,在19世纪以前,比较法学没有也不可能有重大发展。只是在进入19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国际交往的增加以及近代资本主义国内立法的大量制定,对法律的比较研究才得到广泛开展,比较法的名称也才被确定下来,比较法学被公认为法学中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和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英、法等国大量翻译、介绍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大学中开始设立比较法课程,成立有关的专门机构,1831年法兰西学院第一次开设比较立法讲座,1869年英国牛津大学第一次开设历史和比较法学讲座,法、英两国又于1869年和1895年先后成立了比较立法协会。1900年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讨论了比较法的性质、目的和用途等问题。由于与会者几乎都是大陆法系法学家,因此会议强调比较法的主要作用在于促进法典化国际立法的制定。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比较法研究的方向才超出大陆法范围,包括了英美法系;比较法的主要作用也不再是起草统一的国际立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交往激增,比较法的研究获得迅猛发展。有关比较法研究的课程、机构、会议和书刊等大量增加,而且比较法的范围,从西方国家的法律进一步扩大到社会主义国家以及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尤其是伊斯兰法律,并从私法进一步扩大到公法。

  比较法研究的分类 一般地说,比较法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不同国家的法律”包括了非常复杂的情况,有:1.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如某一资本主义国家和某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2.同一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如某一社会主义国家与另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3.同一社会制度但却属于不同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如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法律和属于大陆法系的西德法律);4,属于同一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如同属于大陆法系的西德的法律和日本法律),等等。有的法学家认为,对属于同一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所进行的比较研究,称为“微观比较”(Microcomparison);对具有很大差别的法律,也即对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传统或法系的法律所进行的比较研究,称为“宏观比较”(Macrocomparison)。对法律的“宏观比较”比“微观比较”复杂,研究者要具有更广泛的法学知识和更高的科学研究能力。也有法学家认为,比较研究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称为法律的“对外比较”;对同一社会制度法律的比较研究称为“对内比较”。

  比较法研究还可以根据法律内容分类:1.对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律传统(法系)的法律进行总的比较研究,《比较法导论》一类的著作就属于这一类型。这往往是将世界各国法律分为以下几类加以比较研究,即英美法(或称普通法)、大陆法(或称民法、罗马法)、印度法、伊斯兰法和社会主义法等等。2.对以上各类法的部门法进行比较研究(如比较宪法、比较刑法等)或对各部门法中具体制度、原则以至概念的比较研究(如对陪审制、夫妻财产制的比较研究等)。

  比较法研究的作用和现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比较法学的急剧发展,充分表明了比较法研究的作用以及人们对这种作用的认识不断提高。这种作用大体上可归纳为:1.有助于各国之间外交和贸易等关系的发展。一个合格的外交官或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的条件之一,是熟知有关国家的有关法律。早在16世纪,英国国王亨利八世就在大学设立罗马法讲座,培训英国派往欧洲大陆各国的外交官;1兜0年法国里昂设立第一个比较法学会,培养法国对外贸易的法律顾问。2.有利于本国的立法工作。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政治家梭伦在为雅典立法时,公元前5世纪中叶古罗马共和国十人团在制定十二表法时,都曾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进行了比较研究。19世纪以来,近代资本主义各国立法和比较法的发展,更有着密切的联系。即使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具有原则区别,但也有可以相互借鉴之处。列宁在1922年苏维埃政权制定苏俄民法典时指出:“不要迎合‘欧洲’,而应进一步加强国家对‘私法关系’和民事案件的干涉”,另一方面又指出:“凡是西欧各同文献和经验中所有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东西,都一定要吸收。”(2)3.促进对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了解和发展,并有助于国际协议(条约、公约等)的达成。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所运用的国际法,包括“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这显然需要借助于比较法的研究。4.推动法律思想、法制史的研究。孟德斯鸠对东西方国家法制的研究,目的就在于论证他所说的“法的精神”。19世纪英国著名古代法律史学家梅因对古代法的研究就是通过比较研究进行的。

  近年来,比较法研究在国际范围内取得了许多新的进展。1924年成立国际比较法科学院(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Com-parattve Law),每隔4年召开一次国际比较法学大会。70年代的3届大会(第8~10届)于1970年、1974年和1978年分别在意大利、智利和匈牙利举行。1950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赞助下成立的国际法律科学协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egal Science),致力于比较法学的发展,至70年代末,约有50个国家的比较法协会作为该会的国内委员会。它发起编辑《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巨著,由西德汉堡麦克思普兰克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学会负责编纂,分17卷,于1971年陆续出版。1960年成立的国际比较法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mparative Law),致力于推动比较法学的教学工作。

  我国解放后,在起草宪法和其他立法过程中,对世界各国的有关法律曾进行了比较研究,在法学的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中,也开展了对外国历史上和当代法律的比较研究。但这种研究还是不够的。积极开展比较法研究,是当前我国法学界的一个重要任务。

  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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